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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03:33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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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案件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订新业务协议均由总行谈判、签约;
四、外汇担保业务需按总行工银发〔1991〕6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除总行特许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准对外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视同担保业务按上述规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出面洽谈、签约;
六、现汇贷款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在总行;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外汇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总行;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
七、外汇资金的境外拆放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办理,对少数存款量大,经营能力强的分行可经总行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办理拆放业务;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分行不能自行与境外银行叙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权。如分行短期资金不足可从总行拆入。原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指标,于10月底全部收回总行集中使用;
十、外汇资金的境内拆放应主要应用于弥补短期外汇资金头寸不足,不得用于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一、对各类委托我行保兑的业务视同担保业务进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权限载明在我行的有权人签字样本中,海外代理行据以核查业务的有效性。各行必须加强对签字权的管理,不允许越权签字。总行和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较签字样本的规定的授权权限更为严格的内部核签制度。有权签字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总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与国外机构就境内外组建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进行接触或洽谈;
十四、根据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行要保证外汇支付;要保证外汇资本金的完整无缺、保证及时足额地交付各种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足够的外汇营运头寸,外汇贷款不得突破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资产负债等有关比例;要积极吸收外汇存款;积极清理和催收逾期外汇贷款;原则上坚持信用证保证金足额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现支付不足以及违章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各条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纪律处分。对经检查犯有严重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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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的有关规定,“九五”期间为基本解决我区农村牧区380万人口、1020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和防氟改水而兴建的各种供水工程,简称人畜饮水“380”工程。为加快工程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充
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领导,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计划、财政、水利、扶贫、卫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畜饮水“380”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畜饮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380”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资料统计、工程验收等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整。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全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作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目旗县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编制发展规划。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核后,逐级上报,由自治区“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自治区“380”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旗县的“380”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盟市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各盟市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研究审核,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等主管部门。
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研究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家联合下达。
第七条 各地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要按照“先缺后改,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饮灌结合”的原则认真进行项目筛选。
第八条 编制人畜饮水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人畜饮水标准及改水标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供水工程,一律不准列入计划;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范围。
第九条 工程设计审批:
(一)总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审批;
(二)总概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盟市“380”工程办公室审批,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备案;
(三)总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旗县“380”工程办公室审定,报盟市“380”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确因水源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按照项目审报程序,报自治区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每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各旗县要在上年度10月底前上报盟市,经盟市审查、汇总后,在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及“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要逐处进行设计,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由旗县以上(包括旗县)水利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机电井、供水基本井、筒井、水窖、旱井等小型工程,各旗县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典型工程设计;管道输水、截伏流、扬水站等大中型工程,必须进行单项工程设计。总概算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没有设计的不予立项。每处水源工程都必须有盟市以上卫生部门或水利部
门的水质化验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可按国家供水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提取勘测、设计费。勘测、设计费可列入工程概预算中,在工程投资中地方匹配资金部分列支。一般不超过5%。
第十五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由旗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施工,根据价低质优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各旗县“380”工程办公室要每月向盟市“380”工程办公室报告施工进度,各盟市“380”工程办公室汇总后,要按季度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年底各旗县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380
”工程办公室,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各旗县“380”工程办公室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实行“谁审批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旗县自行审定和盟市审批的工程,要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备案,自治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要坚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建立中央、地方、集体和群众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体系。受益户和受益单位既要集资,也要出工。
第二十条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和输水主管道等骨干工程建设,购买设备。自治区对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适当的投资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挤占,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工程进度专款调拨。工程竣工后,由旗县水利部门做出工程决算。财政部门要搞好工程概预算及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
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严格的跟踪审计,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管理运行体制。
第二十三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凡是乡、镇所在地以上(包括乡镇所在地)和形成一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额占50%以上的供水工程,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委托水利部门代为经营管理。对于一些小型工程,可
实行公有民营,因地制宜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形式。
第二十四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由国家管理的工程,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经营利润的原则确定水价,逐步实现市场水价。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多种经营,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 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 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增编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的年末结余未拨款的部分,由部于下年度补拨;经费限额注销部分于下年度返还。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一切财务收支事项坚持主管财务领导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但要内外有别,合理定价和收费,严格遵守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
三、直属单位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补助工资(包括奖金)、福利(包括医疗、抚恤、丧葬费)以及劳动保护待遇、差旅费等更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凡国务院、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无统一规定的,应报经部批准方可实行。京外单位除专有规定外,按当地政府财政、劳动和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实行计划管理,由部主管部门按年下达工资基金计划,抄开户银行。调动人员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工资基金计划转移、增减手续。
五、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指标和购置专控商品,在京的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后统一向全国控办报批,京外的报当地控办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设施(包括车辆)为本单位职工及家属办事提供服务,应按价或成本收费。自有房屋应按当地房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房租,房租收入用于冲减修缮费。
七、直属事业单位非财务部门不能私立小金库,不准自刻财务专用章或自印空白收据、发票等有价票据。收支要经财务部门批准,收入应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制发编号的收款票据,并定期交财务部门入帐。
八、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收入应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入当地中国银行,并按规定使用留成外汇。

第四章 事业单位三项基金
一、建立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目的是调动单位和职工积极性,为增强单位自我发展能力,积累和提供部分资金。
二、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来源主要是:
1.向社会开放,开展多种经营、协作、咨询、培训等获得的纯收入。
2.举办副业生产的纯收入。
3.提供劳务的纯收入。
4.科研成果(或产品)转让(或出售)的收入。
5.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差额单位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自收自支单位留归单位的净盈利。
6.附设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如招待所、校办工厂、服务社等上交的盈利。
三、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用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教育、科研、报社、休养等业务的工作条件,更新和添置设备,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增补周转金,补充事业费不足等。
2.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自办或联办集体福利设施的经费补助。
3.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发给职工个人奖金(包括超过奖金免税限额而交的奖金税)。
四、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事业发展基金55%;集体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 但附设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如招待所、校办工厂、服务社等上交给事业单位的盈利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能提作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建帐立卡。由基建投资交付或其他资金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购置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实物帐卡和会计帐簿,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国家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
二、直属事业单位购入的消耗性材料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用具、家具等。凡数量较大,设库存放的,应建立实物帐卡和材料器材会计帐簿。办理出入库手续。凡数量较少,即购即用的消耗性实物,则在报帐时由经办人和验收使用人签章。
三、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办法,一律作价收款。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处理残值收回的价款留给单位,建立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贮,专项使用于重置固定资产。购置或调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应在当年计划基建投资、事业发展基金、经费预算内自行调剂解决。
四、直属事业单位调出房屋、建筑物和大型设备(如汽车)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财会机构和人员
一、直属事业单位均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相当于司局级或100 人以上的单位还应设立财会机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本单位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和其他财务事项,指导监督附设单位的财会业务。
二、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调换应向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备案。调离岗位三个月以上应办清帐务交接手续,调出单位的应经主管负责人监交。
三、部将对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专业轮训,以提高其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四、直属事业单位奉上级指示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按上级规定清理完债权债务,办理财产物资和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将移交清册报部主管部门备案和销帐。撤销的应将变卖或有偿调出处理财产物资收回款项和清理债权债务后收回款项,以及会计档案全部上交部主管部门,无偿调出物资应报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财物私分或赠送给单位、个人。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直属单位其事业性质不变,但应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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