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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35:49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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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作为本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转贷部门),其他转贷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设在转贷部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帐户的日常支付业务和转贷部门的经费不在本制度核算。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以人民币和国际金融组织贷出货币(如美元、特别提款权、日元、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记账货币。在会计报表上以实际发生的货币种类反映。
六、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账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账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财务核对应定期进行。应保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据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八、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资金流量表及所需附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十、转贷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转贷部门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十一、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
|----|--------|----------------------------|----|--------|------------------------------|
| | |一、资产类 |25|217 |其他应付款 |
|1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26|221 |贷款协定总额 |
|2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27|231 |应付人行款 |
|3 |103 |应收本金 | | | |
|4 |104 |应收利息 | | |三、净资产类 |
|5 |105 |应收承诺费 |28|301 |偿债基金 |
|6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29|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
|7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 | | |
|8 |108 |借出周转款 | | |四、收支类 |
|9 |109 |应收垫付款 |30|401 |贷款利息收入 |
|10|110 |应收串换款 |31|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
|11|111 |其他应收款 |32|403 |存款利息收入 |
|12|121 |银行存款 |33|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
|13|122 |有价证券 |34|405 |承诺费收入 |
|14|131 |外币兑换 |35|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
|15|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36|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
|16|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37|408 |占用费收入 |
| | | |38|409 |滞纳金收入 |
| | |二、负债类 |39|410 |其他收入 |
|17|201 |提前回收贷款 |40|411 |汇兑损益 |
|18|202 |预算周转款 |41|421 |贷款利息支出 |
|19|211 |应付本金 |42|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
|20|212 |应付利息 |43|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
|21|213 |应付承诺费 |44|424 |承诺费支出 |
|22|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45|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
|23|215 |借入周转款 |46|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
|24|216 |应付串换款 |47|427 |手续费支出 |
| | | |48|428 |其他支出 |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
2.项目主管部门提款后,转贷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有关收入类科目。
3.本科目以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1.本科目核算由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对于由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提款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当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当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当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当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03 应收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收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收到本金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5 应收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
2.发生应收承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承诺费收入”科目。收到承诺费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收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收到汇兑风险损益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
2.发生应收联合融资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联合融资利息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等科目;收到联合融资款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8 借出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周转款。
2.借出周转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周转款时,如借出周转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09 应收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和转贷部门垫付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
2.付出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转贷部门垫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统借自还款”、“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等科目。到期收回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末收回垫付款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部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10 应收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付出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串换款”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应付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11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其他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21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和转贷部门的经费帐户的银行存款不在此科目核算。
2.存款增加,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款减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银行存款帐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122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购买的国债。
2.购买国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或卖出国债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价,贷记本科目,按购买价与卖出价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国债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131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是核算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外汇,收到买入的外汇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付出对应的货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己实现汇兑损益,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和“货币兑换”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已生效而尚未支用的贷款。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款项目发生实际提取业务后,借记“应收统借自还款”或“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代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组织认缴的股本金。
2.认缴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股本金时,做相反分录。
缴付外币股本金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201 提前回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转贷部门提前回收贷款本金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借记“应收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转贷部门归还贷款本金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02 预算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国家财政预算拨入、结转和归还预算的款项。
2.收到国家预算拨入的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为垫付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的“周转款”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垫付本汇息费”明细科目。
3.本科目按“周转款”、“垫付本汇息费”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付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付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付币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应付本金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2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付利息时,借记“贷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息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3 应付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
2.发生应付承诺费时,借记“承诺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承诺费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付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5 借入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
2.借入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周转款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16 应付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串换款时,借记“应收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串换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7 其它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其他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21 贷款协定总额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协定总额。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注销贷款协定额度时,用红字冲销。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付本金”。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归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内,本科目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余额,为实际已提取的贷款数额。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后,本科目余额为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 应付人行款
1.本科目核算我国政府应付国际金融组织的人民币股本金。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世界银行股本”,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应付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01 偿债基金
1.本科目核算预算无偿拨款、利费收支差额、利费奖励等形成的专门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
