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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法学丛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文正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8:50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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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法学丛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总 序

法制建设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鼎力推动,而且有赖于法学研究的兴旺繁荣。作为一项宏伟的法治工程,需要法学研究的蓝图规划、方案设计、操作模式论证与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制离不开中国法学的推动。

众所周知,我国曾有漫长的成文法传统,却因"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法治精神未能大力张扬,加之一直贯彻"法无二解"、"以吏为师"的信条,法解释的技术和法律学说因而不得昌明。……。中国法学的真正解放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民主法制,恢复法学教育,展开法学研究,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短短二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学研究水平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相对其他学术产业而言,一向偏重于注释功能发挥的中国法学在智识上还缺乏大胆开拓和系统的理论创新,一些新的探索和好的苗头,仍然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欲使中国法制和法学健康发展,必须开展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必须弘扬优秀文化遗产;必须输入科学的外来思想学说并完成与现存知识创新的有机结合。就中国法学家而言,关注现实,解放思想,放眼世界,展现与特定时代精神相融合的法的精神与学术风格,为现代法制建设设计论证,对中国乃至全球重大的法律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预测,则是世纪之交面临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

本丛书由"红岩新世纪法学丛书"更名为"新世纪法学丛书",正是为了突出时代特色,直面新世纪的法律课题。本丛书主要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的法学和与法学相关联的交叉学科的学术力作,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独特学术风格和较高文化品味的精品,作为献给新世纪的贺礼。

"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本丛书若没有法律出版社的鼎力相助,是难于面世的。在此,真诚感谢出版家们做的这件大好事。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田平安

1998年4月

内容简介

法哲学是理论法学中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植根于法律实践中。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又是一门急待发掘和创建的新兴、综合、边缘学科,许多关系和问题都存在争论,尚待辩明:很多概念、范畴、原理、原则都需要进一步探究和明确。法哲学科学领域实在是一遍隐藏幽深的宝地,急待中国法学家们去深入采掘和大胆开拓。特别是如何立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及其科学体系,乃是最为艰难、复杂而光荣的任务。本书是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多年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成果,全书40余万字,集中地反映了作者为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艰苦努力的学术思想轨迹以及勇于创新、大胆开拓的精神和科学态度。所推出的这本法哲学专著可以期望将会引起读者的浓烈兴趣和法学界的热情关注。

前 言

本书是笔者自20世纪80年代初倡导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以来,经过近20年的愚钝努力和上下求索,在自己以往有关法哲学著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本个人专著。其中既有对已发表内容的改写、深化和扩充,又有积自己长期从事法哲学研究和教学的心得而首次提出的若干新观点、新见解、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笔者这些年来意欲探索建构中国当代法哲学艰辛历程中的学术思想轨迹,或者是在向这个宏远目标持续努力跋涉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重要成果。

然而,由于法哲学理论宝库异乎寻常地博大精深,而笔者又自不量力地选定了攻坚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十分艰难的任务(这既是笔者对自己"扬长避短"所作出的选择,又正是笔者迟迟推出自己的法哲学专著的重要缘由),自清醒地意识到实远非笔者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所胜任,加之还有许多思想、理论、观点、见解因尚未思考得很成熟而不便成文,所以本书对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勉力研究和探索,很可能会有不到位、不成熟、不成功甚至失谬之处,乃至"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概念和目标之定位是否准确还尚可进一步讨论,这也就不能不关碍到笔者的全部努力有可能是风险甚多。

但是不论怎样,本书作为一种探索性成果推出,以祈得学界同仁们的悉心教正,并盼能引起人们对法哲学这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学科的浓烈兴趣和深切关注,从而以创造性的精神来协力推动我国的法哲学研究事业取得突破性的重大进展,为繁荣中国法学而在构建更深厚的基础理论上潜心劳作,这便是笔者不揣冒昧之作的苦心孤诣之处。

所以,我还是得用马克思的那句名言来自励:"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①

下面,仅对本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作一简要勾勒,以便于阅读时有一概括了解。

本书分为四编共十四章。

第一编:法哲学总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总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哲学这门学科进行总体上的研究和阐明,它基本上包括了笔者所主张的法哲学内容体系8论中第1论即法哲学导论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等同。本书作为对法哲学进行探索性研究的成果,总论部分主要论述法哲学的源流,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同时也谈谈有关法哲学的方法及方法论等问题,以便于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形成一个,总体性的系统认识。

