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4:49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4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为试点的上市公司应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第十条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实行事后审查,如发现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予以查处;如发现注册会计师违规,存在重大疏忽、遗漏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 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 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我省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贯彻落实2004 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 际,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规范 、有序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及时报送和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而制定的。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 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造 成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凡发生紧急 重大情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 〔2004〕25号)的规定,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重 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 统政务信 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 务是反映政 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 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 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 新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 服务。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政务信息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 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 名负责人 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务信 息工作机构,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 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二)围绕一定时期内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地区、本部门工作 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 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 综合信息。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 作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队伍建设,加强 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各地(州、市)人民政 府(行署)办 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 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工作 情况纳入省直机关 年度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全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各 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 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 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论据充分;信 息文稿应做到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
重大紧急情况信息的报送按《省政府值班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
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 ,防止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按照《全 国政府系 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系统办 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 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资料库及其管理 系统,确保政务信息安全、及时、迅速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阅 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略)


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5日,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88)卫药字第5号《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出口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的麻醉药品,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