2.收到预算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周转款”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转贷部门拨来无偿使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结转利费差额时,借记“贷款利息收入”、“周转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联合融资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占用费收入”、“滞纳金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支出”、“周转款利息支出”、“联合融资利息支出”、“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收到利费奖励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费奖励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预算拨款”、“利费收支结余”、“利费奖励”、“还贷准备金垫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到的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收到预算拨入的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付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预算拨入的外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401 贷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3 存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
2.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的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5 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8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
2.占用费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9 滞纳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
2.滞纳金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10 其它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有价证券利息、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11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等原因而承担的贷款汇兑风险损益及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已实现损益。
2.当转贷部门收取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当转贷部门缴付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
“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收益时,作相反分录。
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如为汇兑损失,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汇兑风险损益”和“外汇兑换”进行明细核算。
421 贷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4 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7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手续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8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交付的占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情况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债务变动情况以及会计期间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贷款协定执行情况
(2)本汇息费偿还情况
(3)本汇息费回收情况
(4)预算周转款收支情况
(5)贷款项目欠款情况
(6)代理调期业务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会计报表格式(略)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转贷01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本表“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各项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应收统借自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国家统借统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收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收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损益。本项目根据“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和联合融资管理费等。本项目根据“应收联合融资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借出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出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付出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收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应收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情况。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购买国债的情况。本项目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外币兑换”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情况。本项目根据“外币兑换”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已生效未提取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所签订的已生效的贷款协议中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项目根据“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本项目根据“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提前回收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项目根据“提前回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预算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预算周转款和预算周转款的结转及归还情况。本项目根据“预算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付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付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本项目根据“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借入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入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收到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付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应付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付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贷款协定总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之间或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总额情况。本项目根据“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人行款”项目,反映财政部应付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股本的情况。本项目根据“应付人行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偿债基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自有的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本项目根据“偿债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金。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支表(转贷02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支的实现情况。
2.本期“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收支表与本年度收支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贷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周转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联合融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占用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本项目根据“占用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滞纳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本项目根据“滞纳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有价证券利息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收益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收益。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12)“贷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周转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联合融资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手续费。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汇兑损失”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失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损失。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暂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项目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资金流量表(转贷03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的各项资金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示一般贷款项目、联合融资项目、预算资金、周转及垫付款和其他的资金流转情况;第二部分列示银行存款的变化情况。这两部分的资金流转净额相等。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收到本期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2)“收到以前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及应收和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3)“本期本汇息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4)“收到本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联合融资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5)“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联合融资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6)“本期联合融资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7)“预算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8)“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归还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9)“周转款及垫付款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借入周转款和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入周转款”、“偿债基金”等科目分析填列。
(10)“周转款及垫付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借出周转款和归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1)“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串换收入、买汇收入和国家预算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存款利息收入”、“应付串换款”、“外币兑换”、“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2)“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填列。
(13)“串换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4)“买入外汇”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收到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5)“国家拨入股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国家预算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填列。
(16)“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串换支出、买汇支出、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收串换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7)“串换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8)“买汇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9)“缴付股本金”项目,反映我国政府本期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20)“银行存款期初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
(21)“银行存款期末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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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计育发〔2006〕4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我们制订了《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

