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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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电监市场[2007]6号
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要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作为电力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并健全监管制度,使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于《通知》中明确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暂停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经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属于关停范围的机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整体安排,适时撤销。对未按程序审批或核准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新建小火电机组,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建设的发电项目,新机组建成后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要及时办理原有发电机组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若原有发电机组尚未取得许可证,则不再受理其发电许可申请。
三、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许可证的管理。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符合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有关认证文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并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予以备注;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提供认证文件的,注销其许可证。
四、加强发电调度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要求安排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对到期应关停机组实施解网,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量。
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进度安排,积极推进将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的发电权交易工作,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用市场机制促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派出机构要开展小火电机组及自备电厂情况调查和登记备案工作,由电监会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监管信息系统。研究推动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在线监测,为开展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每年度要汇总上报关停及监管情况,由电监会安排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协调,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ΟΟ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2〕99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
干部租住公寓房的问题,明确产权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权责,确保公寓房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寓房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建设或购置的商品房(含
配套车位),其产权归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
第三条 公寓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租住公寓房的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从外地调入
省直驻穗机关单位的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暂行办法》(粤委办〔2002〕4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租 住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和签订协议
(一)承租人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书到省政府办公厅办
理租住手续;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签订《租住公寓房协议》。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调折旧费。
(二)房租: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
府〔1983〕68号)和《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
通知》(粤府函〔2001〕220号)的规定,在职务住房标准面积内的,按
广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计收,超过的住房面积按成本租金全额计
收。
(三)公寓房的室内空调器统一配置,由承租人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空调折
旧费。
(四)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
公寓房的当月止。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一)公寓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承租人计收。
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粤组函〔2002〕16号文的规定,由
承租人负担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公寓房的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九条 公寓房统一装修后交付使用。家俱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
决。
第十条 公寓房的公共设施和单元内的大修、专项维修,由产权管理单位统
一安排和负担费用;日常的小修小补,按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产权管理单
位同意,可对公寓房作适当装修,但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 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调离省直单位或退休, 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退房通知书
(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
的车位)。逾期不办理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广州市规定的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期内,享有对公寓房和配套车位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和出租。
(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寓房物业管理协议。
(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四)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有义务
做好公寓房的资产安全,凡属人为损坏设施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公寓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计收租金等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有关职责。
(三)负责对公寓房及有关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以及逾期不退房的,可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承租人
和产权管理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