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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8:45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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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 2 -
临沂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指对矿产资源开
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矿山项目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同步实
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原则。
第七条 矿山项目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制定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态环境恢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进行检举。
- 3 -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的矿山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安监、发改、经贸、公安、
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采矿权
人)是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态恢复治理
工程应当按照编制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处
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五条 开采矿山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矿
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大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
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坍塌、地面沉降等。
- 4 -
第十六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
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河流、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和坡岸、林业用地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
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废水。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 矿山项目产生的尾矿应当排入专用尾矿贮存场
所,不得随意堆放。贮存含有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
采取化学处理和防渗漏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林
地等的破坏,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土地复垦、植树种草或采取
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关闭矿山,要在办理闭坑手续前开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按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关的措
施后方可闭坑。关闭矿山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应当达到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矿山生态环
- 5 -
境监察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及有关规
定各负其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执法机制,实行生
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由相关部门
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 月1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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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外字〔2008〕4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测绘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以下简称港澳台事务)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反外事、财务纪律的现象,确保各项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测绘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报备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局所属单位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的制定要围绕国家测绘局、局所属单位当年的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杜绝出现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计划项目,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归纳总结,编制下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建议书,在报经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形成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国家测绘局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项目计划,对逾期未上报计划的所属单位,国家测绘局将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国家测绘局对所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指导意见,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中央外办和外交部报送国家测绘局部级领导当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备的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对因公出国(境)计划实行量化管理。国家测绘局部级领导每年出国(境)次数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国际测绘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局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局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局领导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长(主任)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人员严格控制。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在相关国际测绘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作为国际合作项目牵头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核心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从严控制。

第三章 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和使用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是确保国家测绘局各项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包括如下几项: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双边合作协议项目费用;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费用;赴港澳台地区参加有关会议项目费用;接待有关外宾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国家测绘局访问项目费用;国际测绘组织会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照国家预算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测绘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本着实事求是、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测算编制,严格控制预算规模,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经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由局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重点工作用汇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出国(境)用汇。有关出国(境)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有关接待外宾和港澳台人员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国家测绘局机关出国(境)团组购汇额度及人民币借款,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按照经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履行报销手续,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出国(境)团组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局所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项目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要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国际测绘会议,不得有请必到。
国(境)外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和局所属单位出国(境)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国(境)参加培训和出席国际测绘会议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按有关规定要求安排。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各级干部特别是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且不得接受与其所管辖的业务有关并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决策的境内外企业的资助出访;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访须按规定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办理。未经批准,各所属单位不得为本单位人员在所在省(市)外办申办出国护照或赴港澳台证件并出访;不得持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为其办理的护照或赴港澳台证件,参加其他部门或地方组团出访。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按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也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7日内交回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妥善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出访按以下原则审批:
1、国家测绘局局长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报批;
2、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及党组成员出访,由局长审批;
3、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长(主任)和局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由局长审批;
4、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含)以下人员、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下人员出访,由局主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副局长审批;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或赴港澳台执行公务的,由本人原所在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团组启程前要向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报送出访预案,并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外事教育培训,出访结束后2周内须将出访总结报告报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团组在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国际合作司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的人事隶属关系不在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局组团出访,均按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访管理,参团人员原则上仅限来自于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并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含挂靠国家测绘局的行业协会学会)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双跨团组,不得发出组团通知。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国家测绘局、局所属单位与外方签署的对口交流合作协议(协定)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以及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除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以外,其他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地区)内完成,人员总数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对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要认真审核,不得组织或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培训项目。
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计划、报批和组织管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根据国家测绘局与国(境)外对口部门或单位签订的人才培养协议,以单位公派(国家测绘局派遣)身份出国留学,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和人事司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出国留学,应按规定与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和国际合作司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人员以单位公派(国家测绘局派遣)身份出国留学,应按规定与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以单位公派身份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由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根据与留学人员签订的“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由本人自行对外联系,以个人身份出国留学的,按因私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正处级(含)以上干部和相应级别人员出国(境)的政审随出访任务一同审批,不再另行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审查批件”(简称“政审批件”),但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不再办理政审批件,但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公赴台湾地区人员的政审手续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接待来访人员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和局所属单位正式邀请国(境)外对口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来访,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并办理相关邀请手续。邀请重要外宾来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和局所属单位邀请国(境)外有关人员顺访本部门或单位,需报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台湾地区有关人员来大陆访问或参加会议,须由国家测绘局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对外签署双边合作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代表其本国政府签署或续签政府间测绘科技合作文件(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谅解备忘录等,以下同),须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与外国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签署或续签列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文件框架的测绘科技合作文件,须报科技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与外国对口部门或单位签署部门间测绘科技合作文件,需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不得以国家测绘局名义与国外有关部门或单位签署合作文件;以其本单位名义与外方签署的非商业性合作文件,须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原则上不能同已与国家测绘局签署测绘科技合作文件的外国测绘部门或单位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确有必要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的,文件文本须事先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九章 举办国际测绘会议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和局所属单位申办国际测绘会议,应按规定提前报批;申办成功后,在办会之前仍需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和局所属单位在华举办国际测绘会议,包括联合国测绘机构的会议和预计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非政府间国际测绘组织的会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国际测绘会议由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在华举办国际测绘会议,应提前半年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和局所属单位举办的国际测绘会议原则上经费自筹,努力做到以会养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合理编制预算,严格管理各项开支,不得利用举办会议之机从事其他与会议本身无关的活动。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和局所属各单位在外事和港澳台事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方针政策,并切实遵守本规定。所有涉及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纪律和规定,对一时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示,不得各行其是。
第四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要会同人事司、财务司、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对违反国家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违规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暂停部门和单位的出国(境)任务审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文件,其内容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文化部的文化科研项目。其实施目的是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

