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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8:11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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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地方税收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市政府成立保障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以加强对保障地方税收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二)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五)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税务机关应将扣押、查封房产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房产管理部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文广新、体育部门对申请办理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许可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演出、比赛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知情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或者举报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或者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检举人或者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保障地方税收信息交换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或者为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提供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待每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技术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必要时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往年项目建设情况。

(二)工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

(三)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每年福利企业年检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信息。

(四)残联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保障。

(五)质监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信息;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情况提供保障。

(六)统计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和利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信息。

(七)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情况。

(八)水利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开工、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干线公路建设投资计划;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十)建设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当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投标备案书),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非国有资产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项目、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信息。

(十一)规划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

(十三)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十四)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审批成立学校、批准办学、批准成立幼儿园等情况。

(十五)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在各商业银行开设帐户情况依法提供保障。

(十六)公安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等情况,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情况提供保障。

(十七)供电公司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用电信息提供保障。

(十八)国税、地税机关应当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相互通报上月税务登记变动、企业申报纳税等信息。

(十九)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传递或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出说明,情况消失后应及时补报。涉税信息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要严格管理,只能用于税源分析和税收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涉税信息传递工作进行总结。对全年按时、按要求传递信息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对重要税源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内容翔实具体、对税收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对税收有重大贡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致使税收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视损失情况、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一次未报传或三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无特殊情况,两次未报传或多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由同级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三)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未报传信息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因未报传信息,致使税源流失,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视损失情况、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对税务机关报告的涉税信息传递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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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庭是法官的福音抑或隐痛?

      杨涛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安全法庭首次启用,使曾经情绪激动的原告没有再出现过激言行,顺利地对一起上诉案件进行了宣判。该院启用安全法庭缘由近一段时期以来,少数案件当事人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因对案件审理不满,不顾法庭纪律,公然当庭起哄、闹事,甚至辱骂法官、出言威胁法官人身安全。该院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后,决定从全院法庭中抽出两个法庭作为安全法庭使用,法庭内部增加了安全警报设施及录音、录像设备。(《北京青年报》 2004年07月21日)

    如果问一问普通老百姓,那里就安全,想必他们都会告诉你公安局、法院这些国家“暴力机关”最安全,因为这些地方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不过,现在世道发生了变化,最安全的地方变得最危险了,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冲击法院,咆哮公堂的事情。不过这些还只能算是小事而已,去年10月份,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发生一起爆炸案,一名当事人当场死亡,准备开庭的两名法官、死者的妻子及其律师也受伤。今年7月,江西省进贤县一七旬老人在法庭里实施自杀性爆炸,老人当场死亡。呜呼,法院竟夹杂着血腥的气味!

  而且,藐视法庭、咆哮公堂的人不仅仅是普通的当事人的专利,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居然带头起着“榜样”作用。在某地,针对公安机关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正在开庭,警察就闯入法庭将原告抓走。辽宁省营口市阜新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原大队长刘万权,竟然指使暴徒在法庭上砍伤他人。

   神圣的法院和法庭成为一些人肆无忌惮施展骂功、滥用武力的场所,这种情形严重地损害了一些法官的自尊。一些法官不免要用自身的权力来维护脆弱的自尊,于是一些过激的手段又产生了。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双榆村村民杨怀友、孙凤霞只因对村干部心怀不满,在休庭时对村干部说了句粗话,就被法官铐住双手,关进了拘留所。而在重庆市的黄利明律师出庭时,只因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然而,法官对当事人的轻微过错行为使用过激的手段,恐怕自尊不能真正得以维护,反而加剧当事人对抗法庭的心理。

    藐视法庭在西方国家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犯罪行为,在普通法中,对于藐视法庭的犯罪是不需要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的,而且对这种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事情,法官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就能亲自加以处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但是,事实上在西方国家,藐视法庭的现象是很少发生,这倒不在于他们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制裁严厉,而在于民众来自内心地对于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权威的尊重。

    而在中国频频发生藐视法庭、咆哮公堂的现象绝非仅仅是制裁的不力所致,恐怕也不是法官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所能解决。对于法治精神的不认同,对法官审判公正的怀疑和法院、法官权威的缺失,国家机关和官员的公然对抗所起的示范作用,都使我们的问题显得更加复杂。

