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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罗开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11:50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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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BBK”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移动电话。被告人陈某从2009年4月起租借上海天目西路一商铺,以虚构的上海瑞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手机销售。2010年4月6日,该商铺以每部39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步步高”品牌i508+型和K303+型手机各40部,销售金额3.12万元。同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又以同样的价格销售“步步高”品牌i508+型手机50部,销售金额1.95万元。两次交易的销售金额共计5.07万元。经鉴定,上述130部手机均系假冒“步步高”品牌手机,其中i508+型手机使用了“BDK”标识,K303+型使用了“BBK”标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依法裁定准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是否属于刑法中“相同的商标”,如是,被告人陈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否,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对此,存在以下观点:

陈庆安(上海社会科学院副教授):刑法中“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本案中“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显然不完全相同,但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因此,关键在于判断“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在视觉上是否基本无差别。一般情况下,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BDK”与“BBK”存在差别,故两者既不属于“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不属于“基本相同”的商标。

蔡一军(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属于近似商标,不属于刑法中“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告人陈某销售使用“BDK”标识的假冒“步步高”品牌手机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扣除贴附“BDK”标识的手机的销售金额,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撤诉、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周智军(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比较“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发现“D”和“B”在视觉上的差别,故两者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相同”商标。但按照民法上对“近似”商标的要求,中间字母“D”和“B”在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度,读音相近,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两者应构成近似商标。尽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回应】

“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不属于刑法中“相同的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销售的对象必须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必须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是这种商品上所贴附的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均属于移动电话,因此,关键在于判定被告人销售的商品所贴附的商标“BDK”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BBK”是否属于相同的商标。若判定为相同的商标,被告人销售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

1.关于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解释明确“相同的商标”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另一类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完全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完全相同。“基本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商标整体、细节上,单从视觉上看都不容易分辨出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都坚持视觉判断这唯一标准,实践中容易把握的是“完全相同”的情况,不容易把握的是“基本相同”的情况。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本案中,涉案的注册商标“BBK”由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人销售的手机既有使用“BBK”标识的,也有使用“BDK”标识的。对于使用“BBK”标识的,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这部分商品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要求。使用“BDK”标识的,显然可以排除与权利人注册商标“BBK”完全相同的情况,只能从“基本相同”的角度予以审查。

2.“基本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

从“基本相同”的定义来看,判断两商标是否基本相同,应把握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两商标相比较,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正确理解这一点,应与民法上的“近似商标”相区分。民法上界定商标侵权中使用商标的情况也区分为两种,一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对“基本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做适当合理的区分,可以划清刑法调整商标犯罪和民法调整商标侵权的范围和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相比判定“基本相同”商标的标准的单一性,“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要宽泛得多,而且涵盖了“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基本相同”商标的比较主要从“形”上进行比较,而“近似”商标除了从“形”上进行比较外,还包括从“义”、“音”、“色”、“比例”等方面进行比较。换言之,“基本相同”商标对一般公众而言,视觉上基本分不清假冒商标和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区别,但就“近似”商标而言,两者之间的区别通过施以普通注意,其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个条件是两商标在视觉上的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当事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这里的误导公众,以相关公众通常的识别能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关的一般消费者,他们在购买某种品牌的商品时一般都会做出其所购买的商品的注册商标与其先前所知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其购买的决策。所谓普通的识别能力,不要求普通消费者具有特别的知识经验或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标的观察施以特别的注意力,只要以普通的消费知识经验,施加普通的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能区分两个商标的细微差别,即可认定两个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

3.“BDK”与“BBK”不属于刑法中“相同的商标”

