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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5:24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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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5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增强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挂点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

为推动市直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好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3号)确定的挂点服务企业的市直部门、挂点领导及联络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企业公认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工作考核(45分)
1、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8分)
2、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8分)
3、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7分)
4、帮助挂点企业解决矛盾纠纷等。(7分)
5、挂点单位是否建立相应机制,开会专题研究挂点企业的问题。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调研、服务,挂点领导和挂点人员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7分)
6、帮助挂点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4分)
7、对挂点企业发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4分)
(二)纪律考核(30分)
1、挂点服务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时间一个月不少于20天(6分)
2、按时参加挂点服务工作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及时上报挂点服务企业的情况。(6分)
3、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企业的吃请、赠送,不向企业提不合理的要求。(6分)
4、工作主动积极,作风扎实,耐心细致。(6分)
5、遵守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6分)
(三)工作实效(25分)
1、帮助企业完成预期目标任务。(15分)
(1)对未开工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按期动工并保证建设进度。
(2)对已开工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如期竣工、投产。
(3)对已投产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年度目标。
2、企业对挂点单位和人员服务的满意程度。(10分)
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评分。
第四条:考核期限
以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评分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为好,70-79分为较好,60-6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考核通报
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对挂点服务工作好的给予表扬,对服务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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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
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
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营业执照。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
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
,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
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十五)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
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十九)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
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
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二十三)加强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对弄虚作假和隐瞒
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
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要加
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3
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1999年2月13日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6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等先进方法,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分的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体系文件;
(三)制订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四)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含化验室工作质量的审核);
(五)选择适用的统计技术,负责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统计技术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控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制度;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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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类别│ │ │ ┃
