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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0:41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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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使其不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还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危害性的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深切关注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的出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目的的国际儿童贩运,
深切关注仍然广泛存在着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性旅游,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一些尤其脆弱的群体,其中包括女童受到了性剥削的极大危险,而且女童在遭受性剥削的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儿童色情制品并回顾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维也纳,一九九九年),特别是它作出的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并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工业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市--农村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作法、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并还认为需要加强各方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有关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承认、实施与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一百八十二号公约》,
对《儿童权利公约》获得广泛支持感到鼓舞,这表明各方均广泛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认识到实施《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行动纲领》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建议,
充分重视各国人民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协调发展的传统及文化价值的重要性,
兹商定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国应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第 二 条
为了本议定书的目的:
(一)买卖儿童系指任何人或群体为了报酬或出于其他考虑将儿童转让给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或交易;
(二)儿童卖淫系指为了报酬或出于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虑而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
(三)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第 三 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下列行为和活动按照其刑事法或刑法起码将被定为犯罪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犯下的,也不论是个人还是有组织地犯下的:
(一)根据第二条确定的买卖儿童的定义:
1、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方式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
(1)对儿童进行性剥削;
(2)为获取利润而转让儿童器官;
(3)使用儿童从事强迫性劳动。
2、作为中间人以不正当方式诱惑同意,以达到用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的目的;
(二)主动表示愿意提供、获取、诱使或提供儿童,进行第二条所指的儿童卖淫活动;和
(三)为了上述目的生产、发售、传播、进口、出口、主动提供、销售或拥有第二条所指的儿童色情制品。
二、在不影响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应适用于采取任何这些行为的企图和对任何这些行为的协助或参与。
三、每一缔约国应规定这些罪行将按照其严重程度受到相应惩罚。
四、在不违反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法人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罪行的责任。在不影响缔约国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可将法人的这一责任定为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五、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参与儿童收养的所有人均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
第 四 条
一、当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在其领土上或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上犯下时,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这些罪行的管辖权。
二、每一缔约国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管辖权:
(一)当嫌疑人为该国国民或为在该国领土上拥有其惯常住址者时;
(二)当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时。
三、当嫌疑人身在该国领土上而且该国因罪行系由该国国民所犯而不将他引渡至另一个缔约国时,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
四、本议定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 五 条
一、应当认为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项罪行已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缔约国之间现有的任何引渡条约,而且应根据各缔约国之间后来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所确定的条件将这些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这些条约之中。
二、凡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接到未与其缔结任何引渡条约的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可将本议定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当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凡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将这类罪行视为在它们之间可进行引渡的罪行。
四、为了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的目的,此类罪行不仅应当被当作是在它们发生的地点所犯下的罪行,而且应被当作是在必须根据第四条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犯下的罪行。
五、如果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一项罪行提出了引渡要求,而被请求的缔约国基于罪犯的国籍不引渡或不愿意引渡,则该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第 六 条
一、在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或引渡程序时,各缔约国应当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其中包括协助获取它们拥有的对进行这种程序所必要的证据。
二、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它们之间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条约或其他安排履行它们在本条第一款之下承担的义务。在不存在这类条约或安排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互助。
第七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
(一)采取措施,规定视情况扣押和没收:
1、用于进行或方便进行本议定书所列犯罪的材料、资产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2、从这些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二)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扣押或没收(一)1小段中所列物品或收益的请求;
(三)采取措施临时性关闭或彻底关闭用于进行这种犯罪的场所。
第八条
一、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本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特别应当:
(一)承认儿童受害者的脆弱性并对程序进行修改,从而承认他们的特别需求,其中包括他们作为证人的特别需求;
(二)向儿童受害者介绍其权利、其作用和司法程序的范围、时间和进度以及对其案件的处置;
(三)应按照国家法律的程序规则允许在影响到儿童受害者的个人利益的司法程序中提出和审议儿童受害者的意见、需求和问题;
(四)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五)适当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身份,并根据国家立法采取措施,避免错误发布可能导致泄露儿童受害者身份的消息;
(六)在适当情况下确保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和证人的安全,使他们不受恐吓和报复;
(七)避免在处理案件和执行向儿童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命令或法令方面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受害者实际年龄不详不会妨碍开展刑事调查,其中包括旨在查明受害者年龄的调查。
三、各缔约国应当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作为本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四、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对从事照顾本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五、各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从事预防和/或保护和帮助这种罪行的受害者康复的人士和/或组织的安全和完整。
六、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妨碍或违背被告人享有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九条
一、各缔约国应通过或加强、执行和宣传旨在预防本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应当特别重视保护特别容易遭受这些做法伤害的儿童。
二、各缔约国应当通过各种恰当手段对本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这些罪行的有害影响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从而增进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的认识。各缔约国在履行它们在本条款下的义务时应当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参与包括在国际一级开展的这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三、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向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一切适当的援助,其中包括使他们完全重新融入社会并使他们身心得到完全康复。
四、各缔约国应当确保本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均有权提起适当法律程序,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要求那些必须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五、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有效禁止生产和传播宣传本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的材料。
第十条
一、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通过旨在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者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各缔约国还应促进其当局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二、各缔约国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协助儿童受害者实现身心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家园。
三、各缔约国应当促进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贫困和发展不足等促使儿童易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等行为之害的根源。
四、能够采取下述行动的缔约国应当通过现有的多边、区域、双边或其他方案提供财政、技术或其他援助。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任何规定和可能载于下述文书中的任何规定:
(一)缔约国的法律;或
(二)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法。
第十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的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提供它为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已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全面情况。
二、在提交全面报告后,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的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执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情况。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应每五年递交一份报告。
三、儿童权利委员会可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进一步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一、本议定书开放供已成为《公约》缔约国或已签署《公约》的任何国家签署。
二、本议定书需经各国批准并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四条
一、本议定书在交存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二、对每一个在生效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一个月生效。
第十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约,此后秘书长将告知《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退约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二、这种退约不具有解除缔约国依本议定书对退约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任何罪行承担的义务。退约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委员会继续审议在退约生效之日前已在审议的任何问题。
第十六条
一、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并将它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随后应将提议的修正案通报各缔约国,请它们表明它们是否赞成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如果在发出这一通报之日后的四个月内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一次会议,则秘书长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这一会议。任何修正案,凡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绝大多数缔约国通过,均应提交大会核准。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在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并得到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缔约国接受后即刻生效。
三、一旦一项修正案生效,它将对已接受此项修正案的缔约国产生约束力,而其他缔约国则仍将受到本议定书以及它们已经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十七条
一、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于联合国档案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送交《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

