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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52:15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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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直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试行办法》第二条被保险人所称全部员工、退休人员应包括:

  (一)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下岗职工、停薪留职职工、离岗休养职工)、临时工、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

  外国籍员工和港、澳、台人员除外。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赋予以下职能: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的单位、被保险人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各单位、被保险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信息、档案管理;

  (四)为单位、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报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和指导市辖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4倍。不满12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2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途欠费的,再次缴费时需补缴全部欠费,按重新计算12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处理,中途欠费期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比例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累计满20年。

  单位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按原医疗保险费资金渠道列支。

  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养老金和医疗费的人员,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列支,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停止执行。

  (三)破产或终止的单位清算时,已退休的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一次性缴足全部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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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兼并、改制的,原单位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补偿费,由新接收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没有接收单位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又不能享受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退休医疗待遇的,可由本人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缴足医疗补偿费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住院治疗费起付线标准和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按下列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一)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下列标准调整: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CM)〗1.5%;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5%;

  退休后为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二)住院治疗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的10%,7%,6%。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三)住院治疗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

  1、起付线以上至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含75%)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至150%(含150%)的部分,个人自付25%;

  3、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150%至230%(含230%)的部分,个人自付20%;

  4、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230%至300%(含300%)的部分,个人自付15%;

  5、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300%至400%(含400%)的部分,个人自付10%;

  当年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在上述各段范围内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80%。

今后住院治疗费的起付线、各费用段数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依据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上述标准调整。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二)、(三)款规定的人员,如在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每年必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或办事机构(台湾地区的,由本人按当地规定)办理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因病临时入境就医的,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如在国内异地定居的,每年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参保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在职职工和本单位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单位负责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原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 单位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月工资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供退休证)及一寸半身正面近照一张;

  (三)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五)办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卡手续。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社会养老金待遇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九条 被保险人员的增减或缴费工资变动时,单位应在变动当月的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被保险人在市直本级内变动的,其个人帐户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单位要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于每年5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情况,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7月份公布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逾期申报的,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110%确定其应缴纳数额征缴。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已收到属个人帐户的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年龄段从满周岁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应每年最少一次把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向被保险人公布。如出现少交、迟交、不交医疗保险费或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负担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出现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的,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后,如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通知医疗机构,结清单位欠缴当月和之前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如单位和被保险人以后一次性补缴欠缴全部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及滞纳金,被保险人从次月1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欠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票据审核按规定报销,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单位该年已缴费的总额。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时,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办理出院手续的社保年度计算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支付办法结算;如在过程中需转为住院的,按住院办法结算。进住医院治疗在24小时内,先后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需在市区内转院的(除专科医院和市五邑中医院外),只能向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治疗。转院时,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国内异地约定医院的,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名,并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特殊危急病情,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经核准转往异地(指参保所在地以外,下同)非约定医院住院或被保险人离开市区期间在异地非约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医院病历、收费清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并按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住院治疗费用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范围内的标准报销50%。

  第十八条 基金不负责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理缺陷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费用。

  4、救护车费、就(转)诊交通费、膳食费、煎药费、理发费、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卫生费、脸盆、口盅、餐具、拖鞋、洗理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5、病床费用超过普通床(三等)标准部分的费用。

