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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9:45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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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
第三条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
照手续。
第四条 《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
第五条 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
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
第八条 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办理自行车托运,须持下列证明: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售车商店开具的发货票;
个人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凭自行车迁出证;
车主临时携带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外出办事,可凭自行车证和牌照;
外地人员携带来津的自行车需离开本市的,可凭自行车证、牌照或携带自行车的证明信。
第九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和户口本到自行车管理所开具证明。喷、烤漆部门依据自行车管理所证明受理业务。
第十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更换车架、车把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牌照和购买车架、车把的发货票,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换下来的废旧车架、车把由自行车管理所收购,或在原打钢号旁打印“废”字。
新自行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原生产单位如予更换车架、车把,应给车主开具证明,车主凭更换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
生产自行车的单位回收的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应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报废的自行车,车主持《自行车证》、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组织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经常进行检查和定期普查。
第十三条 丢失《自行车证》、牌照,应及时向自行车管理所登记,凭单位证明信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对逾期不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手续的,及私自为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的,处一至十元的罚款。
对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赠送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的自行车生产单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各项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以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七九年《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请示〉》即行废止。



198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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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

水利部


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0



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3月20日水利部水农水[1993]105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水
利部颁发的《水利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加强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保证设
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排泵站,集体管理的灌排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
行政措施对泵站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在设备的设计、施
工、运行、维护等方面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使泵站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
且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设计与运用相
结合,正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依靠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
维修技术,并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级灌排泵站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泵站设备管理
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管理经济技
术指标的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机电排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部门依据设备的拥有量明
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负责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
大型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管理经验
。泵站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十条 水利部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灌排泵
站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泵站行业生产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有
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组织对高中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水电)厅(局)灌排
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监
督和协调本地区的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移交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编
制、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负责本地区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经验交流、职工培训;
四、领导直属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并付诸实施;
二、做好相关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一般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选购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的选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尤其
是重点(大型)设备要经过科学技术论证。应优先选用国家颁布的节能系列产品和
经过国家鉴定的定型产品。
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设备时,对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应进
行综合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
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必须先经资格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
安装资格与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
格的设备,一律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初期反应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交涉,并
提出解决办法;凡属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的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生产期
属基本建设阶段,该期内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和
维护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
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运行与维修
第二十条 在设备投产前,管理单位应会同设计与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对
相应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坚持执行生产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和定期试验与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
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
并写出技术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的规定。大修理基
金必须专款专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如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
折旧基金中提取部分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地加强对陈旧老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泵站管理单位编
制设备更新改造的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事先作出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
并纳入年度计划。应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加速设备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设备改造后产生增值的,应于当
年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下设备应予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或危及安全的设备;
二、严重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老化后无法修复的设备。
第三十条 设备转让、出租和报废后所回收的资金,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
新。
第七章 档案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灌排泵站的设备应按其性质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
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对所有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
、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设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有:
(一)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见《泵站技术规范》);
(二)重点(关键)及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实际大修完成台(项)数
主要设备大修完成率=────────────────
主要设备计划大修台(项)数×100%
第三十四条 泵站管理单位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及时处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维修
操作工人的培训制度和规划,并在经费、物质、时间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
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的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要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
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各级泵站管理部门与单位应积极推动设备评优活动,对在设备管
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设备管理工作的
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设备事
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部。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号:[水利部水农水[1993]10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赴香港、澳门地区招商办展活动改由台港澳司归口管理和审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赴香港、澳门地区招商办展活动改由台港澳司归口管理和审批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74号文)和《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主要职责的通知》(〔1994〕外经贸办发778号文)的规定,我部对司局职能分工做了部分调
整,原由我部经贸政策和发展司归口管理和审批的赴香港、澳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办展活动(包括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及招商引资洽谈会等),现改由台港澳司归口管理和审批,有关批复文件的文号也相应改为外经贸台函字第×号。今后,凡涉及上述业务,请径与台港澳司联系。


特此通知。



19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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