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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启蒙》读后感——浅析“天生犯罪人”理论/洪雅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6:56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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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后半叶,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转化为垄断资本主义,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人口大量流向城市,贫富差距加剧,贫困、失业、颓废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犯罪现象激增。在阶级矛盾尖锐、犯罪急剧增加面前,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显得苍白无力,为了抑制犯罪激增,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应运而生。近代学派分为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人类学派强调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创始人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社会学派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代表人为李斯特。
   本读后感主要介绍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提出的在其刑法思想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理论——“天生犯罪人”理论。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产生
   古希腊哲学家从哲学观点出发,认为犯罪是由人的意志或特性所决定的,他们把犯罪与社会经济、政治、人性等因素联系起来,力图从社会与人性本身寻找犯罪的原因。中世纪称神学盛行,认为犯罪是现实世界之外的超人类力量影响的结果,把犯罪归咎为妖魔鬼怪,罪犯是在某一方面和世界外部的妖魔鬼怪有着不正常关系的人。18世纪开始,启蒙思想家冲破了中世纪神学的束缚,用人类本身的原因解释人的行为,把犯罪和法律联系起来,否定了中世纪对犯罪本质的超自然解释,肯定了古希腊哲学家对犯罪本质的自然解释。[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175页。]
   19世纪后半叶,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形成了以科学方法研究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学术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下,龙勃罗梭将达尔文的进化论思路和孔德实证主义的方法引入犯罪原因的研究,运用生物学理论对犯罪的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龙勃罗梭通过对大量的犯罪人进行观察和病理学研究后,“通过示范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行为的新途径,那就是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人之前,必须先了解犯罪人”。[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他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里的基因是指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生物学的遗传基因,基因通过遗传取得,因此犯罪人是天生的。他确信有些基因即使在当时看来无足轻重,而后则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发展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早期著作的核心理论,但不是其全部犯罪学的唯一理论。在龙勃罗梭早期的研究中,他主要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专注于对犯罪人生理的观察和研究,把犯罪原因仅归结为人类学方面的因素,认为犯罪是可以通过基因遗传给下一代的,仅以生物学为基础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而在晚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发现在犯罪人身上存在许多无法用遗传来解释的情况,如那些没有犯罪基因的父母所生育的孩子实施了犯罪,这不是遗传,那如何解释这种人犯罪的原因呢?受到达尔文变异概念的影响,龙勃罗梭认为这是受到社会环境影响下生产的变异,他把这种变异成为堕落,于是摆脱了犯罪是天生的还是后天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肯定了犯罪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提出犯罪原因除了种族和遗传等先天因素外,还包括后天因素。后天因素包括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
   龙勃罗梭晚期的理论只是对早期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他并没有从本质上去否认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只是认为除了先天因素,还有后天因素影响着犯罪,从而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在《犯罪人论》的第五版中,他将天生犯人在全部犯人中的比例从原来的66%降低到40%;在《犯罪的原因和救治》中,又进一步降低到33%。这表明,龙勃罗梭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认识更加科学。

   三、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评价
   “天生犯罪人”理论标志着实证主义犯罪学的诞生,提供了实证主义的犯罪学研究方法,拓宽了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且对犯罪行为只局限于法律规范的研究,追求理性思辨,脱离个案,使得犯罪研究处于虚幻的哲理中。龙勃罗梭从古典学派对犯罪的抽象研究转向对犯罪人的现实研究,是应当得到肯定的。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背景的烙印,都会受到当时科学知识和技术状况的限制。“天生犯罪人”理论亦是如此,达尔文对生物学的不断认识和发展,使得龙勃罗梭不断修正和完善其“天生犯罪人”理论,使之更加科学。龙勃罗梭敢于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提出新的观念,在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因素,当“天生犯罪人”理论受到批判时,在发现错误时,龙勃罗梭敢于承认错误,吸收了后天因素的原因去分析犯罪,不断修正和完善,形成犯罪原因的综合理论。龙勃罗梭这位严谨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态度和勇气是值得敬佩和学习的。

