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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9:41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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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1〕5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法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本级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以下各级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各级执法机构应指定部门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业务考核。

  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馆(室)或专题档案室管理执法档案;未设综合档案馆(室)的机构,应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中国海洋档案馆、海区档案馆或其它有资质档案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档案进行托管;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应由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负责接收、托管执法档案的档案馆(室)、专题档案室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国海监总队的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海洋局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提出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制定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执法档案质量评定标准、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五)组织开展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执法档案管理网络,对各级执法机构档案馆(室)的设置及执法档案托管情况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档案业务培训;对以下各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机构的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四)落实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五)综合管理、维护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本机构档案室的设置或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并报批备案;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海洋行政执法文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件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并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即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执法活动结束时,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以综合评价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档案应明确立卷责任人。其中执法专项行动的档案由行动负责机构指定专人立卷;处罚案件由承办人或指定建档人立卷;其它执法档案由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积累、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业务规范》(报批中)要求整理。其它执法工作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业务规范》(HY/T 057)整理。

  第十五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应在执法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其它执法文件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

  第四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设立的档案馆(室)应有符合规定的档案设施设备和防护条件,以保证执法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执法机构托管的档案馆(室)应具有国家认定的档案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按相应技术规范中的保管期限表划分。

  第十八条 海区档案馆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形成满2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国家海洋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中国海洋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其它档案室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形成满1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上级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区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第十九条 各档案馆(室)应做好执法档案的分类保管,正确进行执法档案的分类标引和排架,按规定做好库存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执法案卷的安全保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案卷中破损、褪变的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和抢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档案的检查、考评制度,定期进行执法档案的质量评查。评查标准由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制定。

  第五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档案馆(室)应编制先进的执法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展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执法档案基础信息、专题信息数据库,做好执法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审批手续,做好利用信息登记和利用情况反馈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或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执法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应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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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修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较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省或市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科领域内居省或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在《保定日报》、“保定社科网”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对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成果质量达不到标准,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保定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2005年8月9日发布的《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88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今年7月1日第1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全部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体制改革三年来的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减轻“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1、正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和任职10年及以上或年满55周岁的副处级干部的医保待遇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2、任职10年以下的副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其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3、退休人员的目录内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门槛”)后全额报支,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4、在职人员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后,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5、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
  6、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符合第一条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的参保人员,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其他参保人员工资总额6%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中,2%划入统筹金,4%划入个人帐户。
  7、上述人员执行本补充规定新增的费用全部从公务员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8、处级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二、调低全部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调整为7%。
  三、取消全部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的最高限额
  住院病人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费用,除进口医用材料外给予全部报支。
  四、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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