  对于饱受当事人咆哮公堂之苦的中国法官来说,不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法庭的启用是否会给他们带福音?不过,在笔者看来,让法庭空前的戒备森严,某种意义上讲不正反映了法官内心的脆弱和隐痛吗?而且,上面所讲的问题还存在,仅仅靠安全法庭能让法庭真正安全起来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从倪王之争谈律师职业

王卫洲


  撰文之前先自述一下,鄙人王卫洲,北京市一律师,为避免误会先声明三件事,1、我不认识王才亮,当然不认识不等于不知道,王才亮律师在律师界颇有名望,鄙人在北京做律师自然耳闻。对于王才亮我素怀敬佩,从其笔耕园地发表的文章及其学术著作,文中窥人,自认为此人还算不错。2、我从不知道倪文华,只是近日寻找王才亮的相关报道,无意间看到其在拆迁专栏中写的“王才亮何许人也?”等文,才知倪文华先生60高龄参加司考、帮助农民打拆迁官司“45次告赢省政府”等等“草根律师”之事迹。3、本文绝非为王才亮律师正名,也非与倪文华作对。王才亮律师执业十几年所作所为历史自然评判,我不必多言。倪文华先生与我素不相识我没有缘由笔伐之,此文只是针对一种社会现象阐述一己之见,对事不对人,还望当事者海涵。

一、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太低,欲会做律师须先学会做人。

  倪文华先生称其告赢省政府44次,之后又在博文中发表“又见省政府败诉,再驳王才亮律师谬论”,按倪先生所称,则其已告赢省政府45次,当然还有“首次告赢省政府不在浙江、而在山东”之说,这样的说法断然是在说谎,需知“省政府败诉”应当有法院的判决书,实际上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状告省政府这样的“权高位重”的机关在法院连案都很难立上(这当然也是我国律师的悲哀),更何况在判决其败诉,至今浙江省农民首次告赢浙江省政府已被媒体报道的沸沸扬扬,若有人告赢山东省政府45次,竟然还用自己写博客来声明吗?虽然倪先生没有律师资格,不属于律师,但在律师界此类的吹嘘却比比皆是,这些人企图这样提高自己的声势以为营销策略,此类做法实为我国律师不思进取,贪图眼前益所致。岂不知做律师应当“以诚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之真理,如此妄言之辈,不但毁掉自己的形象,而且大大损害了我国律师职业的形象。

  除此之外撰文攻击他人、妄评时弊的也是大有人在,倪文华先生笔伐王才亮,批判政府和社会,属于其中的一个典型。虽然倪先生不是律师,但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倪先生之习惯,我国律师相似者甚多。小到接待当事人时故意诽谤他人,大到通过网络媒体撰文攻击侮辱,千奇百态应有尽有。
  
  上述两陋习已令人汗颜,然这仅仅是九牛一毛,像在法院拉案子,包打官司、贿赂法官等不当行为还大大的存在,总而言之,我国律师的陋习实在是罄竹难书。律师形象的败坏,不怪别人全是我们的这些律师咎由自取。

二、我国法律市场混乱,滥竽充数者太多。

  正如倪文华在其“王才亮确认倪文华被某种势力收买”(未在王才亮的笔耕园地见过此文)及“又见省政府败诉,再驳王才亮律师谬论”“45次告赢省政府,业余律师为百姓撑腰”等文章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非律师而以律师自居的人,当然倪先生也许并没有自称律师,但既然不是律师又在文章中称为“业余律师”实在不应该,难免会让人误会,再者既不是律师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案件为职业还要收取“经济利益”这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像倪先生这样的“准律师”还算不错的,至少自考了法律本科算是懂点法律,而且观其文章文笔、意志皆有我们律师难以达到之处。最为甚者是大家所称的“黑律师”,全国各地法院门口密密麻麻的假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及其招牌随处可见,连首都北京的法院门口也难以幸免,最为甚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安庭和法院大门口至少聚集着是十家以上的假律师事务所和五十个以上的律师拉案子人员。让当事人见到他们都感到害怕和生气。这类人将自己的执业操守全然不顾,而且玷污了我们北京律师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已经损害了海淀区法院的司法秩序。

  如此等等现象,让人闻之可耻,思之可恨,整顿我国律师业和法律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我在阅读倪先生的文章时就这些文章有所感悟,所以阐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若两位及网友有不同的见解,欢迎交流,但仅为交流,若有互相攻击之,我必不会参与。
 