   四、内因外因相互作用,内因的作用更甚一筹
   在几千年文化历史的人类社会中,是否真的存在天生犯罪人?俗话说得好:“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可见基因的重复性是多么强大。就算在21世纪的当下,科学家们仍然在研究并希望破解基因的奥秘,因此龙勃罗梭认为的那些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基因,是否真的存在并且准确,还有待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的论证,毕竟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并不是真理,只是无限接近真理,更何况还是早在19世纪通过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呢?
   人类之所以为人类,是因为人类同时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若人类不具有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那么,我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存在的。但正因为人类通过后天因素所形成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可以导致具有龙勃罗梭所认定的犯罪基因的人没有实施犯罪,也可以导致原本不具有那些犯罪基因的人实施了犯罪,鉴于此,天生犯罪人又是不存在的。
   但是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是由外部环境造就的,外部环境是外因,基因是内因,内因具有主导作用。好的外因是可以影响甚至控制坏的内因,但是外因是无法改变内因的,我们只能期待外因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一但有所偏差,内因的主导作用将得到充分的发挥。坏的外因也是可以颠覆好的内因的,但是坏外因不容易影响好内因,而好外因是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才能影响坏内因的。我国古语有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或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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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琴 律师
单位: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64413517
邮箱:shfalvguwen@qq.com
网站:www.上海法律顾问.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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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论述社区警务制度资源