第二编:法哲学范畴论研究与探索。研究法哲学范畴论的目的是要构建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但这显然远非一日之功,它的最终确立,要有待于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成功构建和完成。这里仅从分析法的起源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入手,再通过分析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关系,然后,来尝试描述和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框架和范围。而这些问题,本来可以归于法哲学导论和本体论的内容,但为了在此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之便,故集中在本书设定的范畴论中专门论述。

第三编:法哲学本体论研究与探索'。该编所着力论及的是法哲学本体论的核心内容,即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本原、本体等重要问题,围绕这些基本范畴来逐层进行探索和讨论,尤其是着重探讨法的本质及法的本体。因此,一方面,关于法的本质,它与一般法理学研究法的本质问题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乃至重叠,然而其理论视角和触及的深度和广度却显然有异;另一方面,关于法的本体,笔者在确认法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的一般本体(即社会生产方式,或质言之经济基础;因此,法的一般本体与法的本原具有相同的理论含义)的前提下,提出和论述了权利(尤其是"习惯权利"或"直接的社会权利")是法的特定本体,是把法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是法之所以为法的东西。同时,该编还阐述了法的发展规律与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第四编:法哲学实践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实践论是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极富特征且包容量又极大的一个理论领域。它包括了对整个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和概括。而且,为便于集中论述和研究,本书中的法哲学实践论取其广义,即包括了法哲学认识论的一些内容。因为从哲学上看,实践和认识本来就是分不开的,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只有在改造世界中才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所以,毛泽东的名著《实践论》就是论述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因此,该编的内容既包括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法哲学审视,又涉及到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论分析以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哲学分析等。由于本体论部分实际上涉及到对法的创制的法哲学分析,所以本编着重于对法的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

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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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出特色,现就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Zhangqg@moe.edu.cn。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就此将征求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四、从2007年开始,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审批的专业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31日(比原规定时间提前2个月)。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专业申报工作。专业备案、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备案和审批事宜。

  五、从2007年开始,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试用新的报表进行申报:

  1.学校主管部门将所属高等学校年度申报的专业进行汇总,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后,一式两份直接报教育部。

  2.高等学校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需将《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其中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六、完善新建院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向教育部申请设置新的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报送学校拟设专业情况。拟新建的本科院校申报专业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在学校名称一栏中注明“拟新设置”。教育部将在批准设置新本科院校的文件上同时下达该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名称。

  七、从严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专科学校申请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的审批。此类专业的申报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供水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原则,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在供水量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分司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章 水质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以防止水源污染,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 城市公用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自行解决。
  第七条 制水生产区域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制水岗位。
  第八条 安装、维修供水管道及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九条 建有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贮水设施完好,每半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不得将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公用供水管道连接;确需连接时,必须经市自来水公司批准。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间接方式取水,不得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用供木管道连接。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检修需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水时,自来水分司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的单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到自来水分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自来水公司交纳增容费。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月查录水表,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还应交纳计划外水费。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可以根据水存源状况,适时调整水费标准和计划外水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用户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低流量标准的,市自来水分司可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用户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不用水的,市自来水公司可撤回水表,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用户逾期交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市自来水公司可停 止供水。
  第十八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售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厂、泵站、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供水管道、闸门、消火拴、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改建设计和施工。迁移、改建工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埋设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和规定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者用户投资的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以总水表为界划分产权和管理责任。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市自来水公司,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户或房产所有者,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统一提供并负责检修、校验和撤换,用户有偿使用,并负责管理,非正常损坏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表井损坏或井内积有污水、杂物影响抄表换表时,应当及时整修。
  第二十二条 市自来水公司和用户,都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认真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十三条 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共同管理,自来水公司负责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消防部门应按月将启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通知自来水公司。户用无表消火栓由自来水公司加封铅印,并按季收取消防准备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防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新建供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自来水分司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必须通过贮水设备加压供水,严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成绩显着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向市自来水分司报告城市供水设施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成效显着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自来水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按经济损失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停止供水等处罚: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水质的;
  (二)侵占、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开启消火拴,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的;
  (四)损坏拆换总水表或者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六)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道与公用供水管道连接的;
  (七)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八)妨碍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刁难用户,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依据本办法刊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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