  鄙人沧海一粟,实不敢对律师职业和法律市场加以妄言,然这些不堪入目、不忍耳听的陋习,让鄙人不得不在繁忙的工作中挤点时间呼喊一声,愿我这真诚的呼喊能够成为呼唤社会良知的声音,而不是招来无端诽谤留言的源头。

  对于那些“假律师”“准律师”“黑律师”之类,我不屑言之,此等之人纯属以冒充律师办案谋生,若仅为谋生也情有可原,但要是冒充律师拿着当事人的“官司”来赚钱、纯属置他人死活于不顾,实在是让人难以容忍,海淀法院旁边的假律师算是此类人物的典型。但是在律师行业之外,确实有一些人虽然不是律师,但是办案能力却不逊于律师,这些人参与法律服务应当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如杨宽兴所说的“草根律师”,若除“让赢省政政府败诉45次”之外的话所言属实,那倪文华先生当属此类人物的典型代表了。(我对倪先生那种刚直和果敢的性格及其为被拆迁人维权不畏强权的精神表示敬佩,但对其攻击王才亮的文章深感不妥)。

  对于如何做律师笔者参阅前辈优秀律师及自身的体会提一家之言,但愿对我们律师队伍的自勉自强有所帮助。

一、关于如何开拓案源。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个千古不变的真理“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我认为这个这个真理不但适用于一般的行业,对于律师行业也是适用的,我们要想让自己的案源丰富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办好自己承办的每一个案子,维护好当事人的一切可以争取的合法利益,至少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这一要求看似是一工作态度,实则不然。要做到这一点不但要有认真负责、忠于委托人的人格品质,而且要有强烈的学些精神和进取心,要将我们执业中需要的法律、政策以及各种社会惯例熟练地掌握;此外还要深刻的研究和学习律师办案中的技巧,如何发问、如何取证、如何辩论等很多很多的实践经验在书本上是找不到的。

  这样我们做好自己的案件,此案的当事人以及耳闻此案的人自然会慕名来求,我在重庆奉节法院参加听证会之后,参会人员甚至在场维持秩序的法警都向我要名片,之后果然不少当地的当事人来咨询。当然了,很多年轻律师根本没有案子,也谈不上办好案子,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也是人家常说做律师起步太难的道理,这类人我建议可先跟随老师傅学习或在律师事务所作工薪律师。

二、如何承办案件。

  办好案子是律师生存的根本,所以本文关于开拓案源的问题对承办案件实际上已提出一些要求。在本项中结合这些东西做更多的阐述。我认为:

  1、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把当事人利益看成最重要的事情,要把案子当成自己的官司去打,没有这样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耐的,也不可能把案子办得漂亮。

  2、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我们承办案件不要怕吃苦受累,要充分的调查案情,寻找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证据,并仔细深入研究案情分析案卷,查阅法律法规。将自身利弊对方的情况充分掌握,只有这样你才能分析对手的策略,拟定办案方法,扬长避短,攻敌要害。

  3、要开动脑筋,发挥聪明才智。

  我们律师办案不仅仅是法律上较量,而且是事实上的较量、甚至存在与权力和金钱的较量。法庭是控辩双方,原告被告一个没有消炎的战场,然而它的难度却难于打仗。带兵打仗仅仅双方都掌握着自己的名运只要方法得当便可将对手歼灭,然而我们律师没有权力来歼灭对手,我们只能让法官、仲裁员等采纳我们观点去歼灭对手。这样就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对方与法官与权力集团斗智斗勇,没有一定得胆略和智慧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

  4、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畏强权。

  在我们承办案件中,特别是状告强权集团和办理行政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复议机关不受理、法院不立案、或者偏袒对方的现象。面对这些现象很多律师感到无奈,这是大错特错。权利是靠自己主张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你律师都可以忍气吞声,就没有为你的当事人说话。也是正是因为我们一味的忍让,才导致这些陋习愈演愈烈,甚至部分律师也卷入了收买贿赂的圈子。这些律师是不会长久的,因为没有人会委托胆小怕事的律师,没有人会接受不敢说话的律师。相信“不正之风”必然会灭亡,有话大声说,权利勇敢护行得正、走的端、办事刚直如铁、不畏强权必然会被社会、被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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