钱贵


  社区警务作为一项警务战略在全国实施,得到了各地区的积极响应,但一些地方在社区警务建设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在不了解社区构成、本地区治安复杂程度等诸多要素的情况下就匆忙实施;还有的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束缚,缺乏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穿新鞋走老路”,日常社区警务工作缺乏规范性,对社区警务的实施缺乏有效的计划和安排,这些都不仅影响到社区警务工作的具体落实,而且影响到社区警务的深化改革和发展进步。加强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开发,就是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改革社区警务运作机制,积极建立社区警务长效机制,开发挖掘制度资源,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工作职责,紧紧抓住重点环节,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努力实现社区警务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干什么”的问题,要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快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开发和创新,进一步提高社区警务标准化管理水平。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 。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社区警务资源包括制度资源、民力资源、财力资源、警察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等,它们发挥资源作用的过程中,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社区警务制度资源是为保证社区警务正常开展和社区警务目标的实现,建立的与社区警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来说,制度资源都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制度的可开发性;二是制度的基础性;三是制度的整合和配置作用;四是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再生作用;五是制度内容的丰富性 。社区警务制度资源同样具有其基础性、可开发性和配置整合作用等特征,相对于其他各种资源的开发来说,制度资源又是最基础性的,“无规不成圆”,制度资源是保障其他资源有效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其他资源都需要制度来保障加以贯彻落实,因而,对社区警务制度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对于提高社区警务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区警务是预防、控制犯罪与满足社区几社区民众生活、生产、安全需要、(良好有序、安宁融洽的社区生活环境)的结合体 。这一结合体以社区为中心,以邻里为依托,以问题为向导,以开发社区资源为手段,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 ,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治安防空能力为目的。因此,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离不开社区民警和社区民众,更决定于社区警务理念。1、 民本理念。儒家的民本主义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意思是指百姓民众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 人为君主,而被推选上的君主必须为百姓办事。民本主义表现在对民众的重视和关注上历来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被最高的法律文本——宪法所确立,具有至高无上性。因此,“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来就是社区警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社区民众不仅是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的有生力量,更是社区警务工作的服务对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社区民警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向导,其在社区警务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过程中所展现的正是“我为社区民众管治安”,而不是“我为社区治安管民众”这样一个全新的社区理念。2、创新理念。美国警务专家黑尔曾指出:社区警务要求警察是一个拥有多方面才能的人,他必须以富于想象力的新方法去处理广泛的与社区科学相关的多种问题 。的确,由于社区环境的差异,社区文化、经济与人文背景的不尽相同,同一社区的社区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因而社区警务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标准,只能是各个社区民警在警务活动统一规范的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本社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确立本社区的警务模式。这就需要有更多的社区民警以创新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警务实践。而这就首先要求社区民警要具备创新的能力,才能进行创新活动。因此,广大社区民警在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宁要创新的失误,不要守旧的平稳“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鼓励实践,宽容失误”等创新理念,对社区警务制度开发是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警务工作与时俱进并不断地适应变化万千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3、服务理念。从公安派出所改革到社区警务机制的确立,首先涉及的就是派出所定位问题。这个问题几经变迁到现在已具体体现于“防范,服务,管理,打击”这8个字上。因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是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那么到底是发案后去破案、多发案多破案能使群众满意呢,还是根据每个社区的治安特点因地制宜有效地防止案件的发生能使群众满意呢?答案是可想而知的:发案多群众安全感弱,群众自然不满意;发案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群众自然就满意。越来越多的调研结果表明,违法犯罪问题以及任何社会不安定的现象都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应,所以社会治安要靠全社会共同治理,单靠任何一家都是不行的,警察只能充当社会治安的主力军,要根除违法犯罪只能靠“社会治安”而不是“警察治安”。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强调警务工作的服务理念社警务的服务理念可以借用一位模范警察的一句话来表明:“你们任何一点小小的抱怨,都是我们服务的缺陷。我们将极力改善,直到你们满意为此。 ”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区民众对警察的熟悉、了解、理解和支持,才能使社区警务制度发挥其有效的作用。4、整合理念。社区警务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协作,才能发挥资源的最大效应。社区民警不能仅靠警察部门自己来履行这一职责,而要靠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及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协作, 公安机关要适当放权,增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主人翁意识,不仅如此,社区警务制度不仅要作为资源开发和警务工作的一个方面和有机组成部分来看,还应从社会各个方面,不同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加以认识,实行多方面的交流,通过多种整合手段达到社区警务的目的。
  制度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制度是系统工程,难以用简单数据检测它的效果, 从而造成了个别单位拟订制度、执行制度的目标性不够明确,对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有无整合、修订的显得茫然,它带来的后果就是无的放矢, 最终使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它应有的资源作用 。目前在社区警务制度的执行中,制度资源发挥其作用显得势单力薄,不能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标准成为削弱制度资源效应的又一难题 。面对社区公众日益增加的治安需求和相对有限的地方公共财政资源,现行体制下的警察必须解决的最棘手、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运用适宜的社区治安治理方式降低地方政府和警察提供社区治安产品的成本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社区公众对治安产品的需求, 取得预期的、令各方满意的社区治安治理绩效。 因此警务制度的科学化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资源的作用,实现低成本高产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标准。
制度设计的供需不平衡,传统的社区警务制度的设计习惯于仅仅从供给的角度分析制度变迁, 忽略了需求方的影响。设计从理念到程式规制运行, 特别是重要的治安管理制度创新的供给, 大都出自警察的“手笔” 。大体而言, 几乎大多数重要的社区治安管理制度都是警察在政府的支持下,为解决相关各方的治安利益冲突而创制的。尽管在制度形成原则中要必须吸纳社区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但在社区警务制度设计、制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 社区公众的治安需求始终不能成为社区警务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而且很难转化为制度供给。社区警务制度供给更重要的决定者是拥有制度供给权的警察和政府, 而不是社区公众这个社区制度服务的消费群体。事实上, 只有当警察明确了由一项制度创新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该制度必需投入的资源的边际成本时, 才可能启动并保障该项制度的创新。而且, 作为制度供给者的警察也不例外, 他们往往更偏好对自身有好处而不是对制度消费者有好处的制度创新, 或者更准确地说, 更倾向于那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能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制度创新。这样会导致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政府、警察、社区公众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 各自在社区治安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利益诉求有所不同, 作为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的主要供给者的警察通过制度创新获得的收益不可能与政府完全一致, 更不可能与社区公众的收益完全一致。由此而论, 在传统的社区警务体制中, 社区警务制度的供给不会达到社会最佳水平, 甚至很难达到社会满意的水平。
  制度运行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一是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原有的管理规定和条例已严重滞后,但又未宣布作废,从而给新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带来重重困难。很多社区建立的各种制度形式多样、五花八门,很多一些传统的制度 已经不适应新的社区警务实践。二是很多社区不顾社区实际,盲目的乱搬乱套外国的社区警务制度,导致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杂乱不堪,许多制度也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三是很多新制度都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在社区中真正的贯彻和落实,操作和执行起来也难,有时迫于检查,也只是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应付一下。究其原因主要是现代社区警务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民警难以适应新时期社区功能发展的需要。由于“重打击、轻防范”等传统警务思想的存在,一些基层社区民警还未完全接受现代社区警务理念,导致很多社区警务制度得不到社区民警的支持和响应,执行落实起来也就更加艰难 。现代警政理论认为:社区警务是一种警察哲学和服务理念,旨在建立警察和社区居民之间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警务工作的开展,最终更好地服务社区,服务人民。它是建立在警察与社区居民共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基础上,以达成提高警察服务品质和整个社区生活质量的共同目标 。然而由于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现在还有许多基层社区警察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破案、抓罪犯,而把调解社区邻里纠纷,帮教失足青少年,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等工作看成是政府其他部门的事,从而导致当前部分社区警务难以获取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制度执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但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很多重要的有实际价值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变相或者走样,甚至出现了损害社区民众合法权益的现象。社区民警是维系党和政府与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但在一些社区,由于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反而导致社区民警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深了社会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上升。大家比较重视的是利用制度去防治腐败现象,却往往忽略因制度缺陷而导致的腐败根源。因此,建立相应的保障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机制迫在眉睫。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确保库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跨乡镇外迁和就近易地搬迁相结合的原则;

