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58:37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039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能要求,共同履行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牛奶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编制奶源基地建设规划,鼓励和扶持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奶业发展。
第二章 生鲜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
(二)有配套的生产设备、防疫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奶牛饲养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
(五)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持有《奶牛健康证》。
第八条 《奶牛健康证》由生鲜牛奶生产者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动物防疫站检测审批后发证。
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奶牛健康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奶牛健康证》有效期一年。
严禁涂改、伪造、借用《奶牛健康证》。
第九条 从事奶牛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持有奶牛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条 生鲜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制容器或食品级塑料桶盛装。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三章 生鲜牛奶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收购生鲜牛奶相适应的安全、卫生的营业场所;
(二)配备有合格的生鲜牛奶质量检测人员;
(三)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四)有对生鲜牛奶进行脂肪、蛋白、比重、酸度检测的设备;
(五)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 生鲜牛奶收购者须向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州奶业办公室批准后发放《收购许可证》。《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生鲜牛奶的收购、代购代销活动。
严禁涂改、转让、借用《收购许可证》。
第十三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持州奶业办公室审查核发的合格资料,到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生鲜牛奶收购和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禁止收购和出售下列生鲜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奶牛产的奶;
(二)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
(三)使用抗菌素类药物的奶牛在用药期间或者停药后5日内产的奶;
(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五)掺杂、掺假、变质的牛奶;第十六条 收购单位和个人与乳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三方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方之间应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购销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五)结算方式;
(六)运输方式;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供求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奶农、收奶站、企业三方之间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在奶业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使用检测仪器。检测仪器主要用于对鲜奶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对照国家鲜奶收购标准及企业的要求,作为是否收购鲜奶和确定奶价的依据。凡达不到收购标准的,不允许收购。对经检测达到收购标准的,收奶站必须出据收购凭证,以此作为有效合法凭据,奶农凭此收购凭证月底到收奶站结帐。
第十八条 收奶单位和个人收购或销售生鲜牛奶时,应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坚决杜绝。掺杂使假、压等压价、短斤少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牛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检查验收,查验动物防疫证明和《奶牛健康证》。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鲜牛奶收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奶农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证收购的鲜奶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必须通过正当经营渠道获得合法收入,认真履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洪抬价格、扰乱市场、谋取暴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奶业管理部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生鲜牛奶生产、购销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奶业协会组成督查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鲜奶收购站等级评选标准》,每年对各奶站进行考核定等,评选出甲级、乙级、丙级奶站并发放等级证书,在奶站显眼处挂牌明示。对定等为丙级的奶站限一年整改,在整改期间每季度都要在行业内部通报整改情况,一年内达不到乙级以上的奶站,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的从事经营人员必须经奶业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从事收购工作。
牛奶生产、收购、销售、加工人员,由卫生部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牛奶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 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1、督查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督查省、市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
4、督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督查、督办、核查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
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市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
3、负责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4、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
5、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
1、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
3、负责市长批给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
4、负责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
5、负责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和反馈;
2、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反馈;
3、负责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督查件办理反馈
1、决策督查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市政府决策督查落实进展情况。其中:每半年要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展落实情况;每两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
2、市领导批办件: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1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办结报告应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由他们附上领导批办件上报市政府领导。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交办处室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2、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通过《政务督查》对市政府决策督查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政务督查》分处室进行编号,以推进市政府办公厅整体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3、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逾期不办、敷衍推诿,或上报的情况及办理结果内容明显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改善赡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侨办等


关于改善赡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8日,商业部、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贸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
商业部、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贸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改善赡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赡家侨汇物资供应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而对供应政策和措施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为进一步搞好侨汇商品供应工作,争取更多的侨汇,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赡家侨汇留成比例,广东、福建两省百分之五十不变,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由百分之三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侨汇留成必须保证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不准挪作它用。侨汇留成的分配、使用办法以及计算留成是否与回笼的侨汇票证挂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自定。
侨汇留成额度可以跨年度使用。侨汇用汇指标保留在省级计委和单列市计委,不逐级往下分配,省级计委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应优先安排侨汇所需的用汇指标。
二、名烟、名酒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商业部作专项安排,补助供应。上海产自行车由上海市计委作专项安排,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可直接与上海订货落实,商业部进行协调、协助。专项安排的名烟、名酒和上海产自行车除用人民币结算外,允许再划拨一定的外汇额度给供货单位全额使用。华侨商店以留成外汇向外贸公司进货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不需向经贸部申报进货计划,直接向各级外贸公司采购。各级外贸公司应尽量优先供应,按经贸部“以出顶进”的办法,以外汇结算,并视同出口,按规定留成。
三、侨汇券的印发仍按1978年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办理。印发票证的费用由本省侨汇公司、商店承担。使用年限按1982年国务院国发42号《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办理。各种侨汇票证的相互通用与收券商品的范围及数量由各省自定。
四、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由国家经委纳入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专项安排,尽量考虑侨眷需求,给予照顾。
五、进口侨汇商品的关税和产品税,仍按1980年海关总署、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关税征免的规定》办理,如按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逐年报批,酌情考虑。
六、华侨商店实行优惠价,仍按国务院1982年国发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支持华侨商店按优惠价供应。对用侨汇留成经营所得的利润,允许用于搞优惠价供应,商业行政部门在核定利润指标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并在计算职工奖金时视同完成利润任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