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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1:00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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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四、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次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打击。信息产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治理。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和落实广告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对广告基本管理制度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重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可采取告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公告为广告重点监管单位等管理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树立诚信

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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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32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确保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会经研究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各保监局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集团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下一步,我会将修改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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