本案中,注册商标“BBK”系文字商标,文字商标的显著部分表现在文字上,因此,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在文字上的等似程度对于“基本相同”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基本相同”的要求,文字商标认定为“基本相同”的首要条件是两个商标的文字必须相同,否则视觉上难以达到基本无差别的要求。例外的是英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存在大小写的情况,视觉上有明显差别,但字母大小写仍然不能改变文字相同的事实,这正是《意见》将这种情况列为“基本相同”的原因。据此,比较被告人使用的“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发现“D”和“B”在视觉上的差别,故而两者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相同”商标。反之,按照民法上对“近似”商标的要求,从形、音、义等方面比较“BDK”标识和注册商标“BBK”,两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均为三个大写字母,排列方式相同,首、尾两字母相同,中间字母“D”和“B”在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度,读音相近,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两者应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被告人使用的“BDK”标识与注册商标“BBK”不属于相同的商标,贴附“BDK”标识的手机自然就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扣除贴附“BDK”标识的手机的销售金额,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法予以调整。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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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确定了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
战略任务,指导九十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都迈上一个新台阶。这对教育工作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在新的形势下,
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人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
的教育体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形成了上千万人的教师队伍;办学的物质条件程度不同地有所改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逐步展开;九年义务教
育开始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一人口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职业和技术教育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和在校学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学生人数的比例,均已超过百分之五十,改变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局面;高等教育发展较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
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已达到376万人,初步形成了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体系;形式多样的成人教育和民族教育也得到很大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取得了明显效果,教育同科技、农业的统筹结合开始显示出生命力;涌现出一批尊师重教并
取得较大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国际教育交流和合作也得到广泛开展。我国教育工作取得的成就,是坚持改革开放的结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国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基础。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教育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较差;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程度不同地脱离实际;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认真加以解决。
(3)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初步明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主要原则: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必须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第二,必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
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第四,必须坚持教育的改革开放,努力改革教育体制、教育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大胆
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勇于创新,敢于试验,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第五,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六,必须依靠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第八,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培养多种规格人才,走出符合我国和各地区实际的发展教育的路子。这些主要原则,需
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4)邓小平同志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为了完成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九十年代的主要任务,必须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低、产品缺乏竞争能力的状况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改变,农业科学技术之所以
得不到普遍推广,宝贵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之所以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和保护,人口增长之所以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者素质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
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
当今世界政治风云变幻,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实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和民族素质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谁掌握了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教育,谁就能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为此,必须高瞻远瞩,及早
筹划我国教育事业的大计,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
面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开创教育事业的新局面

二、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
(5)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到本世纪末,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
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的现代化。
九十年代,在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未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普遍接受不同年限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得到必需的职业技术训练。
——高等学校培养的专门人才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教育质量、科学技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

——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百分之五以下。通过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分阶段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
(6)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
——在教育事业发展上,不仅教育的规模要有较大发展,而且要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结构选择上,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初、中级人才摆到突出的位置。
——在地区发展格局上,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末的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7)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必须大力加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以积极进取的精神,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落到实处。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政府、
社会、家长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制止学生的辍学。对招用学龄儿童和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制裁。
发展基础教育,必须继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标准化。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普通高中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要多样化

(8)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贯彻积极发展的方针,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到本世纪末,中心城市的
行业和每个县,都应当办好一、两所示范性骨干学校或培训中心,同大量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职业技术教育的网络。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应以发展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对不能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应实行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教育,对未升入高等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
行职业技术培训。普通中学也要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主动适应当地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提倡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更多地利用贷款发展校办产业,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做到以厂(场)养校。
要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优先录用经过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学生就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对未经培训已就业的,要进行岗前培训。
(9)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九十年代,高等教育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发展的新路子,使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努力提高办学效益。要区别不同的地区、科类和学校,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制订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要大力加强和发展地区性的专科教育,特别注重发展面向
广大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专科教育,努力扩大研究生的培养数量。要基本稳定基础学科的规模,适当发展新兴和边缘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为了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要集中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办好100所左右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力争
在下世纪初,有一批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方面,达到世界较高水平。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对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坚持同教学相结合。要根据不同条件,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兴办科技产业,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科
学的研究,组织精干力量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发展高新技术任务。要有计划地建成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促进相关学科的科研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努力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10)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生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九十年代,要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要,积极发展。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
教育作为重点,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国家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证书制度、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积极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面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素质。抓紧扫除青壮年文盲,坚持标准,讲求实效,把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增加扫盲拨款,设立社会扫盲基金,并加强领导,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乡、村。
成人学历教育要加强和普通学校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注重提高质量。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种成人教育机构,可以发给毕业生写实性学习证书;毕业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或自学考试。要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制度,鼓
励自学成才。
(11)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中央和地方要逐步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要采取倾斜政策和措施。在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对志愿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大中专
毕业生的待遇,各地要制订优惠政策。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各民族地区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教育的路子。
(12)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采取单独举办残疾人学校或普通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等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要对残疾人学校及其校办产业给予扶持和优惠

