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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3:11:19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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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考 核 办 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工业功能区)。
  2、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考核原则
  (一)规范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各类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特色定位原则。坚持差异化发展方针,明确各工业功能区(开发区)产业定位,鼓励工业功能区(开发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按照经济合理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位,统筹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三)集约发展原则。加大引导力度,提升产业链配套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向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可持续原则。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开展“生态园”试点工作,切实做好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考核标准
  考核指标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定性指标。
  1、设计规划。工业功能区(开发区)规划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有产业和生活布局、消防、道路、给排水、排污等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规划,并编制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环境评价报告。
  2、产业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营业收入份额应占全区总额的50%以上。发展潜力大,前景看好。
  3、基础建设。区内“五通一平”达标,完成土地平整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网铺设,排污管应接入污水处理系统或单独建立污水处理厂,道路硬化率在70%以上。
  4、管理服务。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一站式”和全程代理服务,具有必要的项目、基建、绿化、环保、环卫等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规定的报表。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面积、累计基础设施投入、入区企业数、营业收入、已缴税收、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入、企业投入产出率、累计引进境外投资或市外资金、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等量化指标。
  (三)一票否决事项。
  1、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2、环境保护。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火灾事故。
  四、考核程序
  工业功能区(开发区)考核实行一年一评。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要求,填报《杭州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由所在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其中,原按《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已分类达标的功能区(开发区),应申报升级考核。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考核确认,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认可后,再提请市政府审定、命名。对考核认定的示范、先进、达标工业功能区(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示范工业功能区(开发区)50万元,先进工业功能区(开发区)30万元,达标工业功能区(开发区)20万元,先进、达标单位升级给予相应差额补助;工业功能区(开发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应按1:1比例予以配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分类达标标准(略)
    2.杭州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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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号)


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卫生部同意后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适时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

二、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医药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可面向在职中医药人员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

四、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中未经过评估的医学类专业,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以上所限制的高等教育形式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须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对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学员,教育机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教育部
卫生部
二ОО二年八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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