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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4:08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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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19号文件),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代省府行文。审查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今后不再在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内设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但在全日制中专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如有潜力可举办少
量的职工中专班。在全日制中专内举办职工中专班由省计委审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含职工中专班,下同)以主管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职工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汇总,送省计委综合平衡
,纳入国家计划。
二、我省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处于初办阶段,为确保招生质量,职工中专学校的招生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即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各学校分别录取新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些有关业务和技术性方面的问题,省教育厅予以协助解决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四、审批程序。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职工中专,由省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县、市、区)举办职工中专,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报批材料均一式五
份。
五、职工中专是职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的范围很广,牵扯的部门较多,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努力把这项事业办好,为四化建设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



198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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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昆政复〔1992〕1号)


市水利局:
  你局 《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报批请示 》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请以你局名义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项目办的要求,搞好效益监测,强化后续管理,巩固和发展项目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望在实施过程中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和研究试点及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使之逐步完善。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1月十八日
         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WFP--2814项目是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在昆明市援建的以养鱼为主的经营生产项目(以一简称项目渔场),也是全市“菜蓝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项目渔场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增加产量,降低成本,巩固和发展项目成果,实现“为国争光,为民造福,服务城市,致富农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项目渔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项目渔场(含市、县内纳入项目管理的渔场)。昆明市、县(区)的国营、集体渔场(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从事管理、经营项目渔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利用外援和国家投资修建的各类鱼池、房屋、水工建筑、输电设施以及购置以及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归渔场。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转移和改变用途。
  项目渔场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生产、生活用品,其所有权属于渔场(承包者个人购置的属个人所有)。人员变动时,其性质不变。


  第五条 项目渔场为集体或国营水产企业,实行养殖为主,综合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生产计划、技术措施、财务收支、产品购销、劳动管理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执行前,项目鱼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个体承包经营者,应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生产计划,参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义务和鱼塘、设施的使用维修责任,修订完善原承包合同。使之逐步办成集中统一经营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渔场。


  第七条 项目区的国营渔场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渔场归所在乡(镇)、办法处、或村委会领导,市、县水产生管理部门和项目办有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渔场由场长(500亩以上的渔场可设副场长)、财会、技术、供销、保卫等5~7人组成工作班子,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由主办单位任免,也可公形势招聘和选聘,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渔场在完成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前提下,要权确定经营项目、技术措施和生产计划;有权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决定产品价格、物资和产品的购销;有权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自行支配流动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条 项目渔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渔业生产的政策法规,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市、县下达的各项指标;按时上缴税利和归还贷款,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渔场场长是企业权利和义务具体体现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场长在任期内对渔场的一切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全权负责,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规定录用、辞退渔工和对职工进行奖惩。在完成全年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场长的资金可高于职工平均资金的1~2倍。


  第十二条 渔场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任期目标;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办好集体福利,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渔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渔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渔场场长应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或目标责任合同。场内对生产班组或个人可实行五定(定人、定塘、定产量、定产值、定成本)到组到劳,超利润分成的多种承包办法;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与服务效益挂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责、权、利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规模经营的优越性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承包合同:应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的义务,规定各项指标,具体条款要全面考虑当前和长远、产量和效益、增产和节约。
  2、承包期:渔场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少于三年,新鱼塘可一年一定,老鱼塘可一定几定。渔场与班组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一年一定。
  3、承包定额:一般以前三定的产量和利润平均数作为基数,参照当年鱼塘、鱼种、饲料等生产实际,适当调整。
  4、场长、财会、技术员不承包鱼塘,但可承管一至两个塘作试验塘。 
  5、承包合同应送主办单位及市、县项目办各一份备案,以便检查监督、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生产计划和劳动管理
  1、生产计划要结合实际 ,综合考虑上级要求 、市场需要、渔场生产条件、技术经验等因素,并听取技术人员或有关技术部门的意见。
  2、根据鱼塘条件和鱼种来源,确定投入的鱼品种、规格、重量,并根据增重倍数、饵料质量,核算饵料用量。成鱼和鱼种的养殖比例,一般以8:2为宜。
  3、依靠科学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上经营,提高综合效益。
  4、以班组承包的要全理安排技术力量和劳力强弱,每个劳力养鱼水面以十亩左右为宜。
  5、必须建立健全渔场池塘生产技术档案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物资、产品、财务管理
  1、渔场要加强资产管理,按规定搞好设备维修管护和更新改造。
  2、渔场所需物资,可集中采购或分散购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渔产品销售按合同执行,一般由渔场统一销售或调配,也可部分分散销售,但均由渔场统一收款。
  4、建立健全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须经考查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5、渔场税后计划内利润的提取和分配,按以下比例实行:
  ①用于鱼塘设备维修和扩大再生产基金不低于40%。
  ②上缴主办单位30%,主要用于集体积累。
  ③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5%。
  ④提取水产事业发展基金5%,上缴市、县项目办公室管理使用,其中上缴市70%,县留30%。
  现有大包干个体承包经营的,由渔场主办单位按以下以例实行:渔场主办单位20%,渔场30%,班组或个人50%。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场主办单位、市、县项目办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记功、通报表彰,一次性物质奖励和晋升工资:
  (一)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素质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且执行情况效好的;
  (二)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当年各项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的;
  (三)对渔场各类设施进行管护和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采用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在推广科技兴渔方面作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渔场主办单位、市、县项目办公室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班子不力,规章制度不全,管理混乱,当年主要批示不成,社会、经济效益效差的;
  (二)对渔场设施的管护和维修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破坏、损坏、偷盗渔场设施和偷捕、电鱼、炸鱼、毒鱼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
  (四)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给渔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以上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可以单用或并用。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县项目办公室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项目渔场县可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渔场可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的通知

