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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0:58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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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调控市场物价的需要,本着宽严适度、合理衔接的原则,全省暂定对附件中所列33个品种进行价格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监审品种,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省物价局可以适当调整监审品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生产、经营本规定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如需要变动价格时,应主动向物价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意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第二章 监审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居民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申报:
  (一)粮油类:籼米、面粉(含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的)食用植物油、面条,米粉干;
  (二)副食品类:牛奶、食盐、食糖、酱油、豆制品、奶粉;
  (三)日用工业品类:洗衣粉、肥皂、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民用煤气、絮棉、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灯泡;
  (四)服务类:普通理发、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房租、自来水、商品房。


  第六条 列入价格申报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属国家定价的品种,由其价格权限部门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品种,先由生产、经营者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物价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物价部门申报;
  (三)食用植物油和市场调节价的籼米、面粉价格由生产、经营者按前项规定申报,经接受申报的物价部门审核后,省辖市报省物价局审批,地区所在地城市报地区物价局审批,县一级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场调节价的品种由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按前项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品种、进货价格、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原因及出台时间等。


  第八条 受理申报的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答复申报者;逾期未予答复的,申报者可自行调价。


  第九条 对粳米、鸡蛋、猪肉、生猪、作业本等一般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


  第十条 列入价格备案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备案:
  (一)凡属国家定价的,价格权限部门应当在调价前10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上一级物价部门;
  (二)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生产、经营者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调价前5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对价格备案一般不予答复。但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价部门可进行干预:
  (一)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2%的;
  (二)调价间隔时间在1个季度之内的;
  (三)全年提价幅度累计超过36%的;
  (四)调价理由不充分的;
  (五)调价后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调价行为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的。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调价备案品种干预的意见,主要包括:不同意调价、推迟出台时间、缩小调价幅度等。上述干预意见,必须在收到调价备案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备案单位有权按期调价。
  物价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列入监审范围的少数重要品种,根据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实行差率控制,包括制定指导性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费用率和利润率,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差率控制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价格申报、价格备案配套进行双向控制。


  第十四条 差率控制的品种,可视各个时期市场变化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市场调节的籼米和面粉、面条、絮棉、米粉干、食糖、食油、洗衣粉、民用灯泡;市、县物价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其他米、面制品、牛奶、酱油、猪肉、民用煤、豆制品。
  物价部门在制定差率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大路蔬菜由当地物价局制定批发(零售)参考价或控制进销差率。


  第十六条 在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物价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各种限价措施,所辖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章 监审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定期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职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列入价格监审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审价,重点审核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和执行差率等情况。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自觉执行、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申报而擅自调整价格、差率、利润率、加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按每一项未申报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备案而擅自调整价格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每一项未备案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限价的,没收其超出限价的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备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或提供真实情况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作出的罚没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产品、固定资产委托拍卖行拍卖抵缴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物价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试行规定》(赣府发[199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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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
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北京市环卫车辆改装厂、清洁机械厂、环卫科研所、环卫技工学校、环卫教育中心、环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工和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北京十一所职工)一律执行第四类津贴标准。
四、上述各类津贴均按职工所在岗位的上月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半日工作的发半数津贴。
五、凡缺勤或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待业人员,停发津贴。
六、新工人在参加入场(厂)教育或汽车司机学员培训(包括正式工人改学司机)期间,不发津贴。
七、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凡调出环卫系统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津贴。
八、职工临时借调到不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其津贴由原单位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
九、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学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其津贴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发津贴。
十、环卫系统各级干部下基层劳动、工作时的津贴,按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
十一、各单位对津贴的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在不提高标准、不扩大范围和不突破应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同生产、工作任务挂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违纪的职工,应酌情减发直至免发其津贴。
十二、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86〕环卫劳字第12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卫系统环卫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7〕环卫劳字第30号、(87)
财文字第1253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解释(〔89〕环卫劳字第90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1989年3月28日(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区、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是否属于发“环卫行业岗位津贴”范围。现解释如下: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其他职工”中含编内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享受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1989年4月20日



