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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7:11:51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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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 45 号


《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的运输、弃置、受纳(以下统称处置)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东外环和 202 省道(市区至濉溪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余泥等);

(二)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

(四)城市生产、生活和建设所需的散煤炭、煤渣等散体物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体物料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散体物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散体物料运输实行公司制管理、专业化经营。

第五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符合交通安全系数标准,具备交通营运资格;

(二)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三)车厢顶部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

(四)车辆、驾驶人应证照齐全有效。

第六条 凡在主城区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当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前,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应当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5 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发给《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运输线路、时间及消纳处置场地,并与之签定卫生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严禁抛洒滴漏;

(三)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五)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工地夜间施

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建筑垃圾不能超过挡板高度,并加盖密闭。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场地倾倒,不得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一般为晚上 21:00 至 23:00。运输沙石、煤炭等容易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散体物料,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装载物不得超出车档板

高度。 流体灰浆必须经过沉淀固化后才能运输。

第十条 凡在散体物料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未经审批驶入禁区或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 100 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运输散体物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每车 50 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建筑垃圾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达到净车出场,车辆带泥造成污染道路的,或者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处以每车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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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精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第三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费费率为在职工资总额的0.4%。

第五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区的同级财政负担。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发布后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1999年至本试行办法发布前职工发生工伤尚未处理的,仍按照绵府发[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伤认定调查等条件和工作经费,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王胜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其次债务人应如何举证: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最后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对机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任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促使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以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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