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8:51 浏览: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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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
国函〔2000〕1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太湖区吴中区的请示》(苏政发〔2000〕102号)和《关于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200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
二、吴中区辖原县级吴县市的长桥、胥口、木渎、横泾、浦庄、渡村、东山、西山、藏书、光福、镇湖、东渚、甪直、车坊、郭巷15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长桥镇。
三、相城区辖原县级吴县市的陆慕、蠡口、黄桥、渭塘、太平、湘城、阳澄湖、北桥、黄埭、东桥、望亭、通安1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陆慕镇。
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处理xx县xx铝型材厂贷款情况的律师意见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xx县xx铝型材厂原在xx农村信用社先后贷款18笔累计70.2万元,这些贷款应属无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且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并脱保,在2000年经法院、公安局共同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就其中的7.4万元,xx县xx铝型材厂才勉强与信用社签订了还款协议,才使本已失胜讼权的这7.4万元贷款得以保护,现信用社根据上述贷款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现我们对信用社的处理方案,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7.4万元贷款通过起诉,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完全受法律保护,且起诉时又申请法院对铝材厂的财产予以查封,该7.4万元能依法收回。
二、已超过诉讼效的62.8万元贷款,xx县新兴铝型材厂同意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签订后,意味着双方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含以商xx以个人名义贷款的18万元)。
三、xx县新兴铝型材厂所欠的120多万本息,双主商定以该厂的所有设备及房产抵偿,信用社变卖时应请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依法变卖,应查清这些财产是否抵押给他人。
四、对铝材厂的所余房产,铝材厂对外出租后,部分租金交给信用社用于归还贷款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4.5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协调费等费用以商xx名义另在信用社办4万元借款。在法律上只要这4万元是信用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可并入总债权,一并解决。
六、注意事项:
1、应查清铝材厂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只有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才能代表法定人行使有关权力;
2、兵贵神速,抓紧时间与张长水联系协商,以抓住有利时机,使信用社的债权得以切实有效的实现。
七、值得肯定推广之处:
信用在解决贷款问题上,方法灵活,能对症下药,区别对待,特别值得首肯的是,想方设法使已超过诉讼时效者起诉已丧失诉权的68.2万元,贷款,又与对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使已无保障的巨额债权又从法律上加以重新确认,使无望的债权变有希望,同时,信用社不要放弃任何时机,尚能抓住机会不失的有利条件,全面了解信息,与想购买铝材厂的张xx协商有关事宜,使信用社的该笔贷款早已变现,以实现信用社的资金回流,以上做法实在难能可贵。
以上供参考。
律师:张xx
二○○x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为原则,回汉民族间男女婚姻要求,应该服从这个原则,只有在个别场合,例如非少数民族聚居之处,个别回汉男女要求结婚,而回民家长及回教团体表示无异议者,始得为准予结婚的考虑。”
以上复示,通令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