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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02:18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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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五条 责任人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含店外店)、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晒)放、乱停车以及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店招、广告标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管部门查处。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责任区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发〔200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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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实现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组织开发了与《标准》相配套的《公平交易执法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
经全国部分省、市(地)、县(区)试用后,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和《软件》是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并经全国6省18市、县试点单位广泛试用,反复修改后定型的。下发《标准》和《软件》,旨在全面采集、汇总、分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的动态情况,为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成绩、执法难点、原因分析以及评价国家经济秩序、调整执法难点、强化执法手段、增加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支持。同时《软件》也是今后继续开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信息数据处理软件的基础软件。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下发《标准》和《软件》的意义,有关领导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从有利于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工作的全局和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标准》包括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指标定义和数据库结构及编码。《软件》包括源程序、执行程序、用户使用说明书、库结构标准。
三、《软件》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关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数据为主,包括执法办案、市场检查、案件线索处理、消费者申诉、查获款物、结案执行、办案装备、队伍建设等内容。并配有数据的查询、排序、统计、分析、交换、上报、接收等功能。既可用于网络环境,也可用于单台微机。
四、《标准》和《软件》要求在全系统统一使用。这不仅是由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工作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能在统一标准下采集数据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市(地)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度均应配备和使用此《软件》,有条件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1998年度配备和使用此《软件》。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安排,组织好本地的《软件》和《标准》的下发与推广工作。
五、为了配合这次执法软件的推广使用,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法筹集资金,尽快配齐计算机。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处)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数据以及各地之间的办案查询,均要求通过该《软件》进行。
六、使用《软件》采集案件等有关数据的起始时间为1997年1月1日。各地配备《软件》后,要安排专人将1997年以来的案件情况用此软件录入,以便1998年度对数据进行年度增减变化的同期比率分析。
七、为了实现《公平交易执法管理系统》分层次、跨地域正常运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标准》对已有的数据库进行转换。转换后的数据库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基本数据要求。
八、为使用好《软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1997年11月下旬开始组织技术培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培训。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培训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九、根据软件前期开发投入的成本,并为了保证《软件》升版升级和日常维护的需要,每套软件(包括源程序、执行程序、用户使用说明书、库结构标准)收取适当的费用。
十、《软件》只限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不得拷贝和外传,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由于时间关系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合同执法管理和登记数据库标准》及软件将另行研制开发。
十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做好下发《标准》和《软件》的准备工作,并将此通知尽快转发至所属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联系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张坤 徐志朝
电话 68032233-26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付宏伟 张文宗
电话 68032233-3304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一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一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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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应对加入WTO后我国医药产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快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国家将“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列为“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专项旨在加速实现我国新药研制从仿制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创仿结合的战略性转轨,大幅提高我国新药研究和开发的综合实力,加快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为我国医药产业应对入世后的战略性调整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

  现将专项第一批课题申报指南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指南组织申报。其中,专项中的第三主题“国际化中药标准研究”及第一、二主题的部分专题研究内容暂未列入本次指南。所有课题申请必须在本指南范围之内,超出指南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课题申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基础,并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的单位;

  2、每个单位可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但每个课题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3、课题申报单位可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共同申报,但国内单位应作为课题主持单位,并确保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

  4、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5、鼓励科研单位与国内企业联合申报,其中,品种开发研究内容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申报;

  6、查新证明须由国家级或省一级权威专业检索部门出具。

  二、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应课题内容的研究基础,并从事申请课题有关内容的研究达两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3、申请人用于所申请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的50%工作时间;

  4、国内申请人保证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5、申请人年龄原则在55岁以下(含55岁);

  6、每个课题申请人只能主持一项本专项课题,若再承担本专项其它课题,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参加一项课题。

  三、申请书受理单位及地址

  1、属于专项主题一中的专题1 新药筛选及关键技术研究;专题2 新药临床前药效学关键技术及平台研究;专题3 临床前安全评价关键技术及平台研究;专题4 临床试验关键技术及平台研究,及专项主题二中的专题1 化学、中药和药物新制剂的课题,报送到: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万泉河路109号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人及电话:曲凤宏 010-82636582

  2、属于专项主题一中的专题5 动物细胞表达产品的大规模高效培养技术平台;专题6 生物技术药物规模化制备技术平台,及专项主题二中的专题2 生物技术药物及疫苗的研究与开发的课题,报送到:

  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北京8118信箱)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及电话:张 木 010-62111968

  四、申报注意事项

  1、请你们根据指南内容认真组织课题申报,此通知、专项申报指南及课题申请书编写提纲已在我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科技攻关计划网站(http://www.gongguan.most.gov.cn)及863网站(http://www.863.org.cn)上发布;

  2、请你们对申报课题汇总遴选,其中专项主题二“创新药物品种研究”中的申请课题数不能超过5项,已获得I类新药临床研究批文的品种不受此限制。每份申请书一式10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于2002年7月31日前统一寄送给相应申请受理单位(以邮戳为准)。课题申报清单抄报我司。

  我们将按统一的遴选标准组织评审,择优支持。

  联系人:杨 哲 010-68512092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课题申请指南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请书封面、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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