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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02:57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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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在较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的前提下,取消进口税收减免优惠,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照章纳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对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给予1-2年的免税宽限期。
由于一些企业因各种因素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不能完成进口,为使已成立的企业能够按照预定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办函〔199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
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办函〔1997〕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办函〔1997〕22号 1997年3月27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资发〔1996〕77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
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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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间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全额支付到位。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属于历史性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

  (二)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按合法用地认定;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自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扣除10%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必须改造的危房,在原址按原面积原层高进行翻修改建后的村民住房,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对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房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自拆补助:

  (一)违法建筑在限定的自行拆除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按砖木(含木)50元/平方米、砖混100元/平方米、框架200元/平方米给予自拆补助;

  (二)属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建设的,按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自拆补助标准的50%给予自拆补助;

  (三)属2008年6月30日后建设的,不予补助且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已进行过拆迁补偿安置,但仍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购买安置房及货币安置补贴。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对已购买安置房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报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已购买安置房或已领取安置补贴的农户再次占用土地建设建(构)筑物一律视同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无偿拆除。

  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比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村民房屋采用货币安置和统规新建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以一定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的方式。对要求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村民应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统规新建安置是指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修建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对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村民,市人民政府按相应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规新建安置房的建设、分配方式及货币安置等具体事项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以“一村一地”的模式在安置区内按240平方米/村的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被整体拆迁的村组织发展用地,并由项目单位进行统归新建。

  村民安置房屋建设收费按照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房建设收费标准收取。

  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村民安置工作与怀化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步实施。

  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报批时收取的20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土地纯收益的20%拨付至鹤城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怀化经开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办法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征收补偿、土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业主承担,安置用地报批工作由项目业主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

  第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将自己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人按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被征收人不再按照本办法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收安置机构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安置房屋及安置费用或者重复安置房屋及重复领取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尚未按征地协议实施拆迁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拆迁安置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办法施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2009年3月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2009年5月1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2009年12月1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1月19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传达到城市居民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0年11月3日)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 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 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 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 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 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 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 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 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 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 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 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 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 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 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 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 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 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 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 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 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 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 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 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 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 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 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 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 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 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 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 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紧紧抓住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 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 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社区居民 “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 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 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 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 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 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 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 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 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 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 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 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 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 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 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 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 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 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 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 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 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 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 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 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 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 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 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 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 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 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 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 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 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 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 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 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 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 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 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 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 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 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 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 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 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 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 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 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 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 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 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 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 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 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 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 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 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 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 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 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 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 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 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 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 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 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 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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