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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6:06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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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对原《江门市动物防疫责任制》(江府办[2001]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原江府办[2001]9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的责任

  

  (一) 市和各市(区)、镇三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总决策。

 

  (二)各级政府主管畜牧业工作的领导为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担任本地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领导和指挥。

 

  (三)建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之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动物防疫经费,并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安排地方配套经费,并督促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下拨的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

 

  (五)确保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加快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和改革步伐,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动物防疫条件。

 

  (六)组织和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根据疫情分布情况及农牧部门的意见确定和划分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七) 强化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要依法施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防止疫情的传播;加强对进入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者,严防疫情的传入。

 

  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 发展改革部门的责任

  

  联合农业部门制定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计划,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计划的落实。



  (二)财政部门的责任

  

  1、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动物防疫经费的规定,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工作。

 

  2、负责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



  (三)公安部门的责任

  

  l、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当发生重大疫情期间,协助农业等业务部门搞好疫区封锁,维护疫区的正常秩序。

 

  2、协助农业等业务部门做好对烈性传染病病畜禽的扑杀和销毁工作,保证病畜禽扑杀和销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 农业部门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对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监督有关单位和生产企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4、负责疫区疫点的划分和协助地方政府搞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和指导疫区、疫点的场地清理消毒、疫畜禽扑杀、销毁和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预防注射等工作。

 

  5、负责对本地区内动物疫情的预测和监控,掌握疫情动态,并随时向本级政府和领导提供有关信息,为政府和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本辖区动物防疫经费的初步预算。

 

  7、负责本地区疫苗和防疫物资的组织与供应保障,确保本地区防疫工作所需疫苗的正常供应。



  (五)卫生部门责任

  

  1、做好集市环境和人员活动场所的消毒工作,加强高危人群监测,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传染流行。

 

  2、加强对酒楼、宾馆、饮食门店、集体饭堂单位所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查证验证工作,堵塞逃避检疫的私宰生猪销售渠道,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六)交通部门责任

  

  在启动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期间,负责加强对封锁期间道路监管,协助做好经省政府批准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并提供必要运输工具,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


调运。



  (七)工商部门责任

  

  负责对各类农贸市场和畜禽类冻品冷库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查证验证工作,对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联合农牧部门进行查处,严格把好进入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关。



  (八)经贸部门责任

  

  负责把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进行打击,杜绝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传播。加强出口注册畜禽场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场的产品质量安全。



  (十)技监部门责任

  

  负责动物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牧生产投入品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和有害有毒的畜牧生产投入品进入市场流通。



  (十一)林业部门责任

  

  负责辖区内野生鸟类和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十二)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局、报社)责任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动物防疫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正面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动物有关疫病,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消除群众对动物疫病恐慌心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确保畜牧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动物疫病流行,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



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不发生因重大动物疫病而引发严重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及时组织力量有效控制、扑灭动物疫情,防止疫病扩散传播。有效控制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传播。

 

  三、猪、牛、羊、家禽因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1%、10% 以下。

 

  四、各市、区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在 12 小时内报告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

 

  五、对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要做到五个百分百:一是口蹄疫强制免疫率达到100%,二是发生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率要达到100%,三是疫点封锁率达到100%,四是牲畜产地检疫率力争达到100%,五是牲畜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六、有效控制和及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使疫情扩散;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及同群禽的扑灭率要达到100%。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受威胁区的禽只实行100%强制免疫注射。其它地区禽流感免疫率也要力争达到100%;鸡新城疫、猪瘟的免疫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对饲养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肉类仓贮等场所按规定实行严格的消毒。

 

  八、对规模饲养场或畜禽养殖密集区定期进行重点疫病监测。猪场: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伪狂犬;禽场:禽流感、新城疫;牛场: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

 

  九、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力争达到90%以上,牲畜屠宰检疫率和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持证率必须达到100%。

 

  十、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100%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证、章、标志。

 

  十一、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强制扑杀疫畜禽补助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十二、无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十三、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动物疫情泄密事件发生。

 

  十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立案率要达 100%,结案率达90%以上。

 

  十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健全;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通讯、交通和办案工具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执行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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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新的标准足额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费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有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九日

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为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发改委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市经委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四、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核准,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六、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公共资源,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市级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七、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八、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股权转让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用地提供土地合同);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按核准权限属于市发改委核准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十、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有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一、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二、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改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三、市发改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十四、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项目申请人凭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减免税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手续。
  十六、市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意见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七、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的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八、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十、市发改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经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或经国家、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改委或报国家、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意见第九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区、县(市)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市发改委。
  二十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国家级开发区和省政府规定的扩权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六、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七、此前杭州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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