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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06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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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本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级会晤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精神。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会议的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重大的国际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是有益的。
  为加深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地区与全球性主要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大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磋商将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导在内的不同级别上定期进行。经双方同意,可建立研究专门问题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将保持和发展两部对口司,局之间及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定期进行磋商并进行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磋商的日程、时间、地点和代表团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代表团往返目的地的费用,以及在接受国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提供进行磋商的场所及交通工具。
  在进行副外长级和更高级别的磋商时,在接受国的费用将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之间的交流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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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7月1日发出《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发[199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对地方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别作出了通过、整改、注(吊)销的处理决定。但是,98号文件精神在部分地区至今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仍有一些地方继续擅自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截止目前,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了316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其中65家已转为内资、不再经营商业或已注(吊)销,还有251家正在经营。为维护我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8号文件列人整改类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98号文件下发后地方又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企业共216家,对其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各地要在2001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和经审核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98号文件列人注(吊)销类但未注(吊)销的重庆江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要按规定予以注(吊)销。对在2000年11月13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072号)后又擅自批准设立的成都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和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外方要转让股权、退出经营。各地应在2001年底前落实上述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对已转为内资、不再经营商业或已注销的65家企业,各地要进一步检查落实,并在2001年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四、对98号文件列入通过类的32家企业和按本通知第一条经审核符合整改要求的企业,逐步纳入试点范围。其中,设在试点城市、营销技术比较先进才十方采购中国产品业绩较好的企业,按照《试点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可转为试点企业。设在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无新规定以前暂不能转为试点企业,仍按9 8号文件“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作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以下简称“五不得”)的规定加强监管。如果这些企业到西部试点城市开设分店,可按《试点办法》规定报经批准转为试点企业。
五、对由法国家乐福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局《关于法国家乐福公司在我国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354号)进行处理。
六、对至今还未上报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各地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补报。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由登记机关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鉴于河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违反《试点办法》擅自开设分店,暂停其试点企业资格。河南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要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尽快将整顿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在整顿合格之前,按9 8号文件“五不得”规定进行监管。
八、今后,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须按《试点办法》规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并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地方工商局登记注册。同时,各地不得以各种变相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地要将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根据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情况,抓紧贯彻落实。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商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规范外商投资商业行为,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附件:一、需要整改的216家非试点外商技资商业企业名单
二、已转为内资、不经营商业或已注销的65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
三、98号文件列入通过类的32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4号

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时期我市对外开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外贸出口,特制定以下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营口地区新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投资类别、外资比重、科技含量等相关因素,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工商登记注册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新增外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时,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登记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三、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当外方以外资增资50万美元以上时,中方以现金、土地、房屋、设备等形式增资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中方以房屋增资,企业缴纳契税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以下标准收费(税):
  1.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半收取;
  2.代理费减半收取;
  3.如涉及旧照换新照,只收取工本费。
  (二)中方以土地增资,土地评估部门减半征收土地评估费。
  (三)中方以实物增资,会计师事务所按不超过现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评估费。
  (四)中方以实物、现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按不超过现有收费标准的50%收取验资费。
  四、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1.年销售收入在1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
  2.年内增资扩股200万美元以上;
  3.年外贸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0%以上。
  五、从2005年起,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专项奖励基金,分别奖励承担并完成全市招商引资、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做出贡献的个人。
  (一)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实际认缴的注册外资额由市政府按每万美元奖励30元人民币的标准出资奖励。受奖项目的相关县(市)、区需等额配套,一并奖励。
  (二)外贸出口根据承担外贸出口指标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完成外贸出口额(依海关数据),每百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各受奖的县(市)、区等额配套,一并奖励(具体办法另发)。
  六、对引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中介主体,经市政府议定后,另行出资给予奖励。
  中介主体是指以中介作用引入外资项目的法人、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不包括承担全市利用外资指标分解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专职招商工作部门和人员。
  七、本规定内容与市原有鼓励政策不相符部分,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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