商建发〔200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多样化的市场流通形式和新型业态不断出现,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市场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共同发展的商品市场体系。
  但是,商品市场体系还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并存,城乡市场、区域市场发展极不平衡;传统的流通组织与经营形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流通的现代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商品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尚待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成本高;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问题突出,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商品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新世纪前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翻一番,消费规模迅速扩大,消费结构从温饱向小康升级,国内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型工业化迅速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促进农民增收等重大战略的实施,都需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一、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商品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商品与服务交换的基本场所和主要形式。大力发展商品市场有利于引导消费、扩大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引导生产,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流通速度,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增加就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繁荣。因此,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发挥流通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的统一性,消除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障碍;坚持城乡、区域、国内外市场统筹发展,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到201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商品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任务是: 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网络;健全商品市场的法律体系,完善市场规则,整顿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实现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流通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竞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商品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
  二、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
  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是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是建设的重点。要以促进最终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目标,迅速扩大消费品市场的规模,完善其在引导消费、拉动需求、扩大内需中的功能;适应我国新型工业化和全球产业分工的要求,加快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创新,促进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围绕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
  (一)大力发展消费品市场
  适应消费需求的发展变化趋势,搞好城乡零售市场的规划布局。以增强和完善城市商业功能为核心,对中心商业区、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及专业特色街进行合理定位,形成功能明确、分工合理的多层次的城市商业格局,发挥城市在扩大消费中的主导作用。把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作为发展重点,不断增强社区商业服务功能,重视社区商业设施配套,建设集购物、餐饮、生活服务和休闲等多功能的社区商业体系。合理布局城市商业中心,形成具有一定商业特色、功能相对完善、能够带动消费升级和创造都市商业氛围的消费中心。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商业设施建设,支持国内外大中型流通企业向小城镇延伸经营网络,采取直营连锁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改造提升农村集贸市场和代销店,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
  重点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态。加快发展贴近和方便居民生活的便利店、折扣店和中小型综合超市。积极发展专业性较强的家电、食品、建材等专业连锁超市。重视发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的业态形式。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大型综合超市,力争使其成为城市消费品市场的主力业态。控制发展大型购物中心。鼓励大型百货企业的改造与整合,形成若干以优势品牌为龙头的大型百货业连锁集团;引导中小型百货商场进行业态调整,逐步向专业商店方向转变。规范发展小商品市场、日用工业品零售交易市场,引导其向专业化商场、品牌展示中心等新型经营方式转型升级。
  加快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以品牌为主导,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集展示、销售、维修服务为一体的汽车销售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规范的汽车金融服务、租赁、配件及维修市场。家用电器、电子信息和通讯产品应逐步形成以品牌专业代理商和专业卖场为主导,以全面技术服务为支撑的专业化市场格局。鼓励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建材家居超市经营模式,促进建材装饰和家居用品交易市场向主题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等新型业态转变,增加设计咨询等服务功能。适应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趋势,大力发展生活服务市场,在推动餐饮、住宿、洗浴等传统服务业升级的同时,加快家政、看护、快递、家庭设备维护、保洁等新型服务业发展,大力开拓运动、健身、教育、文化、娱乐等享受发展型的消费市场,倡导健康的休闲方式,努力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休闲空间。
  适应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市场功能。促进消费品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转型,努力使批发环节成为消费品设计中心、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和交易中心,发挥其引导消费、拉动生产的作用。要重视发展会展业,大力发展旧货业,鼓励发展租赁业,稳步发展拍卖业,规范发展典当业。
  (二)推进生产资料市场创新
  按照现代生产方式要求,发展多样化生产资料经营方式。运用信息和物流技术改造生产资料的流通链,对生产环节集中、标准化程度高的钢材、煤炭、石油等大宗生产资料,鼓励企业采用以直达供货为基础的多样化分销方式。对大型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和设备,推行招标采购制度;推动大型企业建立集中统一的采购中心。整合传统生产资料流通渠道,加快组织形式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挥其规模、网络、设施和人才等优势。鼓励生产资料批发企业开拓和延伸流通加工、物流配送等服务功能。在进一步推广买断代理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佣金代理。
  加强对生产资料现货批发市场的规范,引导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升级。东部地区主要是改造和提升摊位制的专业批发市场,实现批发市场的功能创新;中西部地区重点是加强对批发市场的规范和调整,更好地发挥商品集散和衔接产销的功能。鼓励生产资料市场建立信息体系,探索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稳妥探索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电子化交易,拓展交易范围。
  大力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建设。推动国有农资企业更多地吸收社会资本进行改组,转变经营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尽快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覆盖面广的农资销售网络。农资经营企业要强化配送、加工、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和指导。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推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现有上市品种的交易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和调节供求功能,促进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在做好与现货市场衔接的前提下,审慎推出新的期货交易品种。加强期货市场对现货流通的预测性和导向性,促进现货与期货市场的联动。
  (三)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尽快改变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建立畅顺高效、便捷安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大力推动农产品零售市场改造升级,努力提高连锁超市、食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力争使其销售份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三分之一。规范传统的农产品零售渠道,加快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退路进场,改善经营设施,强化管理,大中城市逐步取消露天摊档式农贸市场。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向综合超市、食品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配送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超市、食品超市和便利店的经营企业直接从产地采购,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大力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大中城市应重点培育和完善发挥骨干作用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批发市场,县、乡应加快建设服务于当地农产品生产、方便农民销售的专业批发市场。加强批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使其逐步成为农产品的信息中心、咨询中心。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积极探索拍卖式、竞价式和对手交易相结合的交易方式,逐步实行电子统一结算。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一方面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专业化、工厂化生产;另一方面向零售领域延伸,细化加工和配送功能,形成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零售店之间配送-销售-消费的有机链条。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尽快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完善交易规则。
