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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9:30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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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内部明电

交安委明电(2005)7号

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部救捞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国交通建设、招商、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冬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重点时段。为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减少冬季恶劣气象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现就加强冬季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部门及人员充分认识到冬季恶劣天气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在加强静态管理的同时,也要抓好动态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险情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突出重点,消除事故隐患冬季气候条件恶劣,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油库、油码头、船舶、汽车、施工现场等重要部位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事故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突出工作重点,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一是防风防雾,要特别注意第一场寒流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雾航有关规定。二是防火防爆,要防消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是防雪防滑,要特别重视行车安全,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从业资格的人员出站运行。四是防冻防摔,从事室外工作特别是野外施工的单位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各施工单位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冬季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类型、原因,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隐患。五是战枯水,冬季很多江河都已进入枯水期,长江近年来冬季枯水情况严重,沿江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战枯水工作,保证冬季运输生产安全。三、严格防风防雾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每年入冬时节,都有多股从西伯利亚来的寒流经过我国,其所引起的寒潮大风会对船舶航行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渤海和东海影响更大,几乎每年都有船舶因寒潮大风而沉没。各有关单位要像防抗台风一样防抗今年第一场冬季季风。各有关单位要“早准备、早检查、早安排、早落实”,提前采取措施,针对寒潮大风制定严格的防抗计划。各船公司应要求所属船舶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分析气象发展趋势,防止寒潮大风提早到来而措手不及。各海事局要通过渔业部门向渔民发布警告。部救捞局要在第一个冬季寒流来临之前,完成渤海湾搜救直升机的部署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冬季是多雾季节,各单位要切实重视防雾工作,避免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并督促落实雾航安全责任制;要强化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船员雾航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船上有关仪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确保航行仪器和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船岸、船舶之间通讯畅通;船舶在雾航中要认真了望,谨慎驾驶,按规定鸣放雾航号笛,充分利用雷达等有关设备助航,使用安全航速,保障航行安全;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船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低温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要劝阻船方不要冒险开航。四、加强公路巡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进入冬季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对公路畅通的影响进一步加大,公路通行条件变差,保畅通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畅通。一要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及时处治路面病害,确保行车畅通;做好公路除雪防冰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公路积雪,及时清扫。二要加强施工作业路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交通组织无序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业整顿。三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影响行车畅通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因公路设施原因,造成车辆长时间堵滞事件的发生。四要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证公路畅通的关系,坚持保畅优先;对经常出现排队待检和拥堵的检测站,要增加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效率。五、落实应急预案,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和预防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反应的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相应的演习。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受冬季大风影响等特殊时段,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救捞系统要加强重点地区救助力量的配备,相关救助值班船舶要加强值守,确保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出动,实施有效救助。各单位对突发的事故、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确保冬季安全工作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冬季安全生产,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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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报批手续层次过多,不利于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鉴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财政部曾作过规定,政策界限比较明确。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加速折旧问题第一款规定的,可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上述文件第二、三款规定的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1986年11月19日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上海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绿带规划和计划)
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
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
第九条 (绿带用地)
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
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
(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原建设项目的处理)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可采取调整规划设计等办法进行处理;调整规划设计或者拆除在建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未建项目,应当予以退地或者换地;退地或者换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经市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和养护经费)
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绿带建设)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
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养护单位的确定)
下列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投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绿化养护标准)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 (绿带保护)
对已建成的环城绿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征)用已建成的环城绿带或者临时使用环城绿带用地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树木变动)
环城绿带内树木的更新、移植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移植或者调整除外。
第十八条 (设施设置)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设置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以及其他设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设置设施时,不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禁止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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