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3:06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19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8〕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范围
  州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评估标准的确定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坚持绩效评估内容和标准贴近实际的原则,将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
  (一)重点工作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重点工作,二级指标内容为《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确定的91项工作目标,三级指标内容由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单位)自行细化。
  (二)履职尽责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本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与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定的目标责任状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纳和细化。
  (三)机关自身建设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四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部门(单位)根据三级指标内容自行细化。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级指标内容由州财政局确定;三级指标内容由州审计局确定。
  以上绩效评估内容细化标准,均需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
  绩效评估内容权重确定为四种类型,其权重分值如下:

评估内容指标权重分值分配表



评估内容类别 一级指标评估内容权重分值
重点
工作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 服务型政府
机关建设 专项
资金
1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部门) 60 20 10 10
2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60 30 10 0
3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30 30
4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40 0

  注:由于部分专项资金下拨较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时间顺延。
  三、工作分工
  绩效评估工作在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绩效评估工作。其中,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投资和重点项目情况;州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情况;州监察局负责提供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行政投诉情况、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州审计局负责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州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州信访局负责提供矛盾纠纷排查等相关情况;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情况。
  四、评估方法
  (一)领导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在评估表上提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其中,州长评估占领导评估的50%。
  (二)社会评价(占绩效评估总分20%)
  社会评价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由各县市政府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四,由州纠风办结合政行风建设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占25%。社会评价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完成情况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60%)
  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被评估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
  (五)年终评估
  全年工作结束后,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减去加减分值,即为年终评估总分。
  (六)结果反馈
  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被评估部门(单位)反馈年终评估结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五、评估分值的确定
  (一)基础分值
  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增加基础分分值。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基础分总分值不变。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其中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为基础,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1分。
  (二)加减分
  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加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5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表彰奖励的加5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3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减分。每项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总分中减1分,拖延时间15天以上的减2分。
  六、评估时间及等次确定
  绩效评估工作从7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半年评估与年度评估。半年评估一般在7月份进行,年度评估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第二阶段: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次年1月份进行。
  第三阶段:年终评估。从次年2月初开始到3月中旬结束。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评估等次:本年度部门发生行政投诉经查属实的,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绩效计划的,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本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的,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评估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估情况提交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评估结果的兑现
  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
  (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5%。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部门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时限。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略)
     2.2008年州级预算专项资金表(另发)
     3.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评估标准
     4.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标准分解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期刊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期刊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有着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化工系统期刊的归口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化学工业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负责归口管理化工系统期刊,统一办理命国性化工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组织培训编辑队伍,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
第三条 化工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学术思想,公布新的科技成果与成就,传播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商品化、产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化工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 化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化工部情报所归口管理化工系统的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发展动态,科技管理、技术经济及市场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译报性期刊,指以刊登译文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六、社科性期刊,指以刊登化工经济法制、化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七条 化工系统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工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化学工业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家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刊物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公开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将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化学工业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和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不得刊登广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出版化工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全国性化工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的经济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期刊的技术条件;
二、主办单位对其负责出版的期刊应进行审核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三、创办全国性化工期刊应充分反映本行业与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四、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与已批准出版的期刊不重复;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聘用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编辑人员应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 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六、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九条 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化工部情报所提出申请。化工部情报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办刊单位,由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向化工部情报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化工部情报所每年11月用4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申报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化工部情报所报送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创办新刊正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新创办的期刊,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或变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正式刊物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者,全国性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当地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全国性或地方性期刊均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五条 凡正式期刊应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国家科委情报司、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化工部情报所送交样刊。
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出增刊,应报化工部情报所核转国家科委审核批准;凡经批准出增刊的,均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在版权页上应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应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刊,主办单位应当持化学工业部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

第四章 保密
第十八条 化工期刊应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一、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秘、失密情况发生。
二、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迅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
在编辑加工处理涉及密级稿件时,应征求本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稿件内容要按照化工部《保密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四、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把关,并对期刊的保密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化工期刊的主要保密范围包括: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技术内容: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它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内容。
二、尚未公布的全国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年度计划、总体布局,生产力配置,国产化规划及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工作方案;全国化学矿产资源的工业储量及其矿产资源的具体坐标。
三、尚未公布的化学工业各行业的生产、固定资产、科技的年度计划及其重要统计资料,和主要化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全国化工年度预算、决算;重要化工原材料、产品的价格政策和调价方案。
四、尚未公布的重要军工专用产品的年度科研、生产、计划、单套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企业名称、地点、产品的产量储备、消费去向。
五、尚未公布的全国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及引进、合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方案;全国化工进出口计划及重大引进的谈判对策、谈判意向、标底、用汇额度、换汇成本。
六、通过转口或特殊渠道取得的化工技术、情报、产品、设备、仪器及其来源和国内仿制的产品技术(含计算机软件)。
七、尚未公布的全国化工急、慢性职业中毒的患病率、发病率、死亡率和尘肺、职业肿瘤的发病及其死亡数字。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出版方针、政策、努力提高刊物质量、效益显著的期刊,可按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奖,对获奖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化学工业部会同国家科委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视情节轻重,责领检查、停刊整顿或撤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31日以(88)化情字第1号文件发布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7号)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