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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6:26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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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具体实施。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是上海市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尝试,是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师资教学研究与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培养与培训具有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素质教师的重要平台。

  二、范围与名额

  (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须在实施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在编在岗。

  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人数控制在100人。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能为人师表,能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历,曾发表或出版研究论著;

  (五)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评聘组织

  (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分别设立的特聘教授评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聘专家委员会分设文、理、综合3个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推荐上报人选的评议和评审。

  (二)评聘专家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评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抽选的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三)评聘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13-15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聘委员会。每次学科评议组成员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选5-9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议组。上述专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确定。

  (四)评审工作由评聘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参加,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通过评审与否的依据,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数三分之二的评审对象为通过评审。

  (五)评聘专家委员会投票后应当场开票、唱票,并由2名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起计票。表决票及汇总表应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执行部门封存3年以上以备查。

  五、评聘程序

  (一)特聘教授候选人由区县教育部门推荐(专家可以向区县教育部门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附件)。

  (二)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和著作进行鉴定。

  (三)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评聘专家委员会。

  (四)评聘专家委员会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五)通过评聘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拟聘为特聘教授的候选人,在上海教育网和上海教师教育网站上公示。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特聘教授聘书》,聘期为3年。

  (七)小学、初中教师的推荐人选暂定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上海师范大学;其他学段及所有校长的推荐人选暂定由华东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华东师范大学。

  六、聘任管理

  (一)中期考核。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聘任满2年的特聘教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特聘教授所在的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实施。

  (二)期满考核。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其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特聘教授的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备案。

  (三)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特聘教授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经区县教育部门协商,华东师范大学或上海师范大学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及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设专门人员负责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

  七、职责与待遇

  (一)参与上海市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改革实践,为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在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参与区县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指导相关中小学教师培训,在区县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参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项目的合作研究,参与教师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与就业、教育专业硕士的培养与指导等。

  (四)每年应有三分之一左右工作时间服务于全市基础教育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享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特聘教授津贴。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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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猖狂源于对法律缺乏敬畏

毛立新

近日,两位乡官的猖狂举动颇能引人注意。一个是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副乡长黄龙海,为了讨债,把债务人60多岁的老母亲抓到乡政府关了14天,乡政府大院成了看守所(《新京报》6月23日)。另一个是宁夏海原县红羊乡党委书记李秉平,为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带领执法队抄了“钉子户”的家。(人民网6月23日)。两位乡官如此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着实令人吃惊,发人深思。
先说那位河南的副乡长,为追索民事债务,竟然采取抓人、关人的专政手段,真不知把国法视为何物?不管欠你乡里多少钱,再大也只是个债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解决,何至于要抓人索债,作出绑架勒索的无赖之举。更为恶劣的是,在检察院介入案件,检察官明确告知他这是犯法、必须放人时,他仍坚持“不拿钱不放人”,硬生生把60 多岁的老太太关了14天。一个副乡长,胆敢把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视若草芥,公然违法、抗法,简直就是个“土皇帝”。虽然检察机关已对其提起公诉,他将受到法律追究,但我仍然深深怀疑,他是否真的明白了这个道理:法律不容践踏,违者必受惩罚!也许在他的心里,仍然是充满了不平或不屑:不就是关个小百姓吗,何必小题大做?
再说宁夏的那位乡党委书记,更是胆魄非凡。为确保本乡计划生育达标,他亲自率领由5名民警和乡干部组成的29人执法队,浩浩荡荡开进“钉子户”闫老汉家。先把78岁的闫老汉“控制”昏到在地,再实施拆房子、拉家具,最后把闫老汉3年积攒的95麻袋粮食、100多斤牲口饲料全部装车走人。动用如此霹雳手段,他仍然是底气十足:计划生育是国策,是“天下第一难”,不“狠”就管不住超生者,我何错之有?但我要问一声李书记:你抓计划生育是没错,但是哪条法律、哪个政策给了你拆房子、拉家具、抄家的权力?抓计划生育固然是好事,但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吗?就可以无视党的作风,逾越法律界线吗?
两位乡官所思所为,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服从和敬畏。当前,党领导人民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的本意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所有的公民、政党和社会组织均要服从法律。其中,鉴于公共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法治更以“约束公权、保障权利”为基本精神。现代社会,你可以不敬神灵、不信上帝,但绝不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特别是公共权力,一旦失去对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所产生的只能是暴政,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肆意侵犯。
固然,法律也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用来治疗一切社会弊病。但作为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它却为我们构筑起了一道不受公权肆意侵扰的堤坝,因而为现代社会须臾难离。今日中国,要建成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就让我们从敬畏法律开始吧!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农业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允许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报告的函》(〔1991〕农(人)函字第89号)收悉,现将上述问题函复如下:
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确需从农村招工的,可比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执行。



199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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