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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2:33:14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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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杜绝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随意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 基本建设项目;
  (二) 大型修缮项目;
  (三)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指由州、县本级财力(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基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和由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发计委、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每年下半年11月前,根据政府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凉府发〔2005〕45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属新建的楼堂馆所,单位在申请安排资金时,应有省政府的批文),经财政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财政局根据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总预算和评审结论提出各项目政府性投资年度安排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在当年不再新核准基建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也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的追加和调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得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应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财政视财力情况列入本年度或次年预算。追加预算未经批准,财政不予安排资金。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之内的各类预算之间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价款变更,均要按照权限审批,并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八条 政府批准2年以上安排财政性投资的续建项目,单位在开工的第二年起,不需再向财政申请资金,由财政逐年安排,但最后一年,财政要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后,在计划内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建缺口资金或基建负债原则上按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省解决,确需当地政府解决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凉山州200万元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的暂行规定》(凉计政策〔2004〕279号)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
  第十二条 凡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内审机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对政府性投资的一般大型修缮项目可自主实施审查管理,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抽审,抽审结果作为政府认可投资额度和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州财政已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了州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项目成本回收及收益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各县财政也要尽快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购入的大宗材料和物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要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上季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州级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对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发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9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迟报或不报的,财政部门可扣收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出据竣工决算批复,单位据以处理帐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计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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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摸清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督促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三、强化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管理

  针对部分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而开展工作的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要求,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擅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四、加强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自身管理,提高监测质量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要积极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比对和技术培训,规范监测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五、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在将监测报告送放射工作单位的同时要将数据及时准确的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信息管理。为了对地方上报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实现动态管理和科学分析,我部将建立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2003-02-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5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8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0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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