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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07:54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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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5日,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了对国外旅行社及时结算旅行费用,防止国外旅行社拖欠款和破产倒闭造成坏帐,保障我国旅行社正当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经营对外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对国外旅行社的旅行费用结算,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 对国外旅行社组团来我国旅行的费用结算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外旅行社必须在旅行团入境前将该团应付的旅行费用寄到中国银行我方旅行社帐户上。
(二)旅行团在华旅行期间因增加旅行项目等属于增收的费用,应当在旅行团离境前结清。
(三)国外旅行社不论何种原因逾期付款,必须经我方旅行社负责人同意,凡超过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规定的应付旅行费用期限延期交付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外汇保值的外币的欠交额和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外币的透支利率计收。
(四)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的结算,必须坚持国外旅行社分团预付,我方旅行社分团结算。
第四条 我方旅行社与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往来,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书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国外旅行社对旅行费用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拖欠款加收滞纳金等有关帐款结算的条款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对不守信誉,拖欠旅行费用,致使我方旅行社蒙受经济损失的国外旅行社,受损的我方旅行社要及时报告当地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通报全国。国内各旅游部门、单位不得与被通报的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采取措施,清理帐款结欠,中断其业务往来。如果继续往来者,要对该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由于个人过失的原因,致使帐款拖欠,造成坏帐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要区别过失性质、受损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凡经营对外招徕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在与国外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有关旅行费用结算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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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对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一、主要考核指标


(一)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


全市养老保险(企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人数(见附表),按确保当前收支平衡和扩面潜力的原则下达。


(二)缴费工资


养老保险(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要达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以上。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1、社会保险费征收率。当期社会保险费征收率(不包括追缴历年欠费数)要达到95%以上(见附表)。


2、社会保险费追缴率。以2003年底前历年欠缴总额为基数,2004年要追缴30%以上(见附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要求,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一方面,对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跟踪,尽量使他们“续保”;另一方面,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职工参保。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年度下达的目标任务。同时,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使社会保险费额有实质增长,最大限度地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加大欠费追缴力度。我市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严重,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增大。对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坚决追缴。一要对所有欠缴单位欠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建立欠缴档案;二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详细追缴计划;三要规范追缴程序,要向所有欠费单位发出限期缴交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完善追缴手续;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等有关精神,加大对关、停、破产等单位的清缴力度。在妥善安置好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同时,对改制和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挂帐”处理。


(三)加强稽核工作。为保证完成扩面征收工作任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加强稽核。一是稽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积极稳妥地督促对外资、民营企业单位参保,及时跟踪落实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确保缴费人数稳步增长。二是稽核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层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市政府根据2004年社会保险主要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进行考核。


1、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6项指标:①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②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④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率达95%以上;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经年终考核验收,对完成上述6项任务指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超额完成6项指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发给奖金2万元。对未能完成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完成全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的,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1%给予奖励;完成全年追收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30%的,按追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二)对未完成实际缴费人数任务、缴费工资达不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未完成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追缴历年欠费任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市不予调剂。


(三)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1、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考核“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政绩的一项内容。对不能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除不得评先评奖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能力缴费而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年终不得评为先进、模范和奖励晋级;不得出国出境;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新建、装修办公楼。


3、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逾期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暂缓其营业执照的申领或年审。


(四)建立汇报、通报制度。为及时反映我市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情况,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报一次情况。市政府每季度通报各地社会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附:2004年度梅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任务表

2004年度梅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任务表

项目

数字

单位
扩面任务(实际缴费人数) 基金征收任务(万元) 追缴历年欠费任务(万元)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2003年末累计欠费总额 追缴任务 应追缴
比例30% 总额
市 直                  
梅江区                  
兴宁市                  
梅 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合 计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现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
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
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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