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按时、足额领到“节育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奖励家庭为我市农村户籍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纯生二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节育奖”奖励家庭: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二)外地嫁入本市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及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农业户口的。

  (四)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又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

    (六)再婚家庭: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前一方纯生育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七)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奖励对象在转制后四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1000元,由镇(街)人口计生办直接发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通知》的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财政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按月划拨给镇级人口计生办。镇级人口计生办按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家庭名单,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家庭。

  第五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镇(街道)以上医疗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绝育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户家庭 “节育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纯生二个女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申请表》和《合同书》及绝育手术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审核后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家庭资格的确认。

  (一)审核。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合同书》和绝育手术证明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加盖公章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 确认。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审核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将《申请表》、《合同书》和《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对象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镇级人口计生办存档,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备案。县级(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计生办已确认的对象名单,并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使用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公布。村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一)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在审批后30日内发放到位。

  (二)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内或夫妻一方户口在地市外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节育奖;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县市外地市内的,奖励金由夫妇户籍所在地各承担50%,并各自发放。由绝育方的镇级人口计生办填写跨县(市、区)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登记表、上报人口计生局,并通知对方在时限内发放。

  第八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合同书》;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

  (四)填报《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5日前和10月20日前。

  第十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镇级上报的《统计表》进行核定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及县财政局;

   (三)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及预算,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一条 领取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家庭又发生政策外生育的或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镇(街)人口计生办有权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对该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化学原料药逐步实行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对稳定和理顺产需关系,搞好原料药和制剂生产、提高药品质量、搞活大中型企业、加强行业管理,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拟订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经过部分省、区、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充分酝酿,并经全国化学医药供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部门试行。在试行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指令性计划管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制订,就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调整计划要有报批手续。
二、搞好为实现指令性计划和定点供应的协调配套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合理安排内外销。同时,原材料、能源、设备等供应工作,按物资渠道都要给以配合,促进定点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在定点供应工作中,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保证定点供应工作健康发展。
定点供应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附件: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以及战备、疫情、灾情所需的特殊商品。除麻醉药、精神药、计划生育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外,对三十种量大面广,医疗必需,出口比重较大的指令性计划品种实行定点供应。

一、定点供应的原则
第一条 在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加强宏观间接控制的原则下,为稳定产需关系,逐步做到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凡列入定点生产的企业都属定点供货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职能机构(以下均简称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历史供需关系确认所在区域内制剂定点单位(需方单位),并组织需方参加订货活动。

二、定点供应比例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控制产品产量,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以品种产量约70%的比例,安排定点供应。其余量包括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战备、疫情、灾情及全国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作省内外调剂(但均不得出口)与生产单位自销量,根据不同情况
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三方协商留用比例。留用部分经分配、调剂、自销后,经双方同意,其数量也可加入定点供应的范围。地方计划外出口,只能视原料供应情况超产解决。

三、定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 供需双方分别提出流向及要货企业及数量(要考虑长短线的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汇总上报,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协调平衡,确定品种流向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根据供需双方要求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剂企业进行指标分割。


第五条 按历史情况和运输流向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供应,但需方可以有2~3个供应点。
第六条 供需双方根据分割的指标,签订定点供应协议书,原则上由供货单位与需方(制剂生产单位)直接签订,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需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鉴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也可作为需方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供需双方每半年签订一次分月订
货合同。

四、定点供需协议期
第七条 定点供应保持两年不变(1986~1987),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分析,每半年可根据情况变化,少量局部调整定点供应量,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以上期的定点供应量作为调整基数,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可自动延长两年。

五、定点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协议和合同的执行情况。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对无故破坏协议者应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取消定点生产、定点供应资格等一切行政手段。
第九条 对疫情、灾情、战备等紧急用药的指令性调拨,应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条 在执行合同时,应先省外后省内,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优先供货。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注意市场信息,以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使产品适应市场需要,反对经营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价格浮动应限制在国家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调节生产,搞好供应。为稳定市场,根据需要,各级主管单位积极组织同品种的企业联合,协调价格,以保证参加定点品种价格的稳定。

七、定点供应的品种
第十三条 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利福平、氨苄青霉素、洁霉素、磺胺嘧啶、结晶磺胺、磺胺脒、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阿斯匹林、非那西丁、咖啡因、氨基比林、安乃近、扑热息痛、布洛芬、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E、磷酸氯喹、磷酸哌嗪
、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麻黄素、葡萄糖酸钙、黄连素、葡萄糖。
第十四条 三十种以外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工厂组织。参照以上办法,搞好定点供应工作。



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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