  6、进入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

  7、被保险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卡(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进行门诊医疗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广发社保IC卡由个人自行管理和使用,首次领卡由发卡部门免费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结算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按定点医疗机构年人平均住院费用定额预算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定额标准:本细则开始实施一年内按定点医疗机构1997年-1998年实际发生的平均住院费用计算:
实施满一年后,按定点医疗机构前2年住院费用的平均水平计算,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被保险人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并须在24小时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部分的金额,其余属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规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住院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并在拨付合理医疗费用总额中预留10%责任保证金后,其余应拨付的部分在30天内划转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实际的住院费用总额出现低于或超过定额标准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的责任保证金,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全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和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情况确定偿还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经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作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品店,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定点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责任制、医疗保险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处方外配用药供应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及有关的收费标准执行,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由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但医疗事故发生前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仍按本细则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过七天,慢性病不得超过十五天;如因疾病治疗过程确需增加的,须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增加带药量。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用药、检查、治疗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承担费用。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如基金已支付的应予追回,并按《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专用诊疗手册(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卡等医疗单据。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并按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与《试行办法》一并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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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必须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 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必须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报告、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填写《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申请表》。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基本内容及标准要求,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克服困难,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以下简称内资)的规模和水平,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二)组织机构
  由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牵头会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及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2005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外资和内资的范围
  (一)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
  (二)内资必须是丽水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金融贷款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丽水市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
  三、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认定
  (一)外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实到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国外、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认定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外资。
  (二)内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市外国内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实到内资(合作企业,按对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通过银行汇入我市并用以固定投资,凭银行入帐单或资产评估部门验资证明,审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内资。
  四、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考核计算
  (一)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制造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现代服务业、科研、文教体卫、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投资类项目。
  (二)不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贸易类项目、扶持类项目。
  (三)引进资金的计算。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数是指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是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资金)。引进的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引进的资金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根据各参与部门工作情况的不同协商确定相应比例计算。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不能计入部门考核数。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不能以引进内资折抵引进外资任务;没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折算汇率乘1.5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内资任务。
  五、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引进内资的单位到市经贸委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内资登记确认表》,引进外资的单位到市外贸局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引进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
  (四)引荐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市招商办、市经贸委、市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审定。
  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对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二类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招商引资牵头工作情况、自身及归口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三类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招商办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参评条件。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参评条件:①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分以上;②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内资考核任务;③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均超过80%(含80%)的单位参加招商引资综合奖评奖(考核任务采用确保数,下同)。
  (2)综合得分计算: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各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出部分的绝对值和超出计划任务的百分点分别给予加分。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均加0.5分;引进外资和内资超计划任务每一个百分点各加0.5分。
  (3)综合名次确定: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两项得分相加为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若干名。
  (4)奖励:一等奖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4万元,三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并与归口的招商引资专业部门任务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按照完成本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40分,归口部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60分的办法计算得分。每得100分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绝对值给予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对  本单位考核的实到内资和实到外资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对归口考核的实到内资总数和实到外资总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  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且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任务数的给予奖励2万元基本奖。超额完成任务按绝对值加分,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和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对市直其他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奖金分配
  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七、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2.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3.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4.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附件一: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单位名称
合同利用外资

(万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合同利用内资

(万元)
实际利用内资

(万元)
招商项目库任务数

(个)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市直单位
3300
2000
1300
1000
128000
113400
98700
79000
32


1.开发区
2100
1300
750
600
103000
93600
82400
66500
6


2.市外贸局
500
320
250
200




4


3.市经贸委牵头
300
160
150
100
5000
3800
3300
2500
5


其中:市经贸委




3000
2200
2000
1500
3


市工商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00
220
150
100
16000
12800
10400
8000
13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建设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水利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旅游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科技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教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卫生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5.市农业局牵头




4000
3200
2600
2000
4


其中:市农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林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各县(市、区)
6700
4000
2700
2000
300000
235000
200000
170000
104

1
莲都区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2
青田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3
缙云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4
龙泉市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5
遂昌县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6
松阳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7
云和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8
景宁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9
庆元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总 计
10000
6000
4000
3000
428000
348400
298700
249000
136



注:市外贸局为市直利用外资牵头单位。



附件二: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审核
备注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机构健全

人员到位

经费落实
4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1分;建立招商办公室(或局),有专门招商科,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2分;工作经费保障1分。


达不到要求即为零分。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招商政策体系

工作制度

考核体系

工作规划

工作措施
5
招商政策体系健全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考核体系健全1分,提出工作规划1分,工作措施得力1分。




统计工作
3
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统计数据2分,按季上报统计分析1分。


少报1次的扣0.5分。

信息报送
3
每年报送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年度总结及工作思路等信息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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