1989年3月28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政办〔2008〕5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会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办理。

一、会议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秘书长统筹后纳入议题库管理。上会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拟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七)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应从议题库中提取,由会议召集人最后审定。

二、会议议题材料起草和审核

(一)议题材料的起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并在会前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承办部门要及时主动、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出面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要将各方的分歧意见、承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以及有关依据等书面报市政府。

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材料,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报送。

(二)议题材料的审核。议题材料先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或秘书二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初审,重点审查汇报材料主题、政策法规依据、提请市政府审定事项、部门书面意见及有无漏商情况、传达全省有关会议精神是否同时形成贯彻意见;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须经会议审定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是否同时草拟起草说明、可操作性、文字质量等,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直接组织协调或部门组织协调。议题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对于特别紧急,部门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会议讨论。

三、会议议题提交和送签

(一)议题的提交。议题材料经过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纳入议题库,经秘书长统筹,报市长审定,安排正式上会。无特殊情况,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议题的送签。进入议题库的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包括市政府领导批示、会议汇报材料、汇报单位、列席单位、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附件。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定期或不定期将所有待研究的议题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分类列出,编制《议题专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

会议时间初步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提前2—3个工作日编制《市政府会议材料会前协调审核意见表》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审单》(包括拟定时间、议题、汇报单位和汇报人、汇报时间、列席单位等),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示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会议材料准备

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立即通知汇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印制会议材料,于会前2—3天送达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会务人员在会前要打印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及《出席、列席人员情况表》等。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督促有关单位准备好可能涉及到的政策性文件和参考性资料,以便会议决策。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在会前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呈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

议题材料印制的要求:

1. 纸张:A4幅面,正反面印刷,每页22行,每行28字。

2. 字体:主标题为2号小标宋简体;一级标题为3号黑体,二级标题为3号楷体;汇报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及日期为3号楷体,标注在主标题下一行;正文为3号仿宋体。

3. 份数:45份。

4. 篇幅:4—5页纸。

五、会议通知

(一)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一般应在会前1—2天拟定会议通知(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时间等),印发呈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

(二)会议列席单位采取电话方式通知。列席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领取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上报参会人员名单。

(三)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科室为文秘科、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综合科、信息科、督办室、信息办、金融办。

(四)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安排新闻单位参与相关议题的报道,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会后草拟新闻稿,送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六、会间服务工作要求

(一)会务工作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会议室,检查会场的座位安排、灯光、空调、音响及录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核对与会人员,分发会议材料,催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到会,并做好列席单位的签到工作。

(二)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自始至终在场记录。会议记录一般要记发言人原话、原意,特别要记准记全会议中关键性的观点、数据、插话、不同意见和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如当时未记录完整的,会后要核对补记。

(三)认真安排好会议议题之间的衔接,有条不紊组织好列席人员进出会场,从严控制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维持好会场秩序。

(四)会务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会场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市政府领导会间临时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会场情况,随时调节灯光、室温,做好茶水供应服务等工作。

(五)会议结束后,会务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清理会场,收回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一般应由记录人员在会后36个小时内整理完毕。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符合主持人结论性发言原意,做到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二)纪要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三)纪要签发后,要及时送印,并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八、会议材料整理存档

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将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连同签到薄、会议材料、议题等资料集中存放,以备查阅,并于第二年完整归档。

九、会议纪律

(一)议题汇报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且有必要向会议作出较详尽解释的,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汇报。汇报应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着重汇报需经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为15分钟,最多不超过20分钟。

(二)议题汇报单位不得在汇报中临时增加或更改内容,不得增加或更换议题材料(包括附件)。

(三)议题涉及的列席单位应安排正职列席会议。正职不能列席时,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列席。

(四)列席会议人员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候会,不得迟到,经会务工作人员通知后方可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该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应立即退出会场。

(五)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开会,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六)与会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会议秘密,未经会议同意或委托,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布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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