┃\ \ │ 同一试验室 │ 不同试验室 │ ┃
┃ \允许误 \ │ 不大于 │ 不大于 │误差类别┃
┃试验\ 差范围 \ │ │ │ ┃
┃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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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密度 │ ±2.0% │ ±2.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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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
┠─────────┼────────┼────────┼────┨
┃ │ 筛余≤5.0% │ 筛余≤5.0%│ ┃
┃ 水泥细度 │ 的为±0.5% │ 的为±1.0%│绝对误差┃
┃ │ 筛余>5.0% │ 筛余>5.0%│ ┃
┃ │ 的为±1.0% │ 的为±1.5%│ ┃
┠─────────┼────────┼────────┼────┨
┃ 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相对误差┃
┠─────────┼────────┼────────┼────┨
┃ │ 初凝±15分钟│ 初凝±20分钟│绝对误差┃
┃ 凝结时间 │ 初凝±30分钟│ 初凝±45分钟│ ┃
┠─────────┼────────┼────────┼────┨
┃ 抗折强度 │ ±7.0% │ ±9.0% │绝对误差┃
┠─────────┼────────┼────────┤ ┃
┃ 抗压强度 │ ±5.0% │ ±7.0% │ ┃
┠─────────┼────────┼────────┼────┨
┃ 水化热 │ 8.36J/g │12.54J/g│ ┃
┃ │(2CaI/g)│(3CaI/g)│ ┃
┠─────────┼────────┼────────┤ ┃
┃ 白度 │ ±0.5% │ ±1.5% │ ┃
┠─────────┼────────┼────────┤ ┃
┃ 胶砂流动度 │ ±5mm │ ±8mm │绝对误差┃
┠─────────┼────────┼────────┤ ┃
┃ 生料细度 │ ±1.0% │ - │ ┃
┠─────────┼────────┼────────┤ ┃
┃ 生料水份(湿法)│ ±0.5% │ - │ ┃
┠─────────┼────────┼────────┼────┨
┃ │ ±0.30% │ ±0.40% │ ┃
┃ 碳酸钙(氧化钙)│(±0.25%)│ │ ┃
┠─────────┼────────┼────────┼绝对误差┃
┃ 氧化铁 │ ±0.15% │ ±0.20% │简易分析┃
┠─────────┼────────┼────────┤ ┃
┃ 立窑(全黑生料) │ ±0.30% │ │ ┃
┃ 碳酸钙 │ │ │ ┃
┠─────────┼────────┼────────┼────┨
┃ 水泥烧失量 │ ±0.15% │ ±0.30% │绝对误差┃
┠─────────┼────────┼────────┼────┨
┃ 稠化时间 │ 2min │ 4min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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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更正并加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分承包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初次使用有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混合材,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企业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生产复合水泥,必须按“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改变石膏品种时应进行试验,以掌握其对水泥性能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石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粘土或砂岩、页岩、燃料、混合材10天,铁粉、石膏20天。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配料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巍ⅲ证生料质量,入磨物料粒度、水份要严格控制,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物料配比通知单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物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简称控制表,下同)。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
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一般控制在13%左右,颗料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六条 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有专门的精确的煤、料流量计量控制设备和满足均匀要求的混合设备,以保证配比准确、均匀。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七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控制要求见“控制表”)。强度检验使用统一试验小磨,入磨物料粒度要小于7毫米,石膏要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二水石膏,加入量控制为水泥的SO3总含量不超过3.5%。比表面积控制为300±1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三十条 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鹊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二条 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碰标号。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三十三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标号或由低标号改磨高标号时,应用高标号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标号水泥处理。低标号库改装高标号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摇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四条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控制表”。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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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石│ 粒度 │<25mm │≮80 │ 自定 │瞬时 │ ┃