1、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是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论证设计基础上产生的(项目名称及研制要求见附件)。

2、申报单位要依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文教科发[2010]17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3、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情况,立项项目有一定的补助经费支持,同时要求承担单位提供相应配套资金。

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1、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题目自行拟定。为加强文化科技发展的规划性和导向性,保证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我司确定了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申报方向,为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所列条目均可开展综合性研究或分类研究。申请者应根据自身研究实力、研究基础和文化科技资源优势及事业发展需求自行设计具体题目。

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支持以下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应用与示范: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传统文化产业提升改造及新兴文化产业培育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及传承发展

(4)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5)艺术创作与表演

(6)艺术人才培养

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做的公益性研究项目(文化基础建设项目除外);系统外单位也可申报,但所申报项目仅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所做的一般性工作研究,原则上不给予经费支持。

3、2009、2010年度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项前,不允许申报本年度项目。

4、根据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情况,本年度有补助经费的项目,经费补助额度平均每项不超过5万元,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根据经费补助额度进行申报,超过经费补助额度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5、已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建议选题但未被采纳的,可继续申报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科技司申报。

2、申报项目均须按照《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的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请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和以上材料电子版光盘寄送到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同时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申请书(开题报告)可从文化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cnt.gov.cn。

电子信箱:

yihong5988@163.com(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whbjkskjc@sohu.com(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3、申报项目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科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赵一红 马鸣远

联系电话:(010)59881699 59881679


附件: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1243121353.doc
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2032.doc
提升计划申请书.doc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5724.doc


附件: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题目1: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
研究内容:
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项目将针对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的文化服务如何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形成基于数字化信息服务与移动服务集成的应用平台,解决系统兼容性和跨平台开发等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推广公共文化服务的移动服务应用开发,形成面向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方案、规范与指南。建设并推广移动互联网与城市公共文化机构服务体系的结合,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提供强有力的集成应用与支撑平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联合服务或联盟化服务提供移动服务的统一集成支撑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广泛调研国内外公共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集成应用的技术规范与应用案例,设计针对城市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信息架构指南。
2. 针对移动服务的网站与常用客户端的开发(如Android与iPhone客户端),提交相应的开发指南规范,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移动集成应用的开发,提升开发质量与服务效果。
3. 建设具有面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关联和交互作业的公共文化应用。
4、开发针对各种不同终端及服务模式的统一监控管理平台,对移动服务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各类移动APP应用进行版本升级、发布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实施主体:
以一个文化服务应用单位为主体,会同在科技应用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和专业研究机构承担该项目。

