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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3:22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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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依托现有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12服务中心),延伸网络,扩展功能,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二、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网络

  完善现有省级12312服务中心,建设地级以上城市12312服务中心以及县级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形成省、市、县上下一体的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网络,作为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流通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的公共服务窗口,执法和举报投诉等方面数据统计汇总的工作平台。

  (一)完善省级12312服务中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12312服务中心,开通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窗口,调整工作职能,拓宽工作范围。中心主要负责:
  1.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指导、督促本省(区、市)地市级12312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2.接收涉及本省(区、市)的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
  3.协助执法队伍督办处理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4.统计、汇总、分析、上报本省(区、市)举报投诉信息、数据,以及执法数据等。
  5.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及培训工作。
  6.维护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地方子站。
  所在省会城市或其他地级城市未开通12312举报投诉热线前,省级12312服务中心要继续承担其举报投诉和咨询工作,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设完善地级以上城市12312服务中心
  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建设12312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为承担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的主渠道,同时承担执法和举报投诉等方面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应达到以下条件:
  1.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条件不成熟的,也可设在商务执法队伍内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并按照商务部确定的统一标识和风格进行装修。
  3.配备开展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及数据统计汇总工作所需要的电脑、PC坐席台、12312语音呼叫应答一体机、网络交换机、操作控制台及应用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
  4.建立举报投诉流转、案件督办、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机制,形成完整的举报投诉案件分流、转交、办理、反馈流程。
  5.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三)设立县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执法队伍内部安排专人,配备必要的设备,作为商务执法队伍与地市级12312服务中心,以及上级商务执法队伍之间的联系点,不单设机构。主要负责:
  1.处理流通领域群众来信来访。
  2.接收地市级12312服务中心转交本级商务执法队伍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3.通过地市级12312服务中心,及时上报需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处理的案件。
  4.采集上报扰乱流通秩序的突发事件,报送有关执法数据和信息。

  三、加强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队伍,作为12312服务中心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力量,保证接收的举报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一)建立省级商务执法队伍与12312服务中心间协作配合机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内部商务执法队伍与12312服务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及应急处置机制,密切二者工作联系。重大举报投诉案件由商务执法队伍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执法数据信息由12312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

  (二)提高市县商务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四、搭建信息化的后台支撑服务系统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后台支撑服务系统,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电子数据信息传输通道。

  (一)改造中央后台支撑服务系统
  商务部改造现有中央数据库,以及举报投诉流转、公文传输、语音呼叫、集中管理等子系统,实现数据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分类查询等功能。

  (二)建设地方信息化数据终端
  各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确定的统一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方案另发),为12312服务中心(联系点)配备相应的信息化数据终端设备,与中央后台支撑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上下贯通、横向连接,保证数据信息快速传输。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全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本省(区、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统一工作部署及要求,建设本地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

  (三)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符合条件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奖励。2009年主要支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县。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和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准确评价工作成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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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劳动争议案例谈用人单位严格考勤及公示规章制

梁仁壮(北京市新开律师所律师)

海淀区某运动俱乐部聘程某为工程师,负责俱乐部网络管理。后双方因沟通不顺解除劳动关系,程某以自己周末加班以及平时超时加班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三万多元的加班费。单位认为自己有严格的加班制度,加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才有效,单位从未要求过程某加班,程某也从未实际加过班。但由于该单位的加班制度仅有单位公章,没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也未能证明向劳动者公示过,且该单位的考勤因在奥运期间没有严格执行。程某以从未知悉加班制度为由拒绝认可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同意支付7000多元的加班工资。

在这则案例中,用人单位的主张之所以不能被仲裁委完全认可:

一是由于单位没有严格的考勤。没有严格的考勤,就不能准确客观的纪录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在双方对是否有加班行为存在争议时,劳动仲裁委很难认定该事实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位对劳动者有行政管理的权利,有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处于有利的强者地位,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建立严格完善的考勤记录。因此,在没有完善考勤的情况下,如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或工作时间有争议时,应当倾向于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认定。为此,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科学客观人性化的考勤制度,准确客观地记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为计量劳动者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证据或依据;如单位疏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将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是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劳动公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向劳动者公示并制作或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比如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要求全体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已知悉制度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制度制定出来之后的公示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就面临着不被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可的风险。


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6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㈠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㈢ 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㈣ 建设施工合同书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㈤ 白蚁防治合格证明书;
㈥ 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施工单位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进度报表;
㈦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预售方式、预售总面积、总套数、交付使用日期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㈧ 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及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
㈨ 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的申请后,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广告、说明书及宣传资料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或播放预售广告。
第十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㈠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
㈡ 房屋建筑面积、座落、位置和界限并附图;
㈢ 房屋所在土地宗地号及地籍图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号;
㈣ 房屋装修标准;
㈤ 房屋的用途;
㈥ 房屋的价格;
㈦ 房屋预购款的付款方式;
㈧ 房屋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日期;
㈨ 房屋售后管理方式;
㈩ 违约责任;
(十一)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二) 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商品房的预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要有预购人的书面委托书,出具委托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期内,预购人可以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转让须持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发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姓名。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利人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㈠ 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㈡ 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预售房建设的;
㈢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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