┃ │ │灰├───────┼────────┼─────┼────┼───┼──────┦
┃ │ │石│ 水份 │<1.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 │ │ │ │ │ │烘干磨除外 ┃
┠─┼─┼─┼───────┼────────┼─────┼────┼───┼──────┨
┃ │ │粘│ 水份 │<2.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度│ │ │ │ │ │烘干磨除外 ┃
┃ │入├─┼───────┼────────┼─────┼────┼───┼──────┨
┃ │ │混│ 水份 │<2.0% │≮9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材│ │ │ │ │ │烘干磨除外 ┃
┃ │磨├─┼───────┼────────┼─────┼────┼───┼──────┨
┃ │ │原│ 水份 │<4.0% │≮80 │ 自定 │瞬时 │ 风扫磨指 ┃
┃1│ │煤│ │ │ │ │ │ 标自定 ┃
┃ │原├─┼───────┼────────┼─────┼────┼───┼──────┨
┃ │ │ │ 粒度 │<30mm │ │ 自定 │瞬时 │ ┃
┃ │ │熟├───────┼────────┼─────┼────┼───┼──────┦
┃ │料│ │ │ │ │24小时│ │产品标准对熟┃
┃ │ │料│ MgO │<5% │100 │ 1次 │瞬时 │料中MgO有┃
┃ │ │ │ │ │ │ │ │规定的检测 ┃
┃ │ ├─┼───────┼────────┼─────┼────┼───┼──────┨
┃ │ │石│ 石膏 │ 粒度 │<30mm │ 自定 │瞬时 │ ┃
┃ │ │膏│ │ │ │ │ │ ┃
┠─┼─┼─┼───────┼────────┼─────┼────┼───┼──────┨
┃ │ │ │ CaO │K±0.3% │≮60 │分磨1小│瞬时或│ ┃
┃ │ │ │TCaCO3 │(K±0.5%)│ │ 时1次 │ 连续 │ ┃
┃ │出│ ├───────┼────────┼─────┼────┼───┼──────┨
┃ │ │生│ 细度 │ K±2.0% │≮87.5│分磨1小│瞬时或│80μm方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孔筛筛余 ┃
┃ │磨│ ├───────┼────────┼─────┼────┼───┼──────┨
┃2│ │ │Fe203 │ K±0.2% │≮80 │分磨2小│瞬时或│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生│ ├───────┼────────┼─────┼────┼───┼──────┨
┃ │ │料│ 含煤量 │ K±0.5% │≮80 │分磨4小│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料│ ├───────┼────────┼─────┼────┼───┼──────┨
┃ │ │ │ 全分析 │ -- │ -- │ 自定 │瞬时或│ ┃
┃ │ │ │ │ │ │ │ 连续 │ ┃
┠─┼─┼─┼───────┼────────┼─────┼────┼───┼──────┨
┃ │ │ │ CaO │ K±0.3% │≮80 │24小时│瞬时或│ ┃
┃ │ │生│TCaCO3 │ K±0.5% │ │ 1次 │ 连续 │ ┃
┃ │入│料├───────┼────────┼─────┼────┼───┼──────┨
┃ │ │ │ 全分析 │ -- │ -- │每天一次│连续 │ ┃
┃ │窑├─┼───────┼────────┼─────┼────┼───┼──────┨
┃3│ │ │ 水份 │ K±0.5% │ 100 │ 自定 │ 瞬时 │ ┃
┃ │生│生├───────┼────────┼─────┼────┼───┼──────┨
┃ │ │ │ 粒度分布 │ Φ5 ̄12mm│≮90 │ 自定 │ 瞬时 │ ┃
┃ │料│料├───────┼────────┼─────┼────┼───┼──────┨
┃ │ │ │ 高温暴破率 │ <10% │ -- │ 自定 │ 瞬时 │ ┃
┃ │ │球├───────┼────────┼─────┼────┼───┼──────┨
┃ │ │ │ 耐压力 │>500克/个 │/100 │ 自定 │ 瞬时 │ ┃
┠─┼─┼─┼───────┼────────┼─────┼────┼───┼──────┨
┃ │ │ │ 水份 │≤2.0% │ 100 │ 4小时 │瞬时或│ ┃
┃ │ │ │ │ │ │ 1次 │ 连续 │ ┃
┃ │入│ ├───────┼────────┼─────┼────┼───┼──────┨
┃ │ │煤│ 细度 │≯12% │≮80 │ 4小时 │瞬时或│80μm方孔┃
┃ │窑│ │ │ │ │ 1次 │ 连续 │ 筛筛余 ┃
┃4│ │ ├───────┼────────┼─────┼────┼───┼──────┨
┃ │煤│ │ 灰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粉│ │ ±2.0% │ │ 1次 │ 连续 │ ┃
┃ │粉│ ├───────┼────────┼─────┼────┼───┼──────┨
┃ │ │ │ 挥发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 │ │ ±2.0% │ │ 1次 │ 连续 │ ┃
┠─┼─┼─┼───────┼────────┼─────┼────┼───┼──────┨
┃ │ │ │ 粒度 │<5mm │ 100 │ 自定 │ 瞬时 │全黑生料除外┃
┃ │立│ ├───────┼────────┼─────┼────┼───┼──────┨
┃ │窑│煤│ 粒度 │<3mm │≮90 │ 自定 │ 瞬时 │ ┃
┃5│入│ ├───────┼────────┼─────┼────┼───┼──────┨
┃ │窑│ │ 煤流量 │ K±3.0% │ 100 │ 1小时 │ 瞬时 │ ┃
┃ │煤│ │ │ │ │ 1次 │ │ ┃
┃ │料├─┼───────┼────────┼─────┼────┼───┼──────┨
┃ │ │生│ 生料流量 │ K±4.0% │ 100 │1小时 │ 瞬时 │ ┃
┃ │ │料│ │ │ │ 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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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 │ │ │ │粒度:5-7┃
┃ │ │ │ │ K±75G/L │ │ 1小时 │ │mm,半干法┃
┃ │ │ │ 容 量 │ │ ≮85 │ 1次 │ 瞬时 │窑5-10m┃
┃ │ │ │ │ │ │ │ │m。控制与否┃
┃ │ │ │ │ │ │ │ │自定 ┃
┃ │ │ ├───────┼────────┼─────┼────┼───┼──────┨
┃ │ │ │ │ <1.5% │≮85 │ 自定 │瞬时或│ 旋窑 ┃
┃ │ │ │ │ │ │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4小时 │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 ≮85 │ 2小时 │瞬时或│ 油井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f-CaO │ <1.5% │≮85 │ 2小时 │瞬时或│ 快硬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2小时 │瞬时或│ 白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85 │ 2小时 │瞬时或│ 中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2% │≮85 │2小时 │瞬时或│ 低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出│熟│ 化学成分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 │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窑│ ├───────┼────────┼─────┼────┼───┼──────┨