  消除各种影响农民进入市场的障碍,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逐步降低税费负担。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等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形式,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发展运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为农民提供信息、运销、技术推广等综合性服务。制定并落实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三、完善商品市场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商品市场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交换关系的关键,是商品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要大力加强商品市场的法制建设,进一步清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建立以反对垄断和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为核心、与国际市场接轨、内外贸统一的商品市场法律体系,重点推进规范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监管的立法进程。在市场管理、行业准入、网点建设、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为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把打破地区封锁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阻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规定。贯彻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外地企业和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实现区域之间商品的自由流动。
  各级商务部门要重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好与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立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重要敏感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全社会商务信用建设,大力倡导诚信经营、诚信消费,强化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为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信用基础。
  (二)加快市场主体的改革步伐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部门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做好商品市场体系的发展规划,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实行有效的市场监控,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创造宽松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进一步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鼓励民营、私营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促进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有步骤地放开行业准入限制,促进不同所有者公平竞争。
  加快发展商品市场体系相关的各类行业组织,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功能转换,增强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市场意识,提高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能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加强对会员的协调、服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其在商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对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市场发展规律性的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趋势,提出商品市场发展的方向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商品市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加强对投资方向的引导。地级以上城市要制定和完善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商业设施建设、开业程序,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进行听证,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建设的投入,一方面要将重要商品的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社会性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列入基础设施范围,在资金上重点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建设,重点是农村市场网络和社区商业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流通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市场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商业资源信息系统,为加强商品市场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国内外市场相统一的监测调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商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适时运用进出口、储备等手段对国内市场进行调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商品市场的现代化水平
  大力提高商品市场信息化水平,用信息技术推动交易方式创新,加强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大中型流通企业要逐步实现采购、营销、物流配送、服务管理全过程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应用和普及成熟的商业信息技术。加强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全国及地方的商品市场信息平台及商业基础数据库、健全商业信息采集标准,增强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尽快改变流通领域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水平低的状况,以标准化带动现代化。尽快制订完成各类商品市场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通过推行普及标准加速市场的改造升级。物流系统应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加速推进仓储、运输、包装、代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加强商品的标准化管理,特别是要对食品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商品,加快实施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的标准化。
  根据我国居民消费的发展趋势,研究采用新型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刺激消费、扩大消费。商业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发挥现代金融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普及现代支付、结算和交割方式,大力推广消费信贷,发展信用消费。制定融资租赁政策,鼓励租赁消费。稳步推进无店铺销售。以加快流通速度、提高流通效率为目标,整合物流资源,培育物流市场,加强物流体系建设。针对农产品流通的特殊要求,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配送系统。
  (五)有序推进商品市场扩大开放
  进一步扩大商品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引进、消化、吸收和嫁接国际先进的商品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加强对国际先进流通技术的跟踪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开发创新,实现商品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与国际市场接轨,使我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融入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商务环境,不断提高我国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促进国内商业与国际商业的合资合作,在竞争中提高国内商业的竞争力,加速我国商品市场现代化进程。不断优化商业利用外资的布局和结构,东部地区要加强商业利用外资的规划,保持适度规模,促进内外资企业协调发展,避免盲目引进,重复建设。引导和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商品市场建设。
  要抓住机遇,促进国内流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支持国内大型流通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带动国内商品出口,提高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支持跨国零售集团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建立直接的长期稳定供货关系,通过其全球营销网络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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