(签署人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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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市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现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望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充实和完善《办法》奠定基础。

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完善储备工作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些商品的政府储备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有关政府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
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有关部门研究,从1996年开始对原储备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排是:
化肥储备数量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储备数量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储备数量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储备商品数量、品种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代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购入、验收、运输、保管和正常更新,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每月向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储备商品情况报表。
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代储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代储企业对储备商品的更新应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更新、周转所发生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数量和库存原值(商品进价)不变。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及补充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市长可直接调配;在个别小范围地区受灾情况下,由市农办、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代储企业按政
府指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投向等要求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动用时的供应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进行供应。
(二)储备商品的补充。政府储备商品动用后,代储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新补充后的商品价值发生变动时,按实际进价作为储备商品库存价值。
(三)储备商品的增值与贬值。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政府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贬值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弥补。
五、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储备商品而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利息、损耗、保险费、一次性运杂费等。另外,根据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为补偿代储企业长年储备农药造成的过期失效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费用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
社协商制定《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后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的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上半年,我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非典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79号)。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及国际上非典的防治工作经验,对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医院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SARS )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 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 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 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 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 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

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 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 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1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

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必须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2、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的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3、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

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4、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5、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

6、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7、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8、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9、对定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

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隔离病房、卫生间采用公用竖排风,应确保卫生间排气扇及屋面排风机正常运行,没有倒灌,防止通过卫生间交叉感染。

(6)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7)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须设计和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8)隔离病房的排风应当高空排放,应远离新风进口。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9)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二、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指定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一)清洁的一般要求

1、湿式清洁,动作轻柔。

2、所有清洁后的物体表面、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清洁工作应当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逐区进行。湿擦各种物体表面,湿拖地面;抹布、拖把要分区使用,及时更换。

4、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防护物品。

5、 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工作用具。

(二)物品表面和地面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消毒:

(1)当物体表面和地面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过的物体表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方法:

(1) 含氯消毒剂: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作用15-30分钟。

(2)过氧乙酸:0.2%-0.5%的过氧乙酸擦拭物体表面,作用5-15分钟。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于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的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4)消毒后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地面应当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依据各类物品被接触的频率以及受污染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如床头柜、床栏杆、门把手、水龙头、地面等应当每天用消毒剂消毒两次。一般情况下,采用 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

三、终末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病人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一)空气消毒

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也可以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3%过氧化氢喷雾,20—30m1/m3, 作用1小时。消毒时应当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浓度、使用剂量、消毒作用时间及操作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二)物体表面和地面

房间内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进行清洁后,用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和拖地,作用15-30分钟。

(三)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本章第七部分的要求进行。

四、手的清洁与消毒

手的清洁与消毒是切断接触传播的重要措施,手的清洁与消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洗手设施

1、 流动水洗手。

2、 采用非手触式开关,如脚踏式、感应式或肘式开关。

3、 提供干手设施,如擦手小方巾、一次性纸巾等。

4、 配备洗手液和速干手消毒剂。

(二) 手的清洗要求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手的清洗:

(1)出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后。

(2)诊治或者护理每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之间。

(3)清洗、消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各种物品之后。

(4)脱去个人防护用品后。

(5)出入不同区域(清洁区、半污染区与污染区)前后。

2、手的清洗方法,如下图所示:

(1)取3-5ml清洗剂于手心,两手心对搓。

(2)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背彼此对搓。

(3)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心彼此对搓。

(4)双手互握互搓指背手背。

(5)双手母指彼此在掌心搓揉。

(6)双手指尖互在掌心搓揉。

以上每一步骤均为10秒共计1分钟,最后用清水冲净清洗剂;使用肥皂的洗手步骤同上。


1.掌心对掌心搓揉 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 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5.拇指在掌中搓揉 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三)手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及时进行手的消毒:

(1) 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后。

(2) 脱去个人防护物品及手套后。

(3) 离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

(4) 无条件进行手清洗时,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后,仍需

尽快进行手的清洗。

2、常用的手消毒剂和使用方法:

(1) 75%的乙醇或70%的异丙醇或醇的复合制剂3-5ml ,按洗手方法搓揉1-2分钟。

(2) 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五、防护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一)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1、用后的防护用品放入双层布袋中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进行清洗、消毒。

2、无压力蒸汽灭菌条件的医院,上述物品在病区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再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3、口罩应当与防护服分开清洗与消毒。

(二)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可以用500 mg /L—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0.2%的过氧乙酸或者75%的乙醇浸泡30分钟,清洗干燥后备用。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

(一)高危器械:凡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而进入无菌组织、器官、腔隙的医疗器械,及与破损的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彻底清洗、干燥后进行灭菌处理。

1、压力蒸汽灭菌:121℃ 20分钟;132℃ 4分钟。

2、环氧乙烷气体灭菌:800 mg /L -1200mg/L;相对湿度55-60%;50℃;6h。按不同物品的性质进行环氧乙烷解吸(50℃条件下)平均 4-6h。

3、戊二醛灭菌: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10小时, 灭菌水彻底冲洗,干燥保存。

(二)中危器械:凡是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彻底清洗、干燥后,根据其材料要求分别采用不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 流动蒸汽消毒20分钟。

(2)煮沸消毒20分钟,水中加入1%碳酸氢钠可提高消毒效果。

(3)不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可采用化学消毒法:

①戊二醛:2% 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戊二醛,干燥保存。

②过氧乙酸(加防腐蚀剂):0.2%-0.5% 的过氧乙酸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 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过氧乙酸,干燥保存。

③乙醇或异丙醇:70-80% 浸泡作用15-30分钟,干燥保存。

(三)低危物品:通常这类物品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健康无损的皮肤相接触,一般只需清洁处理。当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明显污染时才需要消毒。常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 30分钟,用清水彻底冲洗后干燥保存。

七、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一) 病人使用的床单、被罩等物品每周定期更换,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用后的上述物品用双层布袋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送洗衣房清洗消毒;病人的口罩每天更换,消毒方法同床单,但应与床单等物品分开清洗与消毒。如果上述物品为一次性使用,使用后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病人使用物品与医务人员使用物品应当分开清洗、消毒。