(13)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学,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抓好教育卫星电视接收和播放网点的建设,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全国电教网络,覆盖大多数乡镇和边远地区。
(14)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成功经验。出国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国家要给予重视和信任。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继续扩大派遣留学生;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在外留学人员的
有关规定,支持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研究,鼓励他们学成归来,或采用多种方式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改革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办法,加强我国高等学校同外国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外学校或专家联合培养人才、联合进行科学研究。大力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三、教育体制改革
(15)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
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走出教育发展的新路子,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奠定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
全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6)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
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
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类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17)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国家颁发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
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积极推进农村教育、城市教育和企业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同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县、乡两级政府要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分级统筹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促进“燎原计划”与“星火计划”、“
丰收计划”的有机结合,落实科教兴农战略。要积极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探索城市教育管理的新体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同附近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探索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与社会结合的形式。
(18)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
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对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提出咨询建议,形
成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
办的高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这个精神,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充分论证、严格审议程序,自行解决办学经费,以及统筹中央和地方所
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的条件下,有权决定地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设置高等学校,由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教委审批。
——在国家教委与中央业务部门的关系上,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中央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人才预测和规划,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的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管理其所属学校,包括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决定所属学校的招生规模、专
业设置、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随着中央业务部门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中央业务部门所属学校要面向社会,其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继续由中央部门办、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办、交给地方政府办、企业集团参与和管理等不同办法。目前先进行改革试点,逐步到
位。
(19)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
——改变全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招生的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在现阶段,国家仍要提出指导性的宏观调控的招生总量目标,并通过国家任务计划重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在保证
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比重,这部分调节性计划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
——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设立贷学金,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
的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
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
,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与此相配套,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就业咨询指导、职业介绍等社会中介组织,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20)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通过试点,改进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办法,同时加强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在培养教学、科研岗位所需人才的同时,大力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性人才。鼓励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
位。研究生学习期间,实行兼任教学、研究和管理等辅助工作的制度,其待遇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所兼工作的实绩,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由学校确定。
(21)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于不同层次和科类的学校,拨款标准和拨款方法应有所区别。改革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逐步实行基金制。在国家和地方预算下达的教育经费之外,学校可依法筹集资金。
(22)参照高等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改革中专、技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通过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自费等形式,使毕业生面向城乡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的重大方
针政策,由国家制定,地方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
(23)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改革的核心在于,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转
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学校的后勤工作,应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

(24)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同教育体制改革相配套。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考核录用制度。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评定职称既要重视学术水平,又要重视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和教学工作、技术推广应用的实绩。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中小学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
——运用劳动工资等政策杠杆,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起点工资,用人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水平和实际表现拉开档次。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各地要制定津贴和奖励政策。
(25)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订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地方要从各自的实际出
发,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26)加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试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管理信息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教育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和回答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要积极开展教育决策咨询研究,密切教育科研同教育决策、教育实践的联系,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和教育研究工作者积极进行教育改革试验。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7)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九十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28)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学校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根本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改革开放条件下
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德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对广大青少年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现实问题,走与工农结合、与实践结合的成长道路,促进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增强学
生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能力,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念。要重视对学生进行中国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对中小学学生还要注重进行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
要从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地确定德育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改进德育教材和德育方法,注重实效,使德育落到实处。

(29)重视和加强德育队伍的建设。加强德育工作是全体教师的共同职责。教师应当把德育贯穿和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并以自己的楷模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高等学校要建设好一支以精干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及共青团、少先队干部的作用。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并采取实际措施解决
他们的待遇问题。
(30)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学校管理。在招生、毕业生就业、评奖评优、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级和出国留学等方面,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教师从事德育工作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成绩,应与其他工作成绩同等对待。
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建设健康的、生动的校园文化,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使学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31)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克服学校教育不同程度存在的脱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象。要按照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新成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更新教学内容,调整课程结构。加强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中小学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职业技术学校要注重职业道德和实际能力的培养。高等教育要进一步改变专业设置偏窄的状况,拓宽专业业务范围,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和训练,发展同社会实际
工作部门的合作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
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升学和考试制度,稳步推进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毕业会考和高考制度的改革。
(32)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采取领导、专家和用人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通
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
(33)学校教材要反映中国和世界的优秀文明成果以及当代科学技术文化的最新发展。中小学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提倡各地编写适应当地农村中小学需要的教材。职业技术学校要逐步形成配套的教材系列。高等学校教材要在积极扩大种类的同时,不断提高质
量,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力求思想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34)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和家长关心学生的体质和健康。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逐步做到按教学计划上好体育与健康教育课。
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各级教育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35)美育对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认识,发挥美育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
(36)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
(37)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的局面。家长应当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提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丰富多采
的精神产品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城镇建设中,要注意兴建科学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和青少年之家等设施,要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对学生开放和减免收费的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严厉措施,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打击教唆、残害青少年的
犯罪活动,优化育人环境。