(三)整体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避险搬迁安置对象为居住在东江水库库区经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或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勘测认定的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威胁而需要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

第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应当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

避险搬迁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避险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三)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补助人口数量、补助费总金额;

(四)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避险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区域范围内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居)民委员会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

第五条 需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进行避险搬迁安置:

(一)跨乡镇集中搬迁安置;

(二)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

(三)就近易地搬迁安置;

(四)进城(镇)购房搬迁安置;

(五)投亲靠友搬迁安置。

第六条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包括建房搬迁补助费、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建房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搬迁移民户,土地调剂补助费支付给调剂出土地的村、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跨乡镇集中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9000元,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按规划单列;

(二)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9000元,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为每人14000元;

(三)就近易地搬迁安置的,必须避开地质灾害点,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7500元。在本村民小组内就近易地搬迁安置的,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为每人500元。在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跨村民小组就近易地搬迁安置的,宅基地土地调剂补助费为每人500元,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为每人500元;

(四)进城(镇)购房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1000元;

(五)进城(镇)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1000元。在本乡镇内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7500元。跨乡镇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9000元,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为每人14000元;

(六)对独生子女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按照增加1人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对违法生育家庭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人口,不予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七)淹地不淹房涉及人口,按享受后扶政策人口折算比例计算补助费用,低于50%的按50%计算,高于50%的按实际比例计算。避险搬迁安置后原有身份不变。

第七条 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一)建新房的,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30%,住房封顶后再发放4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40%,待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发放3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7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

(二)2006年“7·15"洪灾以后已经搬迁安置的,依据本办法同类补助标准,扣除已经发放的政府建房补贴后给予补助。“7·15"洪灾以前搬迁的,不予补助。

(三)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和跨乡镇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根据其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直接拨付给安置地村、组,用于土地调剂和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分配比例由当事人在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10户以下分散避险搬迁安置的建房用地,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宅基地使用协议,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10户(含10户)以上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的建房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九条 在本村民小组区域范围内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所在地村组进行调剂;在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跨村民小组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剂。

第十条 避险搬迁安置建房用地的有关事项,应当符合《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并与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 跨乡镇集中搬迁安置的移民按生产用地人均1亩,宅基地、道路、水利、绿化等公共用地人均0.5亩的标准配置生产生活资源。调剂用于避险搬迁安置的土地,由移民所在地村组集体所有,分配给移民户承包经营。对独生子女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建房,按增加1人的标准划分宅基地。

第十三条 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和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生产开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建房搬迁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依法予以收回。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点,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设计规划和有关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所涉及的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屋转移登记费、广播电视安装开通费、广播电视端口迁移费、自来水入户表安装费等费用,相关单位应当减半收取。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办理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迁移登记等手续,相关单位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耕地占用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各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进城镇购房,免征契税、印花税。集中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征防洪保安基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公路建设应纳入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并享受通村公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林业部门应为避险搬迁安置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凭避险搬迁安置审批手续,允许其采伐的民用材由迁出地向迁入地运输流通。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在安排人畜饮水等水利建设项目时,应当重点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倾斜;电力部门应当将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避险搬迁安置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调剂用地的方式予以安排。有关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抢险救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避险搬迁安置点用地按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林业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处理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涉林事项。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优先为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可研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本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市规划局依法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项工程实施完毕,根据工程的审批权限,由批准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整体实施完毕,由县市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各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依照市政府办公室《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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