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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1:29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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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2]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

  各地要认真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及时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给市场化情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

  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四、切实加强已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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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2〕93号



各中央企业:

  “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大力实施信息化“登高计划”,信息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企业对信息化在变革管理体制、创新业务模式、引领战略转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较弱,难以适应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迫切需要;信息化与企业战略决策、主要业务、集团管控等方面的融合度不深,难以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迫切需要;信息化队伍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建设企业具有全局性、集成性信息系统的重任;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信息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强,成为制约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瓶颈,等等。“十二五”时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优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登高上水平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化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助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现就“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度融合和深化应用为主线,以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强化信息安全为保障,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信息化规划与企业战略相结合。始终把支撑企业改革发展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信息化规划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确保信息化发展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2.信息化工作与管理提升相结合。始终把促进管理提升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坚持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

  3.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应用相结合。始终把推进深化应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充分体现信息化效能,促进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4.信息化发展与信息安全相结合。始终把保障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支撑点,坚持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信息化发展安全可控。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控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站在国家信息化发展高度,着眼于“十二五”中央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及本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管理提升活动,通过与国际或同行业信息化水平先进企业的对标,从企业发展战略、主要业务、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十二五”信息化规划,确保规划具有战略前瞻性、整体协调性和应用实效性。滚动编制年度计划,持续深入开展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确保信息化规划具体落地。通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重点应用与整体推进、单向应用与发挥整体职能的作用的关系,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面提高信息化对主要业务的覆盖面,重点加强集约化人财物管理、国际化运营、辅助分析决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全面风险管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开展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性能优化和应用评价等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在企业各层级的纵向贯通。加强信息系统在生产环节与管理环节互联互通的横向集成能力,推进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的转变,从单一企业应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应用的转变。积极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

  (三)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基础。不断提高信息网络覆盖度和运行可靠性,到“十二五”末实现所属各级单位全部接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软硬件资源利用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统一开发平台和开发标准,强化技术架构管控,促进流程优化,推进业务协同,为企业集成应用和数据贯通提供基础保障。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池,强化主数据管理和数据治理,推进数据深度共享,并做好与国资委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着力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认清信息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全员信息安全意识,健全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统一归口管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做好网络边界、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桌面终端信息安全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加固防护。加强异地灾备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开展涉密系统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军工、能源、电力、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

  (五)着力提高信息系统运维水平。围绕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自身信息化水平相适应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强化运维组织体系建设,优化运维制度流程。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综合监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状态监测和趋势分析,提升信息系统运行风险预判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可靠运行。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将信息化作为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实施“五大战略”中的关键作用;要将信息化作为实现企业变革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支撑企业创新、转型和变革的信息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总信息师(CIO)制度,大力提高专职率;明确信息化专项预算,确保投资质量,依法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和集团管控力度,形成“一把手”挂帅、总信息师具体领导、信息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部门有效参与、全体员工深度配合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体制。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评价,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信息化先进表彰等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持续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明确信息化工作岗位序列,培养和打造人员配比合理、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管理、建设、运维和安全的队伍;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员信息化培训,重点加强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息化培训;对较高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建设、应用、运维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人员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

  (五)持续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指导。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表彰和示范工程评选工作,培育树立行业信息化标兵;加强中央企业帮扶和经验交流的组织力度,适时开展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为中央企业深入推进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
(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
(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 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 (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争创名牌产品企业的帮助、检查、指导和对照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等工作。
(五)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名牌产品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对批准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经批准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同省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的奖牌。
(二)获得四川名牌称号的产品,在产品、包装、装潢及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四川名牌标志。
(三)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1]24号文件精神,对有功人员给与奖励。
(四)凡经评选批准的四川名牌产品均按优等品对待。
(五)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立项,以及能源、贷款、运输等方面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和公、检、法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保护名牌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各地区
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管理
(一)省经委要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列入当年争创名牌计划和已评为名牌的产品要纳入目标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凡列入当年创名牌计划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向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报告实施情况,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在创名牌活动中实行目标责任制,经常了解列入规划产品赶超目标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完成赶超目标。
(三)凡已评为四川名牌的产品,要按季填报名牌产品考核报表,向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报告名牌产品的质量情况及该产品的产值、产值率、销售额、销售率、税利和质量现状等情况。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帮助名牌产
品拓展市场、扩大市场覆盖面。凡考核中,发现重大质量事故、抽查不合格、用户反映意见较大、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要亮黄牌警告,由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经委提出监改目标,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奖牌,并登报公布。
(四)为维护四川名牌产品的声誉和名牌产品评选的严肃性,防止过多、过滥的评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名牌产品评选活动。
(五)为了广泛地听取广大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将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对名牌产品实行跟踪评议。
(六)为增大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向用户和消费者宣传推荐四川名牌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知名度,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同企业自主决定宣传广告方式,也可以由省经委组织名牌产品宣传活动,扩大四川名牌产品的影响。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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