题目2:全国少年儿童阅读推广服务平台
研究内容:
该平台要依托数字图书馆的先进技术和软硬件基础设施,基于数字化的文化信息资源成果,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渠道,联合国家图书馆少儿馆、各省、市、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室),以及公共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社等,带动各级地、市、县少儿图书馆(室),开展少儿阅读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全国少年儿童阅读的服务体系。
重点研究领域:
1、 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采集和深度整合研究;
2、 构建少儿网络互动平台;
3、 建立基于网络和新媒体的少儿互动阅读社区;
4、 少儿网络服务的模式研究
实施主体:
以一个图书馆为主体,联合全国有影响的少儿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承担。

题目3: 实验性数字博物馆信息服务协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分析数字博物馆建设的前景与趋势,探索数字博物馆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设计数字博物馆基本构成和技术框架,初步构建一个直播、交互融合的实时在线互动展示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新媒体展现方式研究
3、 支撑与博物馆展示资源相适应的音视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数字化技术。
4、 数字博物馆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为主体,与现代信息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题目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构建
研究内容:
在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保护技术应用范围和技术路线的基础上,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生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Web2.0技术等综合运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提出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方式和路径。
重点研究领域:
1、 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类体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标准;
3、 多种新技术手段的融合与运用;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交互体系平台;
5、 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
实施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与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合作,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5:陶瓷工艺科技创新与产业互动
研究内容:
在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特种陶瓷、美术陶瓷等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在原料加工、坯料制备、成型干燥设备、烧成工艺等生产环节中攻克世界性技术难题,或显著提升传统陶瓷的科技含量,或推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陶瓷,实现陶瓷文化产业化。
重点研究领域:
1、特种陶瓷的开发性研究;
2、运用高科技手段改良制瓷设备或工艺达到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
3、提升日用陶瓷品质的科技创新;
4、失传已久的传统陶瓷工艺的恢复性研究;
5、废次品、废瓷再生利用技术;
实施主体:
以陶瓷科技研究所、硅酸盐研究所为主体,会同相关陶瓷生产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6: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增强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能力,探索中国画材料的基本构成。
重点研究领域:
1、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传承与创新实验性研究
3、 支撑与中国画材料相适应的关键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传统绘画材料生产单位,会同相应材料研发单位共同完成。

题目7: 近现代文献脱酸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
针对近现代文献酸化日益严重的局面,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资源完整的高度,在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合作攻关,对近现代文献酸化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研究。研制出适合我国纸质类型的, 成本低廉,便于推广应用的脱酸关键技术及脱酸成套系统,建立脱酸示范基地,为大量近现代文献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带动全国近现代文献脱酸工作的全面启动。
近现代文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要分阶段、分类型地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研制具有集脱酸、加固、固色、防粘连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脱酸材料及开展脱酸渗透工艺、干燥工艺及可用于规模化处理的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为今后规模化脱酸奠定基础。
重点研究领域:
1、近现代文献酸化现状调查。
2、近现代文献多功能脱酸材料的研制。
3、近现代文献脱酸工艺的研究。
4、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
5、脱酸示范基地的建立。
实施主体:
以一个拥有脱酸研究基础的单位为主体,会同近现代文献资源丰富、在脱酸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础的机构,形成产、学、研相融合的团体承担该项目。

