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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16:30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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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国测电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6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防灾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测绘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全面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深刻领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等重要论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道路。


  二、结合测绘,切实贯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测绘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深入贯彻“科技兴测、人才强测”战略,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落实测绘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倡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创业精神,大力推动测绘基础研究,突破一批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努力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利用测绘成果和测绘高新技术为抗震救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做法和经验,科学、客观、全面分析应急测绘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通讯技术集成和应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做好信息整合,建立、维护、提供统一权威的地理信息,全力支持和配合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提高我国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单位、各部门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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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个规章:
(一)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日省政府发布)
(二)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5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四)海南省有线电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发布)
(五)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1989年9月30日省政府发布)
(六)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
(七)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4月6日省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妥善处理监管区域内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的有关事宜,并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工作。


(1997年12月2日 法发〔1997〕27号)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1998年7月22日 法明传〔199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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