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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2:13:33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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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财综[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
  目前,涉及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和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下同)的各种收费过多过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鼓励农业生产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商农业部,现就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其中:对农民使用三轮汽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三轮汽车用户可以拒绝缴纳,并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各地要结合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及三轮汽车的乱收费行为。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三轮汽车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涉及三轮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2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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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供销社:
为了加强市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管理,我们制订了《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执行。
如今后市政府决定改变化肥补贴办法,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稳定,保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限价化肥经营单位的合理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为弥补我市农用化肥不足,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进口或外埠调入肥,并执行市政府限价政策的企业发生的政府性亏损按照“价差加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委托组织的化肥如需要实行限价(零售价)和补贴时,由市计委会同市商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货源和市场价格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限价和补贴采取一报一批的办法。
二、补贴范围:
委托组织限价化肥的企业仅限于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其限价补贴包括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合理利润。其他单位自行组织的化肥发生的限价亏损,财政不予补贴。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限价补贴=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合理利润
(一)价差补贴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零售限价水平,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下达的批发价(限价)与企业成本价之间的差额。成本价即指:购进商品的实际货价,其中:
1.用人民币结算的,以实际购进价(发货票价)为货价;
2.用外汇结算的,货价包括散装到岸价和到港之前的费用、关税、外贸部门代理费以及港口发生的费用。
(二)费用补贴包括四部分:
1.到京费用:指从港口或发货地到京(含市公司仓库及各区县库)所发生的铁路运费、汽车运费、上下站费、入库费等运杂费;
2.利息:按货价与银行贷款实际利率计算,时间控制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由财政部门核定;
3.合理损耗(含途耗和库耗):按货价的1%计算。
4.保管费:月标准为12元/吨,按实际支付保管费的数量计算,时间为一个月。
(三)合理利润: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利益,同时为增强企业承担稳定农资市场、保证农业资料的供应能力,核定企业限价供应的合理利润。
其计算公式:合理利润=(货价+费用补贴)×1.5%
四、财政拨付方式及帐务处理:
为了减少企业资金的占压,限价补贴采取组织进货时,先预拨一部分,待销售结束后再按实际销售数量进行清算的办法。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限价补贴时,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列“补收入”,体现在损益中,收到财政拨补的上述款项时相应冲减“应收
补贴款”。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
五、领取限价补贴必须做到:
1.限价商品经销单位必须加强限价商品批发核算,准确反应成本和费用情况,对自行扩大限价商品的范围和数量,脱离供应计划将限价商品销往非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外埠,不得计入限价商品销量,领取限价补贴。
2.企业领取补贴时,要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销售结束清算补贴时,要如实填报限价补贴申请表(附后),并附购进、销售等有关原始凭证,报财政部门审核。
3.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价商品和价格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以防止补贴外流。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6年7月26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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