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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13:03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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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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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苏佰林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现今社会同样提倡“和为贵,谐为美”。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十分的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导作用。调解工作所遵循的自愿原则,体现了诉讼活动以当事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艰辛的。一些案件从矛盾引发到诉至法院,最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个反差明显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居间调解的作用是巨大的。启动调解,需要的是法官和风细雨的引导;达成协议,需要的是法官把握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漩涡中稍纵即逝的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提出在普及初中的地方要“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并要求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先试点,逐步过渡,积极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此项改革”。
近10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努力下,这项改革总的进展是顺利的。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区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取消了初中入学考试,实行了就近入学。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有利于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缩小了初中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调动了大多数初中办学的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明显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有一些地方虽已具备了条件,但尚未实施这项改革。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这项改革,除继续执行(86)教中字002号通知精神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初中入学办法改革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的一个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这项改革的认识,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高度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二、在已经普及了初中还没有实施这项改革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这项改革。上述地方教育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仔细地做好有关工作,为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已经实施的地方要不断完善这项改革。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将实施这项改革的情况,按调查提纲的要求于8月底前报我委基础教育司。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教基〔1994〕24号文关于改革考试办法的规定,要废止任何形式的统考统练。普及初中的地方,更不得进行,也不得变相举行初中入学的选拔性考试。
四、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初中校的建设。各地应制定改变薄弱初中校面貌的目标、规划,提出具体措施,分期分批改善这类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缩小初中校际间的差距,调动所有初中的办学积极性,大面积提高初中教育质量。
五、要加强小学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防止因实施此项改革放松教学要求的现象。要逐步深化小学教育的整体改革,优化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
六、要加强对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对小学教育质量的监控机制和评估体系。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教育改革的研究和视导。
七、要进一步推进对口入学的小学与初中校过渡衔接的试验,初中校要关心对口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小学要努力为对口初中输送合格、优秀的新生。
八、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学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社区教育委员会(或其他社区教育组织),通过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让社会更多地了解学校的教育,关心并支持教育的改革,不断优化社区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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