(38)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学校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深入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改革的
正确方向。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带动群众推进改革。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党委要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教师队伍建设
(39)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
的职业。
(40)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1)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工作母机,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其他高等院校也要积极
承担培养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任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促进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不断进修提高,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到本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
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
高等学校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要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在师资培训中的骨干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教师和社会的密切联系,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到校任教,加强高等学校之间教师的相互交流
。要建立扶持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使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脱颖而出的制度。

(42)改革教育系统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逐步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八五”期间,教育系统平均工资要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水平,在国民经济十二个行业中居中等偏上水平,其中高等学校平均工资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
水平。
要建立符合教育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保证教师的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倾向,使贡献大的、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有更高的工资收入。改革过于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
使地方、部门和学校享有自主权。国家规定教育系统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基本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工资标准,不搞全国“一刀切”。学校具有调整内部工资关系、增加工资和学校基金分配的自主权。
(43)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学效益。适应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需要,必须走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待遇较高的师资队伍的路子。要制订合理的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严格考核,精减人员,提高每一教师负担的学生人数。对超编人员,各级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
政府统筹下,通过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发挥所长。
(44)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逐步社会化。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责任在
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基建投资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增加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八五”期间,力争使学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
各地逐步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方面的教师保障制度。
(45)进一步改善民办教师工作。目前农村学校存在大量的民办教师,是历史形成的。各地要改进民办教师工资管理体制和统筹办法,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对离职民办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民办教
师保险福利基金。师范院校要定向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入学深造。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减少民办教师的比重。
(46)各级政府和学校,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并形成制度。提倡和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六、教育经费
(47)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目前教育经费相当紧缺,不仅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而且也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
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通过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48)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
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

——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上述所征款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
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同时按不同情况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费标准。学费和杂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直接管理学校的中央业务部门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确定。要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或提供贷学金。
——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集资工作的统筹管理。
——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支持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勤工俭学的发展,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等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积极开展教师退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项工作。

(49)重视解决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仪器设备、教科书和图书资料短缺的问题,增加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资金。各级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和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供应,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继续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凡属危房不得使用,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解决。学校房屋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占用学校校舍和运动场地,保证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50)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合理规划教育事业的规模,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避免结构性浪费;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共同把教育经费管好
用好。