题目8: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及应用
研究内容:
以决策支持系统(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理论为原型,考虑文化领域的政治属性和市场属性,采集政府颁布的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文化各类统计数据,结合专家经验进行深度数据挖掘,为我国文化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信息、高效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决策长效机制。
重点研究领域:
1、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框架体系研究;
2、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库的建设;
3、文化信息采集种类、规范和数据库建设;
4、基于多种方式的文化资源信息搜索引擎系统;
5、专家知识库的研究及构建;
6、文化资源海量信息数据挖掘系统;
7、文化资源专项信息服务决策分析系统。
实施主体:
文化主管单位牵头,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体承担理论研究,会同在决策支持应用领域有显著成果的专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9:基于文艺演出院线业态的服务协同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
以完善与创新大中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机制、繁荣文艺活动、激活演艺市场为目的,针对影响院线运营主体、观众、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政府以及第三方的服务协同的需求,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关键技术,研发演出院线服务信息综合集成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解决现有演出院线服务协同中存在的标准不一、功能缺失、集成度弱等技术问题。
重点研究领域:
1、演出院线服务协同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2、围绕院线票务营销及观众个性化需求等基本服务功能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3、院线支持表演团体与演职人员排演、备场,支持道具、表演设备调配等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4、院线支撑观演活动、院线经营调度的场所信息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5、支撑符合院线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的经营信息统计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6、支撑院线剧目演出与表演活动档期编排与调度等运营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实施主体:
以演出院线机构为主体,会同熟悉演出院线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0:分布式的中国文化对外公共文化传播与服务平台的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为实现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播,以全球视野,着眼未来,加强文化传输的技术架构的顶层设计,构建具有中国文化特点且适应国外习惯的国内、国际互通的统一文化信息传播与服务平台。
提出创新的软网络结构,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网络广泛传播的命名和编址技术,设计出文化单位商业应用模型,实现功能可重构、控制可编程的最佳结构;建立一套先进的、适用的、可运营的通用传播与服务平台,并示范应用。改变目前国内信息服务无法为驻外机构有效利用的情况。
研究内容:
1、分布式多国别域运营支撑系统:解决驻外使领馆的搭建文化传播平台的需要,实现网络可容易扩展。
2、文化单位、文化内容搜索技术:解决用户寻找目标信息的需要。
3、多语种翻译技术:
4、IM及时通讯平台,为驻外文化机构提供与观众用户实施沟通的专业平台。
5、增强用户体验技术:融合了web、流媒体、IM的融合型浏览器终端,为消费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6、新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理论研究:研究在新形势下的跨国网络文化传播的最佳模式,实现文化传播的自我主导,实现自主的创新的文化传播平台,掌握文化传播的主动。
实施主体:
以有熟悉文化交流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的科技公司为主体,结合具有文化传播业务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1:三维(3D)影像数据处理前沿技术应用研究
研究内容:
研究三维影像数据获取、建模、呈现和立体成像技术在动漫、影视制作和播出领域的应用,分析三维影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前景与发展趋势,提出动漫、影视制作和传播领域应用三维影像技术的基本架构和应用模型,设计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性三维影像数据处理系统
重点研究领域:
1、三维影像前沿技术应用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2、三维动画或游戏制作流程优化技术
3、高精度(彩色)三维数据获取与建模处理技术应用
4、网络环境下的三维影像数据传输与快速呈现技术应用
5、立体影像呈现技术在移动终端(手机、iPad等)、电视、计算机终端以及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上的应用
实施主体:
以动画、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会同国内外在三维影像处理技术方面有创新实力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2: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与体感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以降低中小团队进入门槛,提高国产动漫游戏原创能力为目的,以国内对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及体感技术的研究为基础,研究技术集成方法,解决支持体感技术的内容创作工具严重缺乏的问题,开发出支持体感体验的快速内容开发工具,在其基础上建立示范性应用,在文化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技术推广,推出更多的健康数字化文化产品。
重点研究领域:
1、支持体感数据驱动的开放图形引擎;
2、面向数字内容创作的创意可视化工具;
3、低成本的体感输入终端集成;
4、支持体感的数字文化产品创作;
5、示范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实施主体:
以科研机构为主体,会同动漫游戏内容创作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数字文化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13:基于绿色光源的舞台功能灯具研发与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
结合舞台表演对灯光的需求,研究开发基于绿色光源的新型舞台功能灯具,进行相关灯光效果测试,进行相关电磁兼容、发热、噪声、安全等技术测试与技术指标研究,重点解决主流LED舞台灯具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与技术指标统一等问题,推动舞台灯光制造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重点研究领域:
1、主流LED舞台灯具灯光效果研究与示范;
2、主流LED舞台灯具电磁兼容研究与测试;
3、主流LED舞台灯具热功率耗散研究与测试;
4、主流LED舞台灯具环境噪声排放研究与测试;
5、主流LED舞台灯具技术指标体系与标准化研究;
6、大功率高亮度LED舞台功能灯具热耗散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舞台灯光制造业为主体,会同熟悉灯光技术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4: 中国古代青铜器铸造工艺及展示研究
研究内容:
针对我国有代表性的青铜器,开展其历史背景和流传经过的调查,总结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其化学成分、内部结构、铸造工艺。采用三维激光扫描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古代青铜器的信息留存、制作工艺传播展示的方式与途径。为充分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研究领域:
1、 总结我国国宝级青铜器的历史背景、流传经过和相
关研究成果。
2、 研究青铜器的内部结构和冶金铸造制作工艺。
3、 科学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采用三维激光扫描建模、信息技术和数字媒体等技术,探索古代青铜器及其制作工艺的传播展示技术与方法。
实施主体:博物馆与相关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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