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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9:15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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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代理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收缴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动态监控功能,对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4]9号)的有关规定,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业务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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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厅负责全区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九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条 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在相关村范围进行公布,包括筹资筹劳的项目名称、范围、标准、数额。
第十三条 向村民筹资一般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如下:乌鲁木齐市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女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拉玛依市每人每年不超过4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吐鲁番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5元。哈密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劳动力工价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昌吉回族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塔城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本村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三年不变。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阿勒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阿克苏地区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喀什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和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十六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当地劳动折工平均标准计算,不得超额。第十九条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凡违反规定的超标准用工,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筹资筹劳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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