1993年2月13日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


琼林〔2006〕215号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
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公益林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 国家和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整地、补植、抚养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热带雨林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材和林火检测设备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纳入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森林资源案件预防与查处及公益林管理费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益林管理费支出范围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和购买专职护林员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其中0.25元结合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统筹安排,其余0.25元按照公益林管护面积安排。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与建设经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划界定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海南生态省规划纲要》和《海南省林地利用规划》,依据海南省林业局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
第九条 编制重点公益林工程实施方案,准确界定重点公益林的范围,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重点公益林,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与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进行现场界定,将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界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并由当地政府与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
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十一条 进一步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个人的责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与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保护管理公益林的责权利,履行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职责,按合同规定给予重点公益林权属者或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章 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工作站,要按有关规定签订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依此建立和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管护网络体系,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对重点公益林实施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公布,并在重点公益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进行公示,确认重点公益林的范围、面积、权属、位置及相关情况,并标明保护等级、范围、管护责任和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确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加以注明;不得以界定重点公益林为借口,随意变更权属,损害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要认真做好重点公益林核查工作,把重点公益林真正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必须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签定的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全面建立和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制,层层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省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农场、地方林(农)场、市县属保护区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林农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重点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片区,采用招聘、承包等形式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的专职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采取年终绩效考核制度。具体选聘和管理办法,参照《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专职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护林人员: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内,进行日常的巡山和管护,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二)技术人员:负责管辖区内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监测,信息档案建设,参与森林防火及扑救、森林病虫害防治,协助做好造林经营规划、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搞好森林资源监测及重点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等。
第十八条 重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项目类型等,实行分类管护;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我省重点公益林经营抚育的技术规定,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组织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宜林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及时进行定向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组建护林防火专业队伍,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重点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到90%以上。有效防治率达到90%,成灾率控制在2‰以下。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重点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重点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改造或抚育间伐需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生态公益林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对林龄过大、生态保护功能衰退、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重点公益林可以进行人工更新,但必须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及时进行更新。按照林分实际情况,更新改造的方式分下列几种:
1)林内择伐:对原林分隔株采伐,待新树种栽植成林后再采伐其他部分老林木;
2)林间渐伐:对面积500亩以上的林分,可逐年小面积采伐部分老林分,及时更新树种,限期完成改造;
3)皆伐改造:对已不起防护功能的衰老林分或低效林带,将原林带全部伐除,并限期在原迹地营造新林带,但连片面积必须控制在300亩范围内;
4)伐前更新: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原林带一侧栽植更新树种,待更新树种成林后再伐除老林分。
2、需要进行抚育间伐或卫生伐的林分,其采伐强度不得超过20%,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3、竹、藤类重点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不超过当年新竹生长量,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4、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5、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灾等自然灾害破坏的重点公益林,视受灾情况,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30%。
6、已办理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合法手续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因科研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保护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向外移植树木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允许在不影响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重点公益林进行适度利用,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
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关系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种质标本采集、自然遗产保存等;
2、有条件地允许利用重点公益林及林地的林下资源进行非林产业开发,对重点公益林及林地的开发利用,应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特性、范围、强弱、途径等,确定是否允许利用及其开发利用的程度。对林内多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
3、努力探索适合海南实际的各种管护模式,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降低农民对森林的经济依赖性,调动农民保护重点公益林的积极性,以发展促保护:
一是通过对重点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不断摸索在总体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种植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且经营周期较短的棕榈竹藤、南药植物等,在公益林树种结构调优的同时,也使公益林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是根据林分优势树种、林龄、郁闭度、林木生长情况及立地条件等,划分为不同的经营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限制性利用措施,因地制宜、因林制宜、优化林木资源配置及林分空间结构,实现树种结构的最佳组合,丰富生物多样性。
三是我省重点公益林多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可尝试将少数民族地区、离村庄较近、滥砍盗伐严重的部分浅山区国有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的管护经营权,承包给当地农户,实行管护经营性承包,承包经营期限可延长至10~30年,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利用政府扶贫、以工代赈基金以及封山育(护)林等林业项目资金,帮助农民发展林下经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不得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点,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之前已设立的,应予搬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各市县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以及护林防火专业队在保护我省重点公益林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双重管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林业站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公益林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确定不同类型动态监测点,监测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 重点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每年森林资源年度变化调查统计为基础,准确记载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重点公益林资源变化和消长动态,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林建设绩效。
第二十八条 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发为资源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应用系统软件,建立省、市县、乡镇分级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信息数字库档案管理系统,为海南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信息化服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档案内容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与重点公益林有关的情况;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重点公益林地类、面积、蓄积等资源变化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修正数据和相关处理,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制度。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一年来重点公益林资源和有关管护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将根据各市县检查情况,对各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30%。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的内容包括: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及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情况;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重点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点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重点公益林区内出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重点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或导致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应当依照政纪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林〔2006〕215号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县林业局:
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五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 国家和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整地、补植、抚养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热带雨林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材和林火检测设备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纳入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森林资源案件预防与查处及公益林管理费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益林管理费支出范围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和购买专职护林员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其中0.25元结合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统筹安排,其余0.25元按照公益林管护面积安排。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与建设经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区划界定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海南生态省规划纲要》和《海南省林地利用规划》,依据海南省林业局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
第九条 编制重点公益林工程实施方案,准确界定重点公益林的范围,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重点公益林,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与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进行现场界定,将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界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并由当地政府与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
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十一条 进一步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个人的责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与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保护管理公益林的责权利,履行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职责,按合同规定给予重点公益林权属者或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七章 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工作站,要按有关规定签订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依此建立和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管护网络体系,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对重点公益林实施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公布,并在重点公益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进行公示,确认重点公益林的范围、面积、权属、位置及相关情况,并标明保护等级、范围、管护责任和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确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加以注明;不得以界定重点公益林为借口,随意变更权属,损害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要认真做好重点公益林核查工作,把重点公益林真正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必须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签定的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全面建立和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制,层层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省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农场、地方林(农)场、市县属保护区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林农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重点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片区,采用招聘、承包等形式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的专职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采取年终绩效考核制度。具体选聘和管理办法,参照《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专职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护林人员: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内,进行日常的巡山和管护,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二)技术人员:负责管辖区内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监测,信息档案建设,参与森林防火及扑救、森林病虫害防治,协助做好造林经营规划、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搞好森林资源监测及重点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等。
第十八条 重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项目类型等,实行分类管护;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我省重点公益林经营抚育的技术规定,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组织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宜林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及时进行定向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组建护林防火专业队伍,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重点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到90%以上。有效防治率达到90%,成灾率控制在2‰以下。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重点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重点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改造或抚育间伐需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生态公益林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对林龄过大、生态保护功能衰退、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重点公益林可以进行人工更新,但必须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及时进行更新。按照林分实际情况,更新改造的方式分下列几种:
1)林内择伐:对原林分隔株采伐,待新树种栽植成林后再采伐其他部分老林木;
2)林间渐伐:对面积500亩以上的林分,可逐年小面积采伐部分老林分,及时更新树种,限期完成改造;
3)皆伐改造:对已不起防护功能的衰老林分或低效林带,将原林带全部伐除,并限期在原迹地营造新林带,但连片面积必须控制在300亩范围内;
4)伐前更新: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原林带一侧栽植更新树种,待更新树种成林后再伐除老林分。
2、需要进行抚育间伐或卫生伐的林分,其采伐强度不得超过20%,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3、竹、藤类重点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不超过当年新竹生长量,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4、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5、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灾等自然灾害破坏的重点公益林,视受灾情况,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30%。
6、已办理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合法手续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因科研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保护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向外移植树木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允许在不影响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重点公益林进行适度利用,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
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关系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种质标本采集、自然遗产保存等;
2、有条件地允许利用重点公益林及林地的林下资源进行非林产业开发,对重点公益林及林地的开发利用,应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特性、范围、强弱、途径等,确定是否允许利用及其开发利用的程度。对林内多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
3、努力探索适合海南实际的各种管护模式,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降低农民对森林的经济依赖性,调动农民保护重点公益林的积极性,以发展促保护:
一是通过对重点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不断摸索在总体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种植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且经营周期较短的棕榈竹藤、南药植物等,在公益林树种结构调优的同时,也使公益林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是根据林分优势树种、林龄、郁闭度、林木生长情况及立地条件等,划分为不同的经营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限制性利用措施,因地制宜、因林制宜、优化林木资源配置及林分空间结构,实现树种结构的最佳组合,丰富生物多样性。
三是我省重点公益林多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可尝试将少数民族地区、离村庄较近、滥砍盗伐严重的部分浅山区国有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的管护经营权,承包给当地农户,实行管护经营性承包,承包经营期限可延长至10~30年,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利用政府扶贫、以工代赈基金以及封山育(护)林等林业项目资金,帮助农民发展林下经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不得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点,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之前已设立的,应予搬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各市县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以及护林防火专业队在保护我省重点公益林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双重管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林业站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

第八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公益林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确定不同类型动态监测点,监测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 重点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每年森林资源年度变化调查统计为基础,准确记载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重点公益林资源变化和消长动态,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林建设绩效。
第二十八条 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发为资源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应用系统软件,建立省、市县、乡镇分级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信息数字库档案管理系统,为海南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信息化服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档案内容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与重点公益林有关的情况;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重点公益林地类、面积、蓄积等资源变化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修正数据和相关处理,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制度。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一年来重点公益林资源和有关管护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将根据各市县检查情况,对各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30%。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的内容包括: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及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情况;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重点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点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重点公益林区内出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重点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或导致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应当依照政纪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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