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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7:57:22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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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52号


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湖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交通厅,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1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2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2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3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3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4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5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6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6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7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7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明珠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8
长讧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公主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9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天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465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0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神州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蓝鲸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2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1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3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2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4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3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5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6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7号

交水批〔2002〕206号



交水批〔2002〕311号

17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8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乐园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9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总统一号
不合格
交水批〔2002〕373号

20
扬子江锦绣中华游轮有限公司
锦绣中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1
武汉恩佩丝旅游有限公司
黄鹤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22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平湖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3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三国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4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乾隆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5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帝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6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7
宜昌三峡国际游轮俱乐部有限公司
昭君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8
宜昌招商游船有限公司
招商
不合格
交水批〔2002〕404

29
重庆三峡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贡嘎山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0
涪陵金龙轮船有限公司
长江金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1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2
长江邮政船务有限公司
中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3
重庆大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北斗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34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伲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5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6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娜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7
重庆东方轮船公司
东方大帝
不合格
交水批〔2002〕249号

38
巫山县长江航运总公司
三峡之星
退出
交水批〔2002〕402号

39
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长江王子
停航
交水批〔2002〕71号

40
宜昌中电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茜茜
停航
交水批〔2002〕287号

41
重庆环球轮船旅游实业公司
玉祥
停航
交水批〔2002〕675号

42
重庆海晶旅游有限公司
万津
退出
交水批〔2002〕676号

43
重庆中侨船务有限公司
女王
停航
需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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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南政〔2005〕综240号
[ 2005-11-25 15:22:42 ]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南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参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南政〔2004〕综13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结合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本着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协调和稳定、有利于公平、公开、公正的精神,制定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一、企业改制行为的确认
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改制需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原因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人员安置方式等。
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其他子企业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单位的改制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报市政府审批。
改制行为一经批准后,必须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国资、劳动保障(人事)、国土、建设、地税、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二、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行为一经确认后,改制企业必须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工作。
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产核资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执行。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在市政府国资委公布的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和论证
改制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制定改制方案。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股)权的,改制方案应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
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原因和形式,股权设置意见,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债权债务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后应提交有关部门论证,重点论证改制方案中的股权设置、国有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案。主持论证的单位应将论证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及时反馈给企业,企业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组织论证;所出资企业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牵头组织论证;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论证。
四、改制方案的审议
改制企业应将论证修改后的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日期,为计算职工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日期(即改制基准日)。
五、改制方案的批准
企业需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以及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市政府国资委认为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或批准。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改制申请报告,改制方案,改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形成的决议,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批复文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前述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依法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六、改制企业的资产转让及资产处置
改制企业的资产转让及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南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登记、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等手续。
八、申报材料的份数及格式
改制方案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需一式两份报送市政府国资委。所报材料中至少有一份为原件。申请人申报的材料须用标准A4纸,并装订成册。
九、企业改制的监督与违法违规的查处
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程序实施前有关企业改制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依照本程序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案情

  顾春某与黄某于2008年10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支付原告生活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前的生活费20000元,及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承担一半。

  被告顾春某认为原告请求支付2008年至今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承担2011年至今两年的抚养费。

  二、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顾春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顾某2008年10月至今生活费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原告顾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其生活费500元,在此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顾春某负担一半;被告顾春某对原告顾某享有探望权,黄某有协助义务。

  二、评析

  本案虽然经过调解结案,但是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研究对是否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不能仅从该制度上作逻辑分析,而是要从社会公正,价值位阶,从该制度的功能着手分析。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龙卫球教授认为:诉讼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后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认为消灭时效,指的是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至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王泽鉴教授认为: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自体本身不消灭,其诉权亦不消灭,仅使义务人取得拒绝给付抗辩权而已。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皆出于罗马法,虽有一定差异,但是也具有很大的共性,都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都发生了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中指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功能,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两大法系的诉讼时效立法均体现了这一点。基于这一根本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二)损失时效制度的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当事人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而丧失胜诉权,对权利人影响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解释采纳的是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以及关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也正是本案争议焦点的所在。

  (三)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抚养费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起诉2008年至2011年的抚养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具有给付内容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二、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效自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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