(二)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达到高水平消毒,螺纹管尽可能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若重复使用,用后应当立即用2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专用清洗机 (80-93℃,10分钟)清洗, 烘干备用。氧气湿化瓶应当每24小时更换,使用后的湿化瓶浸泡于500 mg /L -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30 分钟,无菌水冲洗后干燥备用。呼吸机主机表面清洁后,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接触病人的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表面用70%乙醇或异丙醇擦拭消毒两遍,或整机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

(四)体温计使用后用75%乙醇浸泡15分钟,或者用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10分钟后干燥保存。血压计、听诊器等,每次使用前、后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压舌板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使用一次性压舌板。

(五)氧气瓶在移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前,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外表面。

(六)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病历尽可能不带入污染区,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一旦被污染时,可以使用甲醛氧化法或加热法熏蒸、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或者压力蒸汽灭菌(热敏纸除外)。

(七)病人使用后的痰杯,应当按照1:1 比例向杯中注入2000mg/L含氯消毒剂处理痰液 60 分钟,然后将痰液倒入厕所。痰杯浸泡于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作用30 分钟,清水冲洗,干燥备用,使用的一次性痰杯,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人使用后的餐具,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或0.2% 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清洗消毒后备用;或者用80-93℃的清水刷洗后,流动蒸汽消毒20 分钟。也可以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九)运送病人的工具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担架、平车等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救护车运送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车内的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空气用流动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救护车上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十)病人的个人用物,置福尔马林熏箱或熏房(氧化法)消毒12小时以上,方可随病人带回家。病人使用的手机用75%乙醇擦拭表面后,用塑料小袋密封,保存一周后再使用。

八、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

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原则为:

(一)医院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可直接入污水池,适当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l/L。

(二)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则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 使用漂白粉:1份漂白粉(10%漂白粉乳液)+4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2、 使用优氯净:1份优氯净+12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3、 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

4、 将消毒后的污物倒入厕所,便器、便盆等每天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



第三章 隔离技术

一、 隔离的原则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尽早采取隔离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分开安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单间隔离,经病原学或者血清学确诊的病人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病人的活动应当限制在病房内进行。与病人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二)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病人置单间隔离。若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将经病原学或者血

清学确诊的病人置于同一房间。

2、戴手套,在处理完病人的污物后、病人之间应更换手套,离开病人病房前应摘去手套,洗手与手消毒,并保持洁净。

3、进行有可能受到污染的操作时,应当穿隔离衣或者防护衣,离开病人房间前应脱去,并保持工作服不受到污染。

4、减少病人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转换病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病人对其他病人和环境造成污染。

5、病人的诊疗、护理物品应当专用,若条件有限时,用后应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三)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更换刷手衣裤室、穿工作服室、浴室、库房等,半污染区包括治疗室、医护人员的办公室、消毒室、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室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和病室间的走廊。

2、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分别设立缓冲带,并加装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各区之间用颜色区分,即清洁区划蓝色线,半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专用通道。

5、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6、各区、各带和各通道有专门的功能定位。

7、整个病区通风良好。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1) 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 有备用诊室。

(3) 设隔离卫生间。

(4) 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

(5) 设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域。

2、隔离留观室

(1) 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3) 留观病人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4) 病人病情允许时应戴口罩,不能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之间相互接触。

(5) 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支原体、衣原体肺炎等。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有一定距离。

(4) 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房间内设卫生间。

(5) 病人戴口罩,不能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6)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布局合理,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

(4) 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5) 重型病人应当收治在重型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病人。

(6)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7)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已经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

房间隔离的具体要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 → 走廊 → 缓冲间→ 隔离病房,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病人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病人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病人的生活活动在病室内完成。



第四章 人员的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

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护采取标准预防的原则,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临床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

(一)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包括:

1、所有的病人均被视为具有潜在感染性病人,即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要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3、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病人。

(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2、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二、防护用品的标准及使用

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

(一)防护服:应当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可为联体式或者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当为弹性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性、抗静电性、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

(二)防护口罩:应当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口罩可分为长方型和密合型,应当配有鼻夹,具有良好的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气流阻力在空气流量为85L/min的情况下,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0,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当不小于95%。也可以选用符合N95或者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

(四) 防护眼镜或面罩: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亮度好,

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五) 隔离衣:材料易于清洗和消毒,长袖、拉链或者钮扣位于

背部。

(六) 手套:为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

(七) 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三、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 严格执行洗手与手消毒制度。

5、 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二) 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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