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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9:17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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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7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部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实际,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为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经验。

为确保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承担试点工作的单位要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没有承担试点工作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提前做好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立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的重要举措。搞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对促进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充分利用,降低地质工作风险,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料浪费具有重要意义。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部决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全面推开。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试点,总结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法、步骤和经验,为部署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选择若干个固体和油气矿产实物地质资料库进行试点。

(二)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建议稿。

(三)开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

(四)编写清理研究与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试点的重点是岩矿心。

(二)选择清理的库房既要有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条件较好的,又要有保管条件较差的。

(三)清理试点只需探索出每类资料的清理程序和方法,不宜对库房的该类资料全清一遍。

(四)每一库房清理后应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1.无保管价值可按损毁处理的资料目录。

2.有一定保管价值,但不宜继续保管在库房中而应妥善埋藏处理的资料目录。

3.有重要保管价值,分别应由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保管的资料目录。

四、组织分工

固体矿产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牵头,河北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参加。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牵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

(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研究开发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并根据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试点成果编写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等相关材料。

(三)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写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开发,负责编写油气实物地质资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8月底前,承担清理试点工作的河北、黑龙江省和石油公司完成清理试点工作,并向部提交本单位清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2009年9月底前,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向部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管理软件。

六、预期成果

(一)《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

(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

(三)《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建议稿);

(四)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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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的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九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含翻译、司机、厨师)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见附件一)。
  一、三份学历证书;
  二、三份个人简历;
  三、三份健康证书;
  四、三张二寸照片。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和也门驻华使馆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 中方派遣的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卫生医务人员的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布在以下各省:
  萨那、塔兹、伊卜、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详见附件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为有利于工作,经双方协商,中方医护人员的工作地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也门工作期间所需要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门医生。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同时,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也门现行法律、法令、风俗习惯和传统。

  第六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水电、煤气等),并为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及必要的燃料。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正、副队长因公赴各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方和也方规定的正式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三十天的有薪休假。

  第八条
  1.中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必需的生活物品并负责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也方负责办理免除这些生活物品的一切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工资直接税款。

  第九条
  1.双方同意将南部省的协议按原条款延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拖欠医疗队员的工资应按上述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两个协议执行。

  第十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也方根据附件二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3.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4.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汇至中国医疗队在萨那开设的银行帐户,其中,工资的50%的美元也方允许汇回北京。
  5.双方商定裁减的医疗队员按二个原协议条款执行。中方确定人数后提供附件三,并注明上述队员的工作地点和离开也门的日期。也方按前两个协议规定负责办理这批人员的事宜。附件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此办理。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也方希望续签协议,应在本协议中止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附件一、二、三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八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程 绍 义          阿卜杜拉·萨利赫·赛义迪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保局:

  为在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中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与健康工作。

  卫生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双方各自职能及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协作机制。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双组长制,组长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司局司局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出台或需进行重大调整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采取双办公室制,分别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相应处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部门主管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联合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

  (三)建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两部门推荐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环境与健康主题工作组。主题工作组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点领域设置,组长单位由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确定,组员单位可为相关行政部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各主题工作组承担某一重点领域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相关重大政策信息,交流相关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听取联合办公室及各主题工作组年度工作汇报,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部署,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例会后由双方共同编印会议纪要。

  (二)联合办公室工作制度。联合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信息,落实相关事项。按照国际组织与国家主管部门对口衔接原则牵头组织工作,即世界卫生组织牵头的工作,由卫生部牵头负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的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负责;须由其它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两部门协商决定各自负责的协调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协调主题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共同协调地方工作制度。环境与健康工作涉及地方政府部门配合时,采取两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当地卫生、环保部门积极协调合作,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测、调查和研究

  (一)根据需要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工作。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监测,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导致健康影响的环境因素监测,两部门共享监测方案和监测信息,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估和预警工作。

  (二)协作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调查研究。双方合作开展重大环境与健康状况调查,联合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科研攻关;协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建立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通报和重大事件及时通报制度,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两部门应对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建设及应急能力建设。一旦发生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分管应急工作司局相应处室负责,双方联动,共同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双方联合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专题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意识。共享教育和培训资源,安排双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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