┃6│ │ │ 物理性能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熟│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 │料├───────┼────────┼─────┼────┼───┼──────┨
┃ │料│ │ │ │ │ │ │湿法旋窑及日┃
┃ │ │ │ KH │ K±0.02 │ ≮80 │ │ │产2000吨┃
┃ │ │ │ │ │ │ │ │(含)以上窑┃
┃ │ │ │ │ │ │ │ │外分解窑 ┃
┃ │ │ ├───────┼────────┼─────┤ 每 ├───┼──────┨
┃ │ │ │ KH │ K±0.02 │ ≮70 │ │ │上一栏以外的┃
┃ │ │ │ │ │ │ 月 │ │窑型 ┃
┃ │ │ ├───────┼────────┼─────┤ ├───┼──────┨
┃ │ │ │KH标准偏差 │ ≯0.020 │ │ 统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计 ├───┼──────┨
┃ │ │ │KH标准偏差 │ ≯0.030 │ │ │ │ 立窑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n │ K±0.10 │ ≮85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p │ K±0.10 │ ≮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75# │ / │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50# │ / │ │ │ 立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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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细度 │ K±1.0% │ ≮85 │分磨1小│连续或│80μm方孔┃
┃ │ │ │ │ │ │ 时1次 │ 瞬时 │ 筛筛余 ┃
┃ │ │ ├───────┼────────┼─────┼────┼───┼──────┨
┃ │出│水│ 比表面积 │ K±15 │ ≮85 │分磨1小│连续或│产品标准有要┃
┃ │ │ │ │ m/kg │ │ 时1次 │ 瞬时 │ 求的检测 ┃
┃ │磨│ ├───────┼────────┼─────┼────┼───┼──────┨
┃7│ │ │混合材掺入量 │ K±2.0% │ ≮80 │ 4小时 │连续或│ ┃
┃ │水│泥│ │ │ │ 1次 │ 瞬时 │ ┃
┃ │ │ ├───────┼────────┼─────┼────┼───┼──────┨
┃ │泥│ │ SO3 │ ± │ ≮70 │ 2小时 │连续或│ ┃
┃ │ │ │ │ │ │ 1次 │ 瞬时 │ ┃
┃ │ │ ├───────┼────────┼─────┼────┼───┼──────┨
┃ │ │ │ 物理性能 │ / │ / │24小时│连续 │ ┃
┃ │ │ │ │ │ │ 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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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企业控制值

第六章 出厂水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出厂水泥合格率与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2个100%,努力提高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重量不小于1000kg,单包净重不小于40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S=Σ(RI-R〔TX-〕)2[]n-1
式中: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10,当小于1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
C-V=〔SX(〕S〔〕R〔TX-〕[SX)]×100%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它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
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
90分钟标准值+5分钟,
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
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首月要进行1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摇ⅲ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四十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四十一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9774《水泥包装用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重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库存存入1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出厂水泥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3个月,不应提前倒掉。
第四十三条 出厂水泥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符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同时向国家、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家或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封存养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经复验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受中,双方共同签封的养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中大质量事故,企业要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术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企业内建设的由水泥企业负责管理的专用仓库,水泥企业的专用码头、铁路中转站内专用栈、库与企业水泥栈台等同对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2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备案的日产2000吨(含)以